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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设置个体诊所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身体健康,并能够胜任医疗服务工作; 4、个体诊所的设置申请人与诊所的负责人必须是同一人,开诊后必须本人参加诊疗活动,不得交由他人经营管理医疗机构; 5、个体诊所的设置申请人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人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以聘用人员的资质作为条件申请设置个体诊所; 6、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包括变相办理退职、离职离岗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7、法律法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置个体诊所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 2、设置申请书;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组织结构、科室设置、诊疗科目、人员配备等情况说明(也可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5、选址报告; 6、建筑设计平面图; 7、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人个人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申请人个人简历及证明(医疗机构及卫生局证明等); 10、申请人个人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卫生局出具的经批准的辞职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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