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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保全期间产生“天价”停车费,该由谁付仍无规定

2024-07-17 11: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交通肇事救援中心:

公示牌上进行了提示

但无法直接通知到车主

无论是陈先生、杨先生还是于先生,总结这些车主的情况,会发现他们都遇到了相同的问题,那就是事先都不知道车辆在“保全”阶段会产生停车费用。

9月18日上午,记者来到济南市槐荫区青岛路附近的交通肇事救援中心的的停车场,只见里面停放了十余辆大型车辆,院子内的收费窗口旁边悬挂了一个公示牌,上面是《救援服务费收费标准》和《停车收费标准》,对于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进行了详细说明,下方还注有“保全车辆收费自法院开具财产保全通知单之日起,以实际存放天数为准”。

交通肇事救援中心负责人表示,事故车辆在交警扣押阶段不收取停车费用,但被法院保全后会进行收费,“事故车辆何时进入‘保全’阶段我们并不知情,交警和法院应该最了解情况。”

上述负责人介绍,事故车辆被查封后,法院一般会向车主下发《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提示车主车辆在保全阶段会增加停车费用,“很多车主前一天收到告知书,第二天就来提车了。”

“对于车辆在‘保全’阶段产生停车费用一事,虽然我们公示牌上有进行提示,但还是比较被动,无法直接通知到车主。”上述负责人表示,如果交警或法院没有提前告知的话,车主很可能只有到提车的时候才会知情。

为防止类似事件再发生,济南市安保服务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事故车辆被保全时,无论是法院的工作人员还是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停车场的工作人员,都应该告知车主“保全”车辆可能产生巨额停车费。

市发改委回应:

停车看护费用已放开

保全期间该由谁付无明确规定

三件事情都发生在济南,但救援中心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依据却不同,这是为何?为此记者咨询了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相关负责人。

“现在省里已经将事故车辆停车看护费用放开,不在定价目录里了,因此各个救援中心停车场可以自主定价。”据该负责人说,2018年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的确与济南市公安局下发过一个关于事故车辆停车看护收费标准的通知,但是从今年开始已经不在实行。所以无论是像陈先生那样按照35元每车每天,还是像于先生这样10元每车每天都是合理的。

记者了解到,在相关政策放开后,对救援中心的收费标准暂时没有相应的管控措施,该负责人也表示,具体收取的停车费用,如果是交警部门查扣,就是免费的,其他情况可以由停车场和车主自行协商,目前没有额度方面的限制。

对于目前出现的保全期间“天价”停车费问题该负责人解释道,现在只有对行政机关有明确规定,对于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是对于法院这边概念就比较模糊。“我认为,无论是行政机关扣押车辆,还是法院下达保全裁定,都同属于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并且带有强制性。”负责人说,像这种非群众自愿的的扣押,应该谁强制的,谁来付费。

原本整个事故处理完毕,交警已经可以返还车辆,但是法院为了保证原告方面的合法权益将事故车辆保全,因此才产生了这部分停车费。“既然交警把事情都已处理完毕移交给了法院,那么就和公安机关没有关系了。如果车辆保全是法院强制的,就该由法院来支付中间产生的费用。”此外该负责人表示,停车场方面有时并不知晓法院何时下达的保全裁定,因此法院应该履行告知当事人保全期间会产生停车费的问题。

律师表示:

交接上存在漏洞

建议三方协调处理

“天价”停车费已经开出,到底该由谁来买单?“一开始是交警部门扣押的车辆,属于行政处罚,后来法院将车辆查封就变成了司法扣押,这里面牵扯到了双方在交接时权利义务时是如何明确、交接的问题。”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说,保全期间“天价”停车费的产生,有一部分的原因应该属于当时交警与法院之间没有交接清楚造成的,因此应该由交警和法院来协调解决到底该由谁支付停车费。

另外还有一部分原因则是出在了当事人身上。“按说被告方可以先行提供相应的担保,之后就可以将车取走了,但是他并没有,而是拖延了很长的时间,因此相应的也会有一定的责任。”王律师表示,交警部门行政处罚以内产生的费用已经承担,而法院方面现在还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除非是现在能有相应的法律来明确规定到底该由谁负责支付停车费,否则这件事情很难让某一方承担责任。

王律师建议,三方可以再协调一下,如果实在协调不成,交警部门可以与停车场方面再沟通一下车费的问题,看看是否可以给予相应的优惠,将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小。

快评:

合法的“天价停车费”

还需再审视

事故车辆被查封,取车时竟要交21000元停车费,“天价停车费”似乎又重现江湖。然而仔细看看,事情并没那么简单。

近年来,国家为治理“天价停车费”,在《行政强制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规、文件中进行了详细约束。事故处理阶段的停车费,交警部门已按照规定为陈先生交上,履行了法律义务。保全期间的停车费;法院并非行政机关,确实没有支付的义务;停车场收费有据可循,定价符合政府规定。一圈下来,哪里都符合法律规定,但就是让人觉得不合理。

停车收费是天经地义。一方面,有助于对公共停车资源进行统一规范利用;另一方面,也能督促人们缩短占位停车时间,减少公共停车资源的浪费。通常来说,但凡经营主体尽到了明码标价、充分告知的义务,那么其服务定价无论高低,就都是合乎法律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及时提车,陈先生自己也有责任。

但是,凡事都要有个度。产生如此高的费用,在于该停车场收费上不封顶。短时间停车不会有什么感觉,可是时间一长,随着费用的累计,金额就十分可观了。

不同于普通的停车场,交警扣车所停放的停车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公益性,车主并没有选择的余地。况且,在此停车的车辆往往存在各种纠纷,停车时间较长也是难免,应该在计费规则的设计中予以考虑。

即使在普通停车场,大多数是采取计时与封顶相结合的收费办法。短时停车按时长缴费,而长时间停车会触发封顶规则,这样就平衡了各方的利益需求,也不影响停车场的正常运转管理。比如,对停放一天、两天、三天等最多收取多少停车费给予明确。此外,对停车费用超过一定金额的车主,应当用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温馨提醒,最起码让车主回来缴费心里有谱,随时知道自己的停车明细,做好权衡。

如今,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这样的现实语境下,如何让停车收费标准更科学、更合理、更灵活,实现更好的平衡,考验着城市管理者的智慧和能力。此次事件是一次很好的提醒,相关的讨论和争议有助于管理的进步和问题的解决。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九龙 见习记者 赵卓琪 任玉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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