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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碎石场管理暂行办法

2024-07-11 10: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规范碎石场设置审核流程,健全碎石、制砂行业管理制度,提高审核、管理效率,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 号)、《金华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区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金委办发﹝20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兰溪市内设置的下列碎石场地:

(一)将兰溪市域范围内公开方式取得的矿产品资源进行破碎、制砂的碎石场。包括已批准的工程项目除自用外有多余的,矿区修复、排险治理等项目产出的。

(二)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附属碎石场,将工程开挖石料破碎后用于本工程的。

单独制砂场经营权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规范出让,个人、企业、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设置碎石场生产销售碎石、机制砂。碎石场不得将未公开处置、非本工程开挖的矿产品运至场地破碎。

二、碎石场设置基本条件

碎石场应当依法依规设置,把握以下原则:

(一)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附属碎石场尽量设置在项目用地审批范围内;

(二)位于非建设用地的,依法依规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预存复垦费用;

(三)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并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五)符合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六)“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排放率达标;

(七)对外销售的须取得碎石、黄砂经营许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联合审查程序

(一)申请。个人、企业、单位需设置碎石场的,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联合审查申请。申请人须提供取得矿石资源合法依据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相关佐证材料,说明矿石资源总量、场地面积、生产规模、设置期限等。

(二)受理及联合踏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应召集生态环境、水务、所在乡镇街道开展实地踏勘,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设置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附属碎石场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一并参加实地踏勘及审查。

(三)联合审查。各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开展联合审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碎石场使用土地性质、选址合理性、原料来源合法性等情况开展审查;

水务部门对是否符合水利法律法规情况开展审查;

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审查;

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情况开展审查;

生态环境部门对碎石场设置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保行政许可等内容开展审查;

乡镇街道对是否符合“四边三化”、美丽乡村建设、所在村集体意见等开展审查。

(四)公示。审查通过满足设置条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市政府申报,获得批准设置文件后在一定范围公告。

审查不通过的,应通知申请人补办相关手续。

四、联合监管

各部门结合按照自身职能落实碎石场监督管理:

(一)所在乡镇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碎石场日常监管;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原料来源、用地情况实施监管;

(三)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货物抛撒等实施监管;

(四)水务部门对水土保持、取水许可等实施监管;

(五)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管;

(六)生态环境部门对碎石场的粉尘、污水和噪声等环境问题实施监管;

(七)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情况进行监管;

(八)税务、电力部门对依法纳税、安全用电等情况实施监管。

五、设置期限及关闭

(一)属于将公开方式取得的矿产品资源用于破碎的碎石场,设置期限与碎石场生产能力相对应,取得的矿产品资源消耗完毕后予以关闭。

(二)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附属碎石场,设置期限与项目挂钩,项目完成后予以关闭。

业主停办碎石场或期满关闭碎石场的,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并尽快拆除破碎设备,恢复土地原状。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20年11 月9 日起实施。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碎石场,参照本办法管理。

 

 

 

 

 

附件2

                                     碎石场设置申请表

 

基本信息

名称

地址

是否为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

是/否

项目主管单位

原料来源

项目/招拍挂

资源量

生产规模

设置期限(有效期)

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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