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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那些事儿: “退一赔三”or“退一赔十”

2023-08-05 09: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 曹艳梅 上海虹口法院 收录于话题 #今日说“典” 2个

“消费”是人与社会连接最常见的行为,发生在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小到一饮一食,大到服务项目,消费对象的多样决定了消费纠纷的频发特性。消费纠纷中,最常见的赔偿措施包含“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这两类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都是对商家的惩罚性赔偿。适逢“3.15”,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对于维权法律知识的储备必不可少。

本期微信小编将结合生活中常见的消费纠纷案例,为您梳理消费领域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法律点,一起来打卡学习吧。

导读目录:

1、惩罚性赔偿的类型及适用依据

2、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与典型案例

3、消费纠纷中的诉讼提示

一、惩罚性赔偿的类型及适用依据

《民法典》虽然未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整合入典,对消费者权益作出专门规定,但在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及侵权责任编等编中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相关规定。

《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既可以适用《民法典》对民事主体权益保护的一般性规定,也可依据总则编第128条的规定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

第128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对生产者、经营者 “不良行为”的“惩罚”,主要包括“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两种。

退一赔三的相关法律规定:

1、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退一赔十的相关法律规定:

1: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2: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10、11、12条(下滑查看)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第十条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仅以进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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