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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第一年解决粮食问题的实践及其经验【2】

2024-07-08 11: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多头并举,努力恢复和发展粮食生产

粮食紧张,根本上是因为粮食产量供不应求。因此,恢复和发展粮食生产,是解决粮食问题的根本办法。从这一点出发, 1950年2月27日,农业部发布《关于一九五○年农业生产方针及粮棉增产计划的指示》,明确将1950年农业生产的中心定为“增产粮食和棉花”,并提出要使粮食产量在当时已有的生产水平上增产100亿斤。[《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农业卷),第35页。]同日,中共中央和政务院分别发出《关于保证实施农业部一九五○年农业生产方针及粮棉增产计划的通知》和《关于实施农业部一九五○年农业生产方针及粮棉增产计划的指令》,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指示,按照当地具体情况,切实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布置、督促和检查,以保证实现1950年的农业生产任务。[ 参见《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29页。]为完成计划,党和政府考虑到了可能影响粮食生产的诸多因素,并相应出台多项措施,恢复和增加粮食产量。

首先,在广大农村主要是新解放区的农村,组织和发动群众开展剿匪反霸运动。为消灭影响农村稳定的特务、土匪、恶霸地主、国民党散兵游勇等反动残余,党和政府决定,一方面从人民解放军各野战军抽调大批人员,结合地方干部,组成农村工作队,采取军事清剿与政治争取相结合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正确方针,开展剿匪反霸斗争;另一方面,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协会,建立农民自卫武装,维持农村秩序。[ 参见赵德馨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1949-1966)》,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80页。]到1950年10月,“西北地区、西南地区、中南及华东两地腹心地区的匪患已基本肃清”[《人民日报》1950年10月1日。]。通过这一措施,农村社会秩序趋向稳定,为粮食生产创造了比较安定的环境。

其次,开展大规模农田水利建设。新中国成立不久,1949年11月20日,周恩来就召集参加各解放区水利联席会议的代表和水利专家,召开水利问题谈话会。他指出,水利工作是恢复与发展农工业生产的主要关键之一,像黄泛区、洞庭湖等问题,政府一定注意研究解决。[ 参见《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第1册,第565页。]1950年3月20日,周恩来又与水利部部长傅作义联名发布《关于一九五○年水利春修工程的指示》,对水利春修工作作出部署。指示发出后,各地水利春修工作迅速展开。一个多月后,水利部针对各地水利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又发布了一个补充指示,特别强调保证工程质量、避免浪费、分清先后缓急等问题。据统计,1950年全国水利春修工程完成土方3.65亿立方公尺,“如果把这些土方,筑成高与厚各一公尺的堤,连接起来,那么这条堤可以环绕地球九点一周”。[《人民日报》1980年8月25日。]这些水利工程在1950年春旱和夏汛中起到了很好的调节作用,为粮食生产提供了保障。

再次,注意抓好播种、收割等粮食生产关键环节。1950年3月10日,政务院下发《关于春耕生产的指示》,要求各地政府在春耕期间,“应以组织群众春耕生产为第一要务”,“努力做好解放后的第一个春耕工作”。[ 《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61页。]4月28日,毛泽东亲自致电邓小平、邓子恢等询问各地春耕状况,并督促各地落实:“目前春耕状况如何,所属各省区党委是否已集中主要注意力从事春耕生产的组织和领导,农民缺乏种子肥料及食粮的问题是否可以得到解决,今年是否有争取一个丰收年成的希望,此事关系极为重大,务望注意。”[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314页。]夏收来临之际,5月15日,中央向各中央局、分局转发了华北局《关于夏收夏种的指示》,要求各地“同样发布这样一个指示,在种麦地区组织夏收夏种” [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72页。]。为做好相关工作,政府在资金、粮种、农具、防治虫害等方面给农民提供支持,奖励农民通过勤劳耕作、改良技术、开荒等方式实现增产。1950年春夏之间,中共中央和政府有关部门颁布和发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指示(草案)》、《农业部关于五年良种普及计划草案》、《农业部关于一九五○年开展主要粮食作物的群众选种运动实施办法》、《农业部关于防治病虫害的指示》等规定,对相关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详情分别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农业卷),第134、264、280、363页。]

最后,设法减少军队对公粮的消耗。中央主要采取了两条具体措施。一方面,要求军队直接参加生产。1949年12月5日,毛泽东签发《军委关于一九五○年军队参加生产建设工作的指示》,指出:人民解放军“除继续作战和服勤务者而外,应当担负一部分生产任务,使我人民解放军不仅是一支国防军,而且是一支生产军”;“军队首长可和当地人民政府商量并在农民自愿原则下,参加劳力、资金、肥料、农具,与农民伙种,使之增加产量,公平分配成果。” [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册,第182、185页。]同日,中央向各中央局、各军区等发出通知,要求参照军委指示,“就自己管辖范围内使一切可能参加生产建设工作的部队和机关积极地适当地实施起来”[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册,第186页。]进行生产。以新疆军区为例,到1950年8月,新疆军区各部队“共垦荒八十五万亩……现麦子已上场,包谷、棉花等也接近成熟……今年农产品收获五十万石粮食(即一万万斤)确有把握”[ 《王震给朱总司令的报告》,《党的文献》1996年第2期,第25页。]。另一方面,根据战争进展情况,适时开展军队复员工作。1950年4月21日,毛泽东亲自起草给各军区《中央关于军队复员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军区根据各自情况尽快制定并实施复员计划, 以便节省财政支出、减轻人民粮食负担。[ 参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册,第310页。]5月19日,中央军队整编复员委员会成立,统一处理复员人数、时间、回家生产补助费、地方安置等项问题。

(三)一切从实际出发,灵活合理制定土改和公粮征收政策,确保公粮征收计划按时完成

在革命战争时期,公粮是人民政权的主要收入来源。建国之初,在中财委提出的1950年财政预算中,“公粮收入仍占第一位,占全部收入的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农业卷),第87页。]。因此,“只有征起了公粮,才能供应军政人员的食粮和保证大城市的粮食供应”[ 《陈云文集》第2卷,第173页。]。公粮征收对国家财政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当时公粮征收却面临复杂形势。人们对包括公粮征收在内的税收问题认识并不统一,甚至存在错误观点。有人认为,既然全国已经解放,不用打仗了,国家不应该再向农民收粮,“向老百姓要钱越少越好,向国家要钱越多越好”;有人对税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税务工作就是向老百姓收钱,是不体面的工作;甚至有的同志把新中国的税收工作看成和国民党收税一样,因而不大愿意搞税务工作”[ 转引自《陈云传》(上),657-658页。];还有人说:“解放军好,地方政府不好,因为军队是解放者,而地方政府只是要粮、收税。”[ 《陈云文集》第2卷,第86页。]特别是在尚未进行土改的广大新解放区,出现了一些情况:“农民已有很多不向地主交租,地主亦不敢向农民要租,而今年征粮又向地主征得比较高,因此,据说有不少地主将所有收到的租谷全交公粮还不够,或根本无法交公粮。又说各区征粮虽定有累进比率,但由于分派征粮任务较大,征收面太小,这种累进比率事实上未实行。此外,一些地方分配任务过重,地方政府随意附加,以及由于其他缺点,再加反动分子煽动,以至发生了某些事变,有些地主则要求赶快土改。”[《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84页。]

形势不容拖延,党和政府密切结合形势,有针对性地采取了措施。1949年11月24日至12月9日,中央财政部召开全国第一次税务会议,讨论税收问题。陈云在12月8日的讲话中,着重阐述了税收问题的重要性。他说:“摆在我们面前的只有两条道路,需要我们作出选择:一为增加税收,一为发行票子。发行票子有什么结果呢?通货膨胀,物价上涨,老百姓叫苦,共产党被骂为与国民党没有什么区别,而投机商人则大发横财,社会经济紊乱。……只有一条路可走,即增加税收。这是最好的办法,不但解决了财政需要,而且在与农民的合理负担上需要这样做,同时税收可以经常回笼货币。……以为向老百姓要钱越少越好,向国家要钱越多越好,殊不知国家从何处来钱?”[《陈云文集》第2卷,第40页。]这次会议加深并统一了人们对税收重要性的认识。

1950年1月4日,中共中央向华东局等发出《关于各区军政委员会应讨论土改与征粮等项工作的电报》,就土改时间和土改前的土地关系提出指导性意见:江苏等11省应该准备在1950年秋收以后再分配土地。土改以前地主及旧式富农的土地,仍归地主及旧式富农所有,农民租种他们的土地在“二五减租”后仍应交租给他们,他们在依法实行“二五减租”后向农民收租仍是合法的。这种关系,在土改以前确定不变更,对生产是有好处的。[ 参见《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册,第284页。]电报发出后,各地进行了认真讨论,并将讨论情况,特别是土改和征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上报中央。各地出现的主要问题是,过于强调完成征收任务,采取单纯的强迫命令方式;个别地区逐级增加任务面,不顾政策搞摊派,对确实有困难的群众考虑不足;有些地方简单地按阶级评定产量,地主负担过重,超过了其负担能力,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逼死人的情况。[ 参见《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册,第386、439页。]

结合上述情况,刘少奇起草了一份草案,并报毛泽东、周恩来等修改,同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最终形成《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粮的指示》,经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后,于1950年2月28日予以发布。指示对新解放区的土改工作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由于准备工作及群众的觉悟与组织还未达到应有的程度,所有新解放区在1950年秋收以前,一律不实行分配土地的改革。1950年秋以后由各省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开始实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在分配以前,应一律实行减租。地主依法实行减租后向农民收租,仍然是合法的,农民仍应向地主交租,而地主之土地仍归地主所有,但地主不得将自己所有的土地出卖及以典当、抵押、赠送等方式分散土地。[ 参见《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册,第552页。]这一指示不仅确定了土改的时间,为土改的准备工作提供了时间参考,而且明确了土改前实行减租减息的政策,为农村的稳定和春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之后,政务院又陆续发出《中央关于停止退租集中力量进行春耕与准备土改的指示》、《关于新解放区夏征公粮的决定》、《中央关于新区减租交租问题的指示》、《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关于新解放区征收农业税的指示》等文件,对土改政策和公粮征收作了进一步规定,对土改前继续实行减租交租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在公粮征收方面将过去的摊派统一改为以率计征,相应制定了国家税收及地方附加税占农民总收入的比例,减轻农民负担;对由于经营有方、勤劳耕作超过年应产量者,其增加部分,予以免税;因怠于耕作,产量偏低者,不予免税;对受灾的农民则视受灾程度实行减征或免征。这些规定兼顾了农村各阶层的利益,使各阶层的负担减轻了而且比例更趋合理,对新解放区土改前社会秩序的稳定、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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