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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2日
昆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优化机关事业单位人才资源配置,规范体制内人员流动管理,促进人才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昆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岗位在编在职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调动原则 1. 空编调动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需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实行同性质人员互相流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原则上应在同经费渠道、同单位类别中进行调动。 2. 人岗相适的原则。围绕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选人用人,充分发挥人才特长和潜能,兼顾考虑人员学历专业和任职工作经历,做到人岗匹配。 3. 有序流动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资格条件和服务年限,加强人员计划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工作人员的流动提倡公开选调。 三、调动类别及要求 (一)公务员。 1.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我市公务员调至外市的须在昆山服务满5年。 2. 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上级机关不得借调乡镇干部,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调的(6个月以内),应征得借调单位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并明确借调时间。 3. 非公务员(参公)身份人员不得调动至党政群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 4. 未经公开选调,外市公务员原则上不予调入。 (二)事业单位人员。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按照单位性质和类别进行平行(经费供给方式相同)和顺向(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方式调动。 2. 新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未满一个聘期(3年)不得调动。 3. 教育、卫计系统新录用工作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卫计系统不含规培期),服务期限内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借调。 4. 事业单位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人员,根据有关人事规定办理调入(录用)手续,在约定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调动。 5. 除政策性安置外,未经公开选调,外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予调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至外市的须在昆山服务满最低服务年限。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动。 1.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未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2. 试用期未满或有特殊规定、约定服务期且未满履行期限的; 3. 近三年内年度考核有称职(合格)以下等次的; 4. 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 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应当回避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调动方式 1. 公开选调。公开选调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采用公开岗位要求、公开报名条件、公开考核考察等程序的人员择优选用交流方式。参加本市选调人员在原单位工作不少于三年,公检法部门人员参加本市选调的工作不少于五年,原单位在服务年限上有约定的按约定期限执行。 2. 教育、卫计系统调动。教师、卫技类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跨系统调动。教育系统教师市内流动由市教育局自行组织,满足最低服务年限的教师可以参加本系统不同学校之间的岗位选调;卫计系统卫技类专业技术人员选调根据行业要求及岗位职责由卫计委自行组织,满足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可以参加本系统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岗位选调。 3. 直接调动。国家政策性安置和体制改革中分流安置的工作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和需要回避的工作人员,机要、涉密、监察、国家安全等岗位的工作人员,以及特殊需求的工作人员,可直接办理调动手续。 五、组织领导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中,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建立信息联动,及时调整调动人员的编制、人事、工资手续,防止脱节失管现象。各部门人事干部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调动手续必须由单位负责人事的工作人员办理,组织人社部门不受理个人申请。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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