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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乐清市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柳市镇人民政府等10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公告

2024-07-16 04: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CYQD00-2022-0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经十七届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部分乐清市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柳市镇人民政府等10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8月25日起,柳市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档案、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民宗、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广电、人防、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等24个领域825项执法事项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1)。

二、自2022年8月25日起,北白象镇人民政府、虹桥镇人民政府、芙蓉镇人民政府、雁荡镇人民政府、乐成街道办事处、城东街道办事处、城南街道办事处、翁垟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涉及发展改革、教育、民宗、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广电、人防、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等19个领域559项执法事项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2)。

三、自2022年8月25日起,大荆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涉及发展改革、教育、民宗、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广电、人防、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等18个领域536项执法事项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3)。

四、当案件涉及跨区域行政违法或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仍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2022年8月25日前已立案未结案的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五、本规定自2022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2年8月25日。

附件:1.乐清市柳市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pdf

          2.乐清市北白象镇、虹桥镇、芙蓉镇、雁荡镇、乐成街道、城东街道、__城南街道、翁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pdf

          3.乐清市大荆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二批).pdf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市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柳市镇人民政府等10个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使的公告.pdf

关于《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乐清市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柳市镇人民政府等 10 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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