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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建制调整工作的通知

2024-07-10 14: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建制调整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2〕10号)等文件要求,推进村级建制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我区村级建制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村级建制调整条件

村级建制调整主要包括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拟调整的村级建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已被依法全部征收,应当撤销村(组)建制的;二是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留有少量尚未征收,可以根据实际撤销村(组)建制,且社会服务可以由邻近村(社区)代管的;三是管辖半径过大、涵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过多,需适当调整其管辖范围的。在拟调整前,所涵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并完成“政经分离”。

二、规范村级建制调整程序

村级建制调整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由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同意,报区政府批准。

(一)调查摸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区内因城镇化发展建设等造成村庄形态发生重大变化而符合村级建制调整条件的村统一调查摸底,摸清村“两委”班子建设、村民思想动态、历史沿革、人口状况、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情况,夯实村级建制调整工作基础。

(二)制定方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拟制村级建制调整方案,包括村级建制调整范围、村级组织设立、村民委员会名称、存量土地经营管理、集体资产处置、户籍变更、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开展风险评估、社区工作人员的安置、社区服务事项调整、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等内容。

村级建制调整后,涉及村改社区的,方案内容应包括新成立居民委员会名称、管辖范围和居民小组划分设立,部分纳入其他社区管理的还应征求纳入地社区居民意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科学设置社区规模,社区人口一般控制在12000人左右,按照《重庆市城市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规划导则》的规定,完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分级分类、服务范围、选址布局和规划设计。入住率达到规划户数50%以上的社区,应按照《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及时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筹建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

(三)民主决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开展民主协商,组织群众对村级建制调整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广泛共识。方案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投票决定,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其中,涉及村(组)农民集体资产处置或产权形式变更的事项,应当按照《渝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方案确定后,应该按照重大事项公示制度进行公示。

(四)严格审批。村级建制调整方案公示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报批;区民政、区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能职责对报批的村级建制调整方案及方案中涉及的工作事项逐一审核并提出意见;按照“事前沟通,事后备案”的原则,区政府应按照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政府常务会审议前征求市民政局意见,作出的批复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组织实施。经批准同意的村级建制调整方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法人备案登记。

三、做好村级建制调整后续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扎实做好村级建制调整相关配套工作,确保群众生活和办事不受影响。

(一)及时完善村(社区)级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及时成立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经济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民主选举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以及其他村(社区)级组织,制定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确保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

(二)优化完善综合服务设施。立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优化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布局,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解决好办公用房、人员经费、物业管理等重点难点问题,合理配置养老、助残、文化、体育、卫生、警务等设施,保障办公、服务、活动场地。

(三)大力提升社区服务水平。认真做好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公共卫生等工作,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着力提升社区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村(社区)公共服务有效衔接。

(四)着力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稳妥处置农村集体资金、集体资产、集体资源,确保村民合法经济利益不受损害。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建引领。要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对村(社区)自治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夯实组织基础。村级建制调整工作,应有利于强化基层党组织引领的农村社区治理和服务,有利于保护和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以人为本。要切实尊重人民群众意愿,坚持以人为本,广纳群言,充分协商,妥善回应各方利益关切,协调好政府、集体、村(居)民三者关系,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坚持依法依规。要树立法治理念,突出法治根本,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照“先改制,后改居”的原则,做到依法依规从严,民主程序不减,依法有序开展村级建制调整工作。

(四)坚持稳妥推进。村级建制应保持总体稳定,原则上不进行大规模撤并调整。要切实加强风险意识,村级建制调整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严格落实风险防控和化解措施。对村级建制进行必要调整,要严格执行村级建制调整的条件和标准,因地制宜,稳妥审慎,做到“一村一策”。开展村级建制调整后的社区建设工作,应充分考虑城镇规划布局、区域功能定位、农业生产生活,推动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组织协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稳妥推进村级建制调整工作,严格执行法定民主程序,严格依法办事。

附件:渝北区农村社区设置规范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2022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渝北区农村社区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社区设置的术语和定义、农村社区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作流程,以及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农村社区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9054-2020  社区教育服务规范

DB50/T 543-2014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DB50/T 762-2017  社区养老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社区  rural community

以行政村为区域范围,基于生产、生活、文化、习俗、风貌等方面的共同利益和需求,因密切交往而形成的具有较显著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3.2

农村社区工作者  rural community worker

主要包括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区级根据工作需要设岗、乡镇统一管理、村级组织统筹使用的专门工作人员。

4 农村社区设置的基本要求

4.1 基本原则

4.1.1  契合实际

坚持因地制宜,保持村庄原有形态和保留乡村风貌,改善农村社区人居环境。

4.1.2  尊重文化

尊重乡村生活形态和传统习惯,传承历史文化,强化农村社区认同。

4.1.3  民主推进

坚持民主决策,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共建共治共享,促进居民自治。

4.1.4  促进服务

完善农村社区社会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4.1.5  积极稳妥

与村级建制调整区分并相配套,不进行大规模撤并调整。

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4.2 划界方法

4.2.1  一村一社

以一个行政村建制设置为一个农村社区,实行“一村一社”制,与行政村管辖地域范围一致。

社区边界以行政村的原有的边界为准。

4.2.2  综合划分

根据社区建设的不同事项特征和要求来确定地域边界。

可参照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划界方法进行。

4.3 命名与标识

4.3.1  社区命名

农村社区名称应与村民委员会专名保持一致。

4.3.2 社区标识

4.3.2.1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统一采用“中国社区”标识。社区标识应清晰、醒目,符合民政部“中国社区”标识规范应用手册的规定。

4.3.2.2  社区服务站主道入口处和社区服务站应设置社区标识牌。

4.4  社区分级与社区工作者配备

4.4.1  社区分级

根据社区人口规模和户数,将农村社区划分为Ⅰ类、Ⅱ类、Ⅲ类三级,见表1。

表1 农村社区分级人口规模

类型

Ⅰ类

Ⅱ类

Ⅲ类

户数

≤380

380~1150

≥1150

人口

≤1000

1000~3000

≥3000

注:社区人口规模为常住人口,户均按2.6人计(七普全国户均人口)。

4.4.2 社区工作者的配备

农村社区宜根据社区分级、结合实际情况配备社区工作者:

a) “Ⅰ类”农村社区工作者宜配4~6人;

b) “Ⅱ类”农村社区工作者宜配6~8人;

c) “Ⅲ类”农村社区工作者宜配8人以上。

超过1150户/3000人以上的社区,人口规模每增380户/1000人至少增配1人,人口数量超过10000人,社区工作者的配置数量为11~13人。

5  农村社区设置程序

5.1 需求调研

在新建或改建的农村社区所辖范围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广泛调研,征求村民对设置社区事宜的相关需求。

5.2 提出方案

5.2.1  根据需求调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农村社区设置方案(草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辖区范围、村党组织和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群团组织设立、村级公共服务设施保障、资产处置情况、风险评估报告情况等。

5.2.2  方案提出后,应广泛征求农村社区所辖区域范围的村民意见,并修改完善形成方案(审议稿)。

5.3 方案表决

5.3.1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对方案(审议稿)进行表决。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5.3.2  涉及村(小组)农民集体资产处置或产权形式变更的事项,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5.3.3  调整涉及多个村或委托代管的,应同时征得涉及的村民或村民小组成员同意。

5.3.4  表决结果及时报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5.4 请示报送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农村社区设置方案(审议稿)的请示。

5.5 部门核查

区民政、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区政府工作安排,应对拟新建或改建农村社区进行实地调研,核查村民会议签到表和会议记录、风险评估文件、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等工作材料,形成处置意见报区人民政府。

5.6 征求市民政局意见

区人民政府应就农村社区设置方案(审议稿)征求市民政局意见。

5.7 区政府决定

区人民政府应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农村社区设置方案(审议稿)。

审议通过后形成农村社区设置方案(正式稿),应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达同意批复。

5.8 市民政局备查

区人民政府将同意批复报市民政局备查。

6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6.1 配套原则

规模适度、相对集中、布局合理、服务配套、环境优美。

6.2 设置要求

根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农村社区的规划布局情况,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备配商业服务与邮政储蓄、文体、公共绿地等设施。公共服务服务设施以步行15-60分钟为圈界,服务半径应满足1-2.5公里的农村“生活服务圈”范围。

6.3 设施配套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教育、医疗卫生、社区养老、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生态文明方面的服务设施,见表2。

表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分级表(▲;△)

类别

项   目

社区规模

面积

Ⅲ类

Ⅱ类

Ⅰ类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便民服务/党群服务中心

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30㎡以上(300㎡以上)

村务公开栏、宣传栏

活动广场

社区服务站或社区服务分网点

智慧云平台/服务终端

社会工作室/社会救助服务站点/社区志愿服务站点

“法律之家”

教育

幼儿园

生均校舍10㎡

生均校舍10㎡

小学

--

市民学校

成人职业培训

--

--

其他服务场所要求按照GB/T 39054-2020标准执行

医疗卫生

卫生室

60㎡以上

社区养老

村级互助养老点

100㎡以上

社会养老服务中心(站)和无障碍设施参照DB50/T   762-2017标准执行

文化体育

文化活动室

100㎡以上

老年教育、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服务站点

50㎡以上

文化教育(含心理咨询)基地

数字农家书屋

农民体育健身场地

600㎡以上

商业服务

集贸市场

50-200㎡以上

供销合作社服务网点

50-200㎡以上

电子商务网点

50-200㎡以上

便民服务超市

100㎡以上

资源回收商业网点

公益性田头市场

金融邮电

邮政所

——

250~400㎡

储蓄所

——

250~400㎡

快递网点/寄送物流服务站

50㎡以上

市政公用

垃圾收集点

公厕

20-70㎡

公交站点

变电室

供热站或热交换站

燃气调压站

水泵房

通信网络

小型污水处理站

停车场

公共消防器材箱

公共照明设施

应急避难救援站(点)

生态文明

绿色社区家园

参考文献

[1] 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委发〔2021〕19号);

[2] 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意见(民发〔2022〕56号);

[3]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第22号);

[4] 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渝委办发〔2016〕4号);

[5] 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渝委办发〔2021〕17号);

[6] 关于加强全国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规划和数据监测工作的通知·民政部办公厅(民办函〔2021〕92号);

[7] 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渝府办发〔2022〕12号);

[8] 重庆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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