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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招募的合规建议:涉第三方尽职调查、招募条款、商业贿赂、广告、知情同意书等

2024-07-12 21: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目前国内大部分临床试验申办方会委托第三方招募组织(例如CRO\SMO)负责临床试验受试者招募工作,第三方招募组织招募受试者的途径一般包括,通过搭建网站、发布传递招募信息,医院附近张贴招募广告、海报、发传单,或者通过社区医院相关医生支持等途径来实现。实践中,受试者的入组工作通常由第三方招募组织与研究机构对接,药企更多承担的是临床试验合同过程的费用,但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申办者可以将其临床试验的部分或者全部工作和任务委托给合同研究组织,但申办者仍然是临床试验数据质量和可靠性的最终责任人,应当监督合同研究组织承担的各项工作”,且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今年3月份刚刚发布的《关于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中也进一步规定,伦理审查委员应重点审查“受试者招募方式、途径、纳入和排除标准是否恰当、公平”,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研究项目的基本标准包括“受试者招募、选择合理、公平”。因此,申办方应当全程监督供应商承担的具体工作以及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注意受试者招募方式的合规性和合理。申办方作为临床试验的最终责任人,关注并防范受试者招募过程中的合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

01第三方尽职调查

申办方与第三方招募组织签署受试者招募合同前,首先应当进行对第三方招募组织的尽职调查,例如审查该第三方招募组织是否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符合合同目的的经营范围、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善的招募体系、特别是否具有良好运作的反腐败预防机制、培训制度和处罚措施;是否通过第三方专业审计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受行政机构委托的研究机构、专业评估组织、药物评价联盟等。检索是否曾经出现相关司法风险,如行政处罚和诉讼风险,提早发现及预防风险,以确保第三方招募组织能够合法合规实施招募并具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资质及能力。

02招募服务内容条款

招募服务条款应当详细约定第三方招募组织的具体职责,例如负责项目组建团队、招募材料制作及渠道拓展、受试者报名、初步审核与协调跟进;负责项目受试者人文关怀和科普宣传(例如患教会、学术推广会等);负责项目受试者满意度回访、处理受试者投诉等;负责招募相关文件与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整理等;负责项目招募整体过程的合规性以及受试者隐私的保护、协助研究者进行受试者筛选、入组及依从性管理、协助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ICF)等。同时,还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招募人员的相关资质或要求,例如应当具有医学、护理学、药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参加GCP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有良好信用记录及从业记录;有良好的沟通能力等。

03商业贿赂风险

由于申办方与第三方招募组织签署的受试者招募合同中的结算条款通常是根据成功招募入组受试者人数进行结算,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第三方招募组织为达到业绩而出现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目前发现与SMO招募志愿者相关的商业贿赂行政处罚案例可以发现,处罚对象主要是从事CRC及SMO业务的当事人,其通过账外暗中贿赂手段从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购买志愿者空白血再转售给其他医药公司(如申办方)。

沪市监金处〔2020〕282019014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某医药咨询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向时任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机构办主任xx赠送现金及相关人报销旅游费用,以维护与该主任的关系,为当事人在公卫中心的获得志愿者空白血的业务提供帮助,使项目开展更为顺利。

沪市监金处〔2020〕282019014647号,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时任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新药临床研究中心主任XX赠送了现金人民币10万元从而获得XX的帮助,从公卫中心顺利采购空白血50例,随后,当事人将上述空白血转售给了其他医药公司从而获取利润,其中货款包含向招募的50例受试者支付的费用为2000元/例,合计100000元,货款均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尽管上述行政处罚均未显示与申办方相关,但为避免申办方被牵涉进相关案件造成商誉或财产的损失,建议双方应当在相关业务合同中签署廉洁条款,同时应保留申办方审计权,不定时对第三方招募组织的运营情况、账簿及记录进行审计,并要求供应商定期提供资金使用报告等,以核实对协议条款的遵守情况,以防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商业贿赂等情形。

04受试者招募广告合规

实践中,第三方招募组织一般通过搭建网站、在线发布招募信息、在医院附近张贴招募广告、海报、发传单等形式招募受试者,在2021年新发布的《关于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医学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在申请伦理审查时应当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受试者招募广告及其发布形式,伦理审查委员应重点审查受试者招募方式、途径、纳入和排除标准是否恰当、公平。因此,在受试者招募广告方面,申办方及相关第三方招募组织应当进一步提高合规意识。参考2020年12月29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招募管理技术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建议招募广告内容不得有以下内容:

任何声称或暗示试验药物肯定安全或有效或可治愈疾病;

使用强制、引诱或鼓励性质的图片或符号;

使用名额有限、先到先得、优先获取等文字;

强调该临床试验经卫生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核准等。

招募筛选受试者时不应受到经济状况、种族、性别等因素的影响,不应直接或间接诱导潜在受试者参加试验,不得隐瞒风险或夸大获益,并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不得通过强迫、利诱等不正当的方式招募受试者。支付给受试者的费用应当符合规定而不得采用超额补贴利诱的方式招募受试者,例如《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临床研究受试者费用包括交通补贴、营养补贴等,不得与其他费用重复支出。”

实践中,申办方或第三方招募组织有时为尽快完成招募指标,可能采取提供补贴、超额补偿等利诱方式吸引受试者参与,但在《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下,伦理委员会将对招募方式进行审查,并很可能认定受试者是受到利诱等不正当影响而参加临床试验,从而否定这种受试者招募方式。因此在《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后,申办者应当注意受试者招募方式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05知情同意书(ICF)

知情同意,指受试者被告知可影响其做出参加临床试验决定的各方面情况后,确认同意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过程。该过程应当以书面的、签署姓名和日期的知情同意书(ICF)作为文件证明。根据2016年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规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当符合知情同意原则,尊重和保障受试者是否参加研究的自主决定权,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防止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使受试者同意参加研究,允许受试者在任何阶段无条件退出研究。

知情同意书应当含有必要、完整的信息,并以受试者能够理解的语言文字充分告知受试者有关临床试验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定于:临床试验方案、受试者的权益、试验的风险、受试者相关信息的保护以及伦理委员会的同意意见等,并详尽回答受试者提出的与临床试验相关的问题。同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二条明确,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审议受试者入选的方法,重点审查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

06数据文件的保密及归档

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所有招募文件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应当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能够准确地报告、解释和确认。同时应当保护志愿者的隐私和确保其相关信息的保密性。2021年发布的《关于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医学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在申请伦理审查时应当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受试者知情同意书或样本、信息的来源证明等。伦理审查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受理项目的伦理审查,并重点审查知情同意书提供的有关信息是否充分、完整、易懂,受试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的保密措施是否充分。

因此,建议申办方在合同中要求第三方招募组织采用信息化方式进行从招募广告发起至最后一例受试者完成试验的全流程可控的招募管理,以切实保障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及可溯源。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受试者隐私,如设置查阅权限,未经授权不得对受试者个人信息进行查阅、复印、公开、散播、修改、损毁等。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受试者个人信息资料,均需专柜保存、专人管理。

结语

申办方委托第三方招募组织负责临床试验受试者招募时,要非常注重商业贿赂、广告、患者隐私保护等合规问题,尤其要对合作方进行事前尽职调查和事后审计监控,尽最大努力排除和隔离第三方违规可能给自身带来的违规风险。如果申办方是受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管辖的实体,鉴于FCPA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比如执法机构不会认可公司对合作方腐败行为采取的鸵鸟政策),申办方更要积极采取严格措施预防和管控第三方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

文章来源于法律评论LawReview ,作者蔡军祥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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