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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四部宪法的“前世今生”

2023-07-07 02: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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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宪法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

毛泽东亲自参与起草

在1954年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最后一次会议上,毛泽东总结说:“宪法的起草,前后差不多七个月。最初第一个稿子是在去年11、12月间,第二稿是在西湖,花了两个月时间。第三稿是在北京,就是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到现在又修改了许多。每一次稿本身都有许多修改,在西湖那一次稿,就有七八次稿子。前后总算起来,恐怕有一二十个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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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讨论 全票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正式公布后,郑重地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并征求意见。在随后的两个多月里,全国各界共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了宪法的讨论。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出席会议代表1197人,投票1197张,同意票1197张——“五四宪法”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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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三载 不宣而废

随着“左”的政治理念不断变得激烈,新中国法治建设不断遭到破坏。而1954年宪法,先是降低了威信,最后遭到不宣而废的厄运。然而它却为我国现行宪法提供了正统性的根基,也确立了迄今我们仍在追求的一些规范模本。

03

七五宪法

一部有严重缺点、错误的宪法

1975年1月,“七五宪法”出台。1976年9月,毛泽东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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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30条,被称为“七五宪法”。由于当时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所以带有比较浓重的文革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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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七五宪法”内容不足“五四宪法”的三分之一,先规定义务,后规定权利,这与“五四宪法”相反。“七五宪法”取消了公民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物质保障权;取消人民的科研、文艺创造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而最大的倒退,则在于“七五宪法”取消了“五四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在法律上平等”。

04

七八宪法

历经两次修正

未能彻底清理不正确思想影响

1978年3月,“七八宪法”出炉,恢复人民检察院制度;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建;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问世;198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四人帮”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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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修正

1979年,“七八宪法”做了第一次修正。当时做了四点修改:(1)在县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委会;(2)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3)将县级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4)将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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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修正

第二次修正是在1980年。这次修正取消原第四十五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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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后被废除

“七八宪法”经过两次修改后,较之“七五宪法”,已有了不小的改进。但其诞生之初,即先天不足——既要“清算‘四人帮’的流毒”,又不得不宣布要“巩固文化大革命”,已注定这部宪法行之不远。三年之后的被废除,是必然之事。

05

八二宪法

我国当前现行宪法

历经四次修正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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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公开表决结果的法律项目

“八二宪法”表决后的投票结果显示3037票赞成,3票弃权。对于第一次出现的弃权票现象,新华社记者提出希望如实报道,获得了中央高层领导的赞同。

于是,“八二宪法”成为共和国立法史上第一部公开表决结果的法律项目,有媒体因此而评价称,这使“八二宪法”自诞生那一刻便散发出不同寻常的革新气象,也成为日后立法公开化、透明化的一个重要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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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设立国家主席

“八二宪法”规定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想,强调以经济建设作为国家的工作重点,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它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关于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更加切实和明确。

在国家机构方面,它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恢复设立国家主席作为国家元首的代表。它规定国家领导人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这就取消了实际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的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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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修正

第一次修正是在1988年,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同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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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修正

第二次修正是在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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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修正

第三次修正是在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一次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是以党的十五大为依据,对宪法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成为指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旗帜;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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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修正

第四次修正是在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同时,“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成为两大亮点。

来源:武义普法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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