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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休干部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1-05-10 访问量:95836
各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直各单位: 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我省部分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或按副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待遇,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离休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为落实好这部分老同志的医疗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的规定 1、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药品费用(经国务院药品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内使用的药)全额报销。 2、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用按每人每天400元内据实报销(住院床位费用是指在定点保健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 3、省直驻并单位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可以在省城9所干部保健定点医院就医。各市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的定点医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4、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每年体检两次。 5、省直驻并单位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标准,按照上年度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实际发生医疗费的平均水平确定。各市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标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6、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由省卫生和计生委干部保健局(以下简称“省干部保健局”)统一发放“副省级医疗待遇保健干部医疗手册”。驻并以外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确因病情需要赴省城住院,需经所在市主管部门组织区域专家会诊,提出转诊意见,并由所在市主管部门向省干部保健局报告后,由省干部保健局直辖市安排住院事宜,所产生医疗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 二、离休干部享受按副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待遇的规定 1、享受按副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的离休干部,药品费用(经国务院药品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内使用的药品)全额报销。 2、享受按副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的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用按每人每天120元内据实报销。 3、门诊、体检和住院照顾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定点医院不作变更。 4、省直驻并单位按副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标准,按照上年度享受按副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离休干部实际发生医疗费的平均水平确定。各市享受按副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标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 5、享受按副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待遇的离休干部,由省干部保健局统一发放“副省级标准报销医疗费待遇保健干部医疗手册”。 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和中央、省里落实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和管理办法,及时足额报销老同志的医疗费,把党和政府对广大离休干部的关怀照顾落到实处。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中 共 山 西 省 委 老 干 部 局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上一篇:关于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陈清志等38名同志待遇的通知 电话:0359-6022831 传真:0535-6022831 邮编:043700 地址:运城市垣曲县广南巷6号Copyright © 2012 - 2020 yqxwlgb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垣曲县委老干局 版权所有 晋ICP备14008581号-1 晋公网安备 14082702000106号 荐用IE5.0或NS6.0以上版本浏览,最佳显示1024*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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