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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城西这个片区要拆迁了!补偿方案出台!

2024-05-27 05: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四)征地拆迁补偿费标准根据省、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安置人口认定

(一)安置人口认定期限:本方案发布之日为认定安置人口截止日。(注:征迁时间段合法婚入,出生人员予以安置)

(二)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安置人口:

1.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2.有准生证和出生证明的新生儿;

3.外嫁女户口未迁出,有当地计生台账、独立房屋且确实长期居住本地的;

4.男方在女方家定居并转入户口,且女方符合安置条件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1.寄居、寄养、寄读及空挂户的人员;

2.已死亡但户籍未注销人员;

3.已婚出人员离婚后回迁户口的。

三、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对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补偿方式,被拆迁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一)货币补偿

1.补偿面积认定

(1)经依法批准建造的房屋按其实际面积补偿。

(2)没有合法批准手续建造的房屋,房主确系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人口,且属一户一宅的,结合被拆迁安置人口按最高每人60平方米给予补偿;人均不足60平方米的,据实补偿,并按差额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补助;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2.补偿办法

(1)按照经测算的回购安置房价格(按区域分类)乘以27.6平方米/人予以补偿,人均60平方米以内的剩余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评估价的1.2倍予以补偿。被拆迁人领取货币补偿后,不得要求再以其他方式安置。

(2)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为10个月。

(3)购房补贴。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含12个月),凭《购房补贴凭证》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的被征收人,另外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300元的购房补贴(以实际购买商品房面积为准,超出安置面积部分不予补贴)。

(4)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评估价的1.2倍予以补偿,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增加120元的一次性补偿。

(5)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和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抢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产权调换。

1.条件认定:对确属当地居民并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可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2.产权调换标准:产权调换均按认定的可安置人口每人27.6平方米住房面积安置。因户型设计原因,安置房面积低于产权调换面积的,低于面积按回购安置房价格对被征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房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超出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的由被征迁人按回购安置房价格的50%购买,超出5平方米的按市场价购买。

四、奖励政策

(一)没有合法批准手续建造且人均超过60平方米部分的房屋,如在征迁期限内搬迁的,可按被征收房屋重置评估价的50%给予拆迁奖励。被拆迁人领取货币补偿金后,不得要求再以其他方式安置。

(二)证照不全,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连续纳税1年以上的,按重置评估价的80%给予补偿。无证照且无纳税记录的,如在征迁期限内搬迁,可按被征收房屋重置评估价的60%给予拆迁补助。

(三)对独生子女或二女户家庭(2016年1月1日前)和处于生育年龄段的合法已婚无孩户实行奖励及户籍年龄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青年实行奖励,可以按回购安置房价格的50%增加购买27.6平方米的安置房。

(四)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腾房交地的,可按照应安置人数3万元/每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化补助或根据安置情况调换15平方米的住宅,按回购安置房价格的50%购买。同时在不同阶段内完成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面积另给予适当奖励,在第一阶段完成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第二阶段80元/平方米、第三阶段40元/平方米奖励。

五、临时用地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未超出批准期限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出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

六、特殊规定

(一)非农业人员与其家庭成员共有的合法房屋,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的住房,经公示和确认后,可以按本方案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货币补偿(重置评估价的1.2倍)方式处理。

(二)符合《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七、房屋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按实际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算(27.6×人口数×5)。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完成后按每平方米5元再支付四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27.6×人口数×5×4)。

八、安置地点:

前进西路南侧桃园新村安置区

九、具体实施单位

(一)拆迁实施单位为临泉县城关街道办事处;

(二)签订协议单位为临泉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三)签订协议实施、征收单位为城关街道办事处。

房屋拆除由城关街道办事处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拆迁施工企业承担。拆迁施工企业对房屋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及扬尘污染控制负责。

十、征迁时间安排、奖励标准、择房原则

(一)征迁时间

征迁时限为2020年11月11日至 2020 年12月31日

1.宣传动员阶段( 2020年11月11日至 2020年11月20日)。召开动员会,张贴方案,公布此次征地范围、目的、土地补偿标准和征迁期限。

2.签订协议及拆迁阶段( 2020年11月2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由城关街道办事处和县土地收储中心与被征迁户签订征迁协议。

3.申请强制执行阶段(2020年12月31日以后)。

(二)奖励标准

征迁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迁协议,腾空房屋交付钥匙,经验收合格,按征迁房屋的合法面积,给予以下奖励:

1.2020年11月21日至 2020年12月10日搬迁的,给予每平方100元奖励。

2.2020年12月11日至 2020年12月20日搬迁的,给予每平方80元奖励。

3. 202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搬迁的,给予每平方40元奖励。

(三)择房原则:被拆迁人选房的原则是先拆先选。被征迁户按照搬迁并交付钥匙的先后顺序领取搬迁序号,作为领取奖金和择优选择安置房的依据。对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各楼层的房屋安置价和市场价拆迁人将予以公示。

十一、其他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坚持依法征收。

(二)被征迁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征迁工作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尽快搬迁,不得非法阻挠征迁工作、辱骂和殴打征迁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三)征迁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办理征迁事宜,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如有违反规定者将予以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单位(个人)或者有关部门谎报数据、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侵占、挪用征迁补偿费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方案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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