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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1

2024-07-12 14: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为实施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付思明 0871-65749403)

 

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1—2023年)

为实施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8〕91号)《云南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云财金〔2020〕1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业保险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我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按照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优化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和发展模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农业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程度,建立健全农业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减少灾害、疫病和市场等因素对农业发展的冲击,保障我省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收入稳定,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高原特色农业提质增效和高质量转型升级。

二、实施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全省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按本方案组织开展。2024年及以后工作方案,根据有关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和工作需要再行组织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保险品种。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甘蔗、马铃薯、天然橡胶、青稞、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牦牛、藏系羊,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并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开展的水稻、玉米、小麦制种,包括扩繁和商品化生产等种子生产环节。上述品种,各州(市)均可按照愿保尽保的要求全面组织实施。

(二)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灾害、病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政府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标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在上述共性保险责任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地域和作物特点增加保险责任类别,并确定相应险种的保费费率;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具体保险责任见下表:

中央财政补贴型农产品保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及费率

贯彻落实“保险金额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或饲养成本”基本要求,结合我省农业产业实际,在继续执行上一轮确定的各险种保险金额和费率基础上,其中,能繁母猪、生猪保险金额待中央明确后遵照执行。新增实施水稻、玉米、小麦3大主粮作物制种保险,各级财政按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保费进行补贴。保险金额和费率标准具体如下表: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金额和费率

 

(四)承保、保费拨付及理赔流程

1.承保流程。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在充分宣传政策、讲解承保理赔内容和自主自愿的原则下,应做到愿保尽保,不应设置计划上限;同时,做好投保农户资料收集、制作分户清单、投保单、收取保费等工作,在收取农户自缴保费后,向农户出具保险凭证;制种保险要落实“承保地块必须准确、定损面积必须明晰、理赔对象必须明确、理赔期限必须规范”的“四必须”服务规范,已投保制种保险的水稻、玉米、小麦,不得再投保种植业项目保险。

2.保费申请及拨付流程。按照《云南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农户自主缴纳其承担保费的前提下,由县级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按季度填报《农业保险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请拨单》,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盖章后,再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至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3.理赔流程。

出险报案:被保险人在获悉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24小时之内或可能情况下的第一时间拨打报案电话,报告出险的时间、具体地点和出险原因。

查勘定损:出险后由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邀请当地农业技术部门人员协助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对于损失确定清晰、相关理赔资料收集完备的,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对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或损失率的,应设立观察期,观察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以及赔款到户。制种保险出险后先行对灾情和受损面积进行核实并记录,待受损保险标的达到成熟条件后,由承保机构与农业农村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损失产量测定,依据减产率和不同生长期对应赔付标准计算应赔付金额;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将数据作详实记录,作为农业保险灾害损失理赔的依据。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定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

赔款支付:保险赔款由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受灾农户、制种企业,用于灾后恢复生产。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受灾农户、制种企业完整的索赔单证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灾农户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五)保险风险防范。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农业保险风险防范,发挥风险管控主体作用,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14〕24号)相关规定,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和本省地方保险公司总部应当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足额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并建立规模经营、险种互补、再保险安排等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农业保险应对大灾、巨灾风险的能力。按照云财金〔2014〕24号规定时限和内容向省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六)保险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规范开展各项业务,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落实“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和“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两到户”服务规范。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约定支付赔款,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保障农户合法权益。

(七)绩效目标。2021年目标包括但不限于:力争种植业投保面积达到3000万亩,其中,水稻、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投保面积达到2200万亩,保险覆盖率达到55%;养殖业投保数量达到800万头;农户满意度85%以上。2022年目标包括但不限于:种植业投保面积达到3800万亩,其中,水稻、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投保面积达到2900万亩以上,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养殖业投保数量达到850万头;农户满意度85%以上。2023年目标包括但不限于:种植业、养殖业投保数量稳定增长,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

四、保险机构选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财金〔2020〕112号)要求,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行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继续以州(市)为单位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招投标,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符合银保监部门监管要求,服务每个县(市、区)的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原则上不超过1家,一轮政策性农业保险招标周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待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招投标办法出台后遵照执行。除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委托外,各地不得引入中介机构,为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办理(中央、省级)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如确需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不得从中央、省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费中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协同推进机制。各(州)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确保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推进。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县级保险分支机构,加强一线服务力量。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银保监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大农业保险政策、保险条款,以及保险理赔助力恢复生产的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引导广大农户及经营主体明明白白参加保险,提高投保率和透明度。

(三)完善信息调度制度。每季度首月5日前,各县(市、区)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农业保险实施情况;10日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季度农业保险实施情况;15日前,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向省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季度农业保险实施情况,省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通报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

(四)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各地在编制本级保费补贴时,应分解细化各项工作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时,除需编制年度绩效目标外,还应编制年度绩效指标,指标包含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三类一级指标,每一类一级指标应细分为若干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并设置对应的指标值,指标值应细化、量化,便于评价考核。

(五)强化项目资金“双监控”。牢固树立以绩效评价为导向的资金管理使用理念,不断提高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各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对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督促整改、及时纠偏,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年末要对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险费补贴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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