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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08-12 21: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全市政府采购活动,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完善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大中小企业政策支持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好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有关事项

采购人应当建立涵盖制定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选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结果确认及合同管理、实施履约验收等各环节的内控制度。

1.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对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通过咨询、认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加强需求调查,充分了解产业和市场情况,制定采购计划。明确本部门、本单位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范围,严格执行审查程序和规定。

2.合规确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项目(除电子卖场)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谈判)、询价等竞争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财政部门的批准。采购人应当从严控制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未达到400万标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加强内部论证和集体决策。

3.合理选定采购代理机构。除集采项目应当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外,采购人应当建立合理选定社会代理机构的制度,根据项目规模属性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结合代理机构星级榜,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网上中介超市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4.采购文件审查及合同管理。采购人在公开采购文件前,应进行必要的审查,破除歧视性、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采购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确认采购结果,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公开。采购人不得在采购合同中随意添加采购文件中没有约定的事项。

5.认真组织实施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财购〔2016〕161号)的要求,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制度。及时组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验收结果应在采购人评价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6.建立健全内控廉政机制。政府采购专管员或从事人员应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地开展工作,在开展政府采购前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

二、强化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加大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加强采购项目事前监管。财政部门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徽采云”监管系统内设管理模块,加强采购人采购项目预算指标、意向公开、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采购计划申报和进口产品、单一来源审核或备案等监督管理,把好政府采购“入口关”。

2.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常态化开展事中事后抽查,加大对内控制度、需求管理、采购文件、评审活动、质疑投诉、合同信息、资金支付、履约信息等采购环节抽查力度,持续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壁垒,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3.强化信息公开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公示质量管理的通知》(财购〔2022〕32号)要求,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加强招标(采购)文件内容中公平竞争性、采购政策落实等相关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市交易中心强化对信息公告格式内容规范、完整性、准确性进行管理,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4.规范投诉处理行政处罚行为。健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畅通供应商维权渠道,依法及时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投诉举报,对于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投诉事项,原则上应当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严禁“以管代罚、应罚不罚”现象,对投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坚决予以查处并予以行政处罚,同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引入调解机制,双方在质疑投诉做出前达成一致的,可终止投诉处理。

5.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建设,按省市有关规定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等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6.开展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要求,定期、不定期对社会代理机构执业情况开展监督评价,对存在问题下发整改意见书,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不断提升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规范开展集采机构考核,重点考核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

三、落实政府采购助企政策,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和创新绿色发展

采购人要在采购过程中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政府采购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1.规范预留中小企业份额比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2.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的货物、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关于在工程招标采购活动中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铜公管〔2023〕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含纸质文件)工本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切实降低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铜公管〔2022〕93号)有关规定执行。

4.提高合同预付款比例。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付款工作的通知》(财购〔2022〕19号),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预付款应在合同、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5.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政策。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铜公管[2022]19号)文件政策,凡政府采购项目涉及应该或可以采购科技创新(三首产品)、节能产品、绿色包装及环境标志产品的要认真落实政策;视同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为小微企业,享受中小企业采购政策,支持采购其产品;严格审核把关进口产品采购申请等政府采购政策。

四、严格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充分保障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权益

采购人要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依法采购、阳光采购、提高采购质量,规范政府采购各方行为,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1.严禁违规拆分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得违规拆分项目,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将项目采购金额调整至政府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作为非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采购。采购人不得通过项目拆分规避公开招标。

2.深化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以及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全部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包括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预留中小企业份额等内容,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后续项目名称变更、采购金额上下浮动超过30%应重新发布政府采购意向。

3.严格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分包。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除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外,支持大型供应商将项目分包给中小微企业。接受分包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4.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形式审查,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且无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失信记录,采购组织机构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

5.杜绝拖欠或延迟采购付款行为。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进行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合同约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比例支付采购资金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段或分期验收,验收合格的,支付相应的资金。

6.公开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评分。建立评审专家评分公开机制,促进采购评审工作公开公正,应公开采购项目的开标记录和供应商未中标情况说明。供应商未中标情况说明应包括投标供应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或未被推荐为中标(成交)候选人的理由等事项。

各部门、各县区应当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铜陵市财政局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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