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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给我们和邻居带来了什么?容忍义务可以扩张到别的领域吗?

2024-05-29 15: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楼上漏水到楼下,楼下邻居该怎么办?邻居夜夜笙歌,吵得孩子睡不着,我该怎么办?我家窗口风景独好,邻居故意建烟囱遮挡住我的所有窗前风景,我该怎么办?——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这样的问题时,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便出场了,我们找邻居友好协商,又或者是开始寻求居委会和物业的帮助之前,我们首先也要考虑的,是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采用了比较法的视角,并结合具体案例和我国《民法典》,给出了关于容忍义务的详细解读,并提示我们:容忍义务也可以在人格权等多个领域,进行扩张适用。

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在实际生活中,针对邻居的轻微扰民行为,忍让、容忍、忍一时风平浪静等等的想法指导下的操作,其实并不少见。容忍义务在实质上,是要处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提供便利与容忍损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探讨容忍义务理论基础的前提下,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来自于对权利的界定和限制,其范围构成了权利的边界。

从性质上看,容忍义务是对不动产权利内容和行使的限制,其源自法律或者习惯。容忍义务主要体现为不作为义务,也就是“不进行行动”的义务。忍受轻微妨害,是容忍义务的重要内容。

由于容忍义务旨在协调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维持其和睦关系,因此,需要准确把握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以利益衡量原则作为界定容忍义务合理限度的标准。容忍义务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为对排除妨害请求权的限制。虽然容忍义务主要适用于相邻关系,但也可以扩张适用于人格权等领域。

前言

所谓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是指对于来自邻地的对所有权的妨害,如果该干涉是轻微的或为当地通行的,则所有权人不得就该妨害提起诉讼。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制度的核心,它为相邻不动产一方所有权的扩张和另一方所有权受限制划定了一定的动态界限,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不动产所有人依法律规定使用邻地,为必要的通行,或者安装管线等,邻地所有人有容忍的义务,此在性质上系所有权的限制。”

法国民法学者雅克·盖斯旦和吉勒·古博最早明确提出相邻关是以邻人之间的特殊义务为基础。在现代社会,由于邻人干扰的来源增多,工厂、商场、住宅等都能成为干扰邻人的来源,形态更多样,烟、臭气、噪音等排放屡见不鲜,毒物、震动甚至电子干扰等形态也日益增多,范围也更为广泛,这导致相邻关系的冲突和矛盾更尖锐。为平衡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并有效解决社会生活变化所带来的相邻关系新问题,化解相邻不动产权利的冲突,提升不动产的利用效率,确保物尽其用,有必要在已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研究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本文拟对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

相邻关系制度旨在调节相互毗邻不动产之权利人间的利益冲突,明确一方给另一方提供一定的便利,容忍因提供便利而给自己造成的妨害。简单地讲,相邻关系实质上就是涉及提供便利与容忍损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容忍义务就是相邻关系的核心,其以实现有效协调人们之间利害冲突为目的,这一点在罗马法、大陆法系民法、英美法和我国民法中均有明确的体现。

相邻关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起源于罗马法。早在十二铜表法之中,就规定了邻田果树所结之果实,土地所有人应任田邻经过其土地而收取;以自然形势而形成之水流,低地所有人有承受之义务。罗马法学家阿里斯多( Aristo) 认为,“只要上面的建筑物有排烟役权负担,奶酪作坊的烟就可以被合法地排往位于其上的建筑物。”邻人还必须容忍他人向外突出半英尺的墙,而在烟、水和类似物侵入邻人土地时,如果没有超过通常限度,所有权人同样必须容忍。否则,该邻人可以依据现状占有令状(interd. Uti. possideitis),甚至否认之诉(actio negatoria)请求保护。

在法国法,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基本底线,是构建相邻关系制度的基础。“由于相邻关系的存在,相邻人之间总会多少有些妨碍,这是正常的。”在此观念下,邻人就要负有容忍正常妨害的义务。如果超出邻人正常忍受的限度,会构成权利滥用,如某所有人在自己的屋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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