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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政策改革后,每年两次发放,标准全省统一
2022-07-28 11:35:31 0记者 王小涵 实习生 黄汉钿 7月28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申领发放工作情况。 省退役军人厅优抚褒扬纪念处一级调研员杨福礼介绍,2021年,国家和省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政策进行了改革,改革后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政策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在发放标准上实行了全省统一。2021年1月之后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年发放标准全省统一为发放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今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22821元。 在发放时间上改为1年发放2次。优待金发放由每年“八一”建军节前集中发放1次改为1年发放2次,一般每服满6个月义务兵役发放一次,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发放,原则上不超过2年。每年6月、12月底前,义务兵批准入伍地县级兵役机关向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本辖区义务兵服役情况及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等信息。对6月底前收到的发放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家庭优待金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发放;对12月底前收到的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发放。 鼓励适龄青年到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对服役部队驻地在艰苦边远地区(西藏、新疆以及部队认定的其他同类地区)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标准的2倍发放。义务兵在西藏、新疆等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期间的家庭优待金按月计算,累积服役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对特殊情况下的家庭优待金计发进行了规范。如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提干、考入军校、提前选改为军士的,不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对于因身体条件不合格淘汰退出、提前退役等未服满2年义务兵役的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战时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根据实际服役时间发放;对于因执行应急应战、国际维和、海外护航、重大演训等任务,经所在军委机关部门、大单位批准推后离队的义务兵,推后离队期间的家庭优待金按实际推后月数相应计算发放。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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