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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收养”与原收养法相比,有哪些新变化?

2024-07-09 05: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规定的“收养”,主要内容以收养法为基础,但也结合收养实践的发展需要,对部分规定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主要包括:一是进一步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由过去的不满14周岁扩大至不满18周岁;还将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修改为“未成年人”,使更多的未成年人符合被收养的条件,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二是适当放宽了收养人条件及收养人数,将过去对收养人无子女的要求改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同时对收养人增加了“保护”被收养人能力和“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严格了对收养人的条件。三是完善了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差限制,将原只要求无配偶的男性单方收养女性应具有40周岁的年龄差距的规定,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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