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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卡”风向标已竖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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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俊禄 刘飘 金杜律师事务所

自2004年《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办法》”)实施以来,“中国绿卡”一直以“难申请”著称。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海外人才引进需要的增强,国家陆续出台了不少外国人永久居留相关政策,如201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意见》”),2019年8月国家移民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12条移民与出入境便利政策》(“《12条便利政策》”),逐步为外国人在华居留提供便利。

2020年2月27日,司法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尽管该条例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外国人永久居留的申请条件、审批办法等事项较此前的永久居留政策相比有了较大的发展,可谓竖立了“中国绿卡”的新风向标。本文将与读者一起速览《征求意见稿》,对其中的重点与亮点进行解读。

一、满足什么条件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征求意见稿》中列举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可概括为六类,突出贡献类、杰出成就类、因需引进类、任职工作类、外商投资类、家庭团聚类。除家庭团聚类外,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同时申请。各类具体条件概括如下:

突出贡献类:(1)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包括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公益事业发展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等;(2)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申请者应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条件。

根据《办法》,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永久居留。此前实践中,对特殊贡献类申请人的认定,要求申请人在学术、管理或专业技术上有重大、突出贡献,例如,球星马布里曾因对中国男篮的贡献作为这一类申请人申请到“中国绿卡”。《12条便利政策》中也规定,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管理部门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征求意见稿》列举了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情形,并要求经有关部门推荐方可申请,可以认为是对此前实践的总结和延续。

2.杰出成就类: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此前实践中,也有部分地区根据人才引进需求,先行开放移民管理政策措施。以上海为例,根据公安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移民与出入境管理服务机制 推进实现上海高水平开放合作备忘录》,上海引进的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直接申请永久居留。《征求意见稿》可以认为是对此前实践的推广复制,但“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具体标准仍有待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商确定。

3. 因需引进类:此类外国人的特点是经有关单位(包括主管部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因杰出成就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引进、推荐,满足一定职位、职称或其他要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因需引进类”申请者。

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 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因杰出成就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征求意见稿》回应了实践中对于海外人才引进的需求,列举了引进人才的单位,对于职位、职称等要求看起来也并不苛刻,但具体标准仍有待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商确定。另外,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件,对引进事由及推荐对象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4. 任职工作类:此类主要针对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在满足一定工作年限、居留时间、收入等方面要求,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任职工作类”申请者。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根据《办法》,任职工作类申请人必须满足任职单位类别要求和职位级别要求。在单位类别方面,如在国务院或省级政府、重点高校、执行重点工程或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事业单位、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特定类型外资企业任职,可符合要求。在职位级别方面,申请人必须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以上职务,或者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者享受同等待遇,可以看出彼时满足条件的申请人较少。

实际上,在《12条便利政策》出台前,已有试点城市放宽政策,打破过去对任职类申请人的任职单位类别要求和职位级别要求,使得引进外籍人才的确定更贴合市场评价和市场需求。

《12条便利政策》更是将这一实践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复制,规定中以下两条被认为进一步降低了任职工作类永久居留申请的门槛:一是“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实际居住不少于6个月,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工资性年收入标准的20%”;二是“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在国家重点发展区域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实际居住不少于6个月”,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但不难看出,《征求意见稿》在《12条便利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了任职工作类永久居留申请的条件,将此前适用于外籍华人的政策推广至一般外国人,增加了以连续工作并实际居住申请的情形,放宽了收入标准和纳税要求的条件。从申请资格这一角度,确实较此前政策较大放宽,降低了外籍人申请“中国绿卡”的门槛。

5. 外商投资类:此类外国人在符合一定投资情形,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具体而言,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则可进行申请:

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 在国家实行外商投资鼓励措施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在中国境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效益显著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

根据《办法》,在中国直接投资、满足一定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额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此前,部分城市也就外商投资类永久居留许可申请标准设定了具体标准,如在2017年广东自贸区的外籍投资者,以自然人身份或者通过本人以自然人身份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企业,在广东自贸区内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投资数额合计100万美元(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征求意见稿》结合此前的地方实践,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投资数额的标准,并增加了满足其他投资情形可以申请的标准,进一步确立了外商投资类永久居留申请的条件。

6. 家庭团聚类: 针对有家庭团聚需要的外国人,主要包括配偶团聚、子女投靠、投靠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具体而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则可进行申请:

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对于配偶团聚需要的外国人,《办法》要求为婚姻关系存续满5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征求意见稿》则强调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父母、直系亲属包括中国公民和永久居留外国人。此外《征求意见稿》内容与《办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二、对于申请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如何审批?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或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认真核查申请事由的真实性以及申请人的国籍、信用记录和在中国境内工作、生活等情况。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审批期限最长为一百二十日,等待配额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对于存在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生活所需费用等特殊情形的外国人,应当作出不予批准永久居留的决定。

从等待配额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这一规定来看,对于符合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将可能实行配额制。这也符合《意见》中提出的“探索计点积分制等评价机制,建立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反映市场需求、条件简明量化的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指标评价体系”,“研究引入定额审批制度,实现人员数量合理调配”的指导意见。具体配额制度仍有待后续政策的进一步明确。因此,尽管《征求意见稿》降低了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资格的门槛,外国人实际获批绿卡的情况还有待法规实施后进一步观察。

三、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享受哪些待遇?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批准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将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外国人获得永久居留证件的,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相关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另外办理签证等手续;就业无需申请获得工作许可;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依法购买住房;参加社会保险、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同时,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还享受其他便利和“人性化”政策,例如《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永久居留外国人出入境时,可以从中国公民专用通道通行。

《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在2020年3月27日前仍将处于征求意见的阶段,最终送审的文本可能会有进一步的变化,我们将持续关注。但可以肯定的是,《征求意见稿》反映了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的进一步开放,从中可以体会到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立法层面的新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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