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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辖区部分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决定

2024-03-26 07: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辖区部分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

决 定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22〕4号)规定,对伊川县、偃师区、孟津区、瀍河区、老城区等辖区的部分村(社区)、街道的管辖进行了调整。为理顺案件管辖范围,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洛龙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管辖范围调整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原属偃师区首阳山街道的龙虎滩村、韩旗村,以及原属孟津区平乐镇的金村、翟泉村4村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由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自2022年11月7日起,洛河至九都路区域以瀍河为界,瀍河以西区域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由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瀍河以东区域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由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自2022年11月7日起,九都路至玄武门大街区域以新街为界,瀍河回族区新街以西部分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调整至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因位于瀍河新街以西的瀍西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仍归属瀍河区,与其相关的民事、行政案件仍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规定管辖。

四、自2022年11月7日起,原属伊川县彭婆镇的槐庄村、河滨街道的槐树街社区、马营社区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由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五、2022年11月7日前已经接收当事人立案材料的案件,仍由原接收立案材料的人民法院继续办理。

六、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执行、提起申诉以及提出信访的案件,仍由原做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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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辖区部分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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