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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期中国对罗马法体系的继受:最早用中文写作的罗马法教科书以及中国的法典化过程

2024-07-10 08: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本文原载于费安玲、[意]桑德罗·斯奇巴尼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文选)——二十一世纪民法典的科学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20世纪初期中国对罗马法体系的继受:最早用中文写作的罗马法教科书以及中国的法典化过程

[意] Lara Colangelo * 著

有关罗马法的信息最早大概在19世纪末传入中国,主要是在西方传教士及其与中国人合作翻译或编写的书籍中出现。[1] 在这种背景下,当时中国的一些重要知识分子也读到了这些信息并将其写入自己的作品中,使其获得更广泛的流通。[2] 十九世纪末也是中国最早的现代大学创设的时期(即所谓“学堂”,如天津中西学堂,京师大学堂等)。这些学校通常会开设西方法律课程,有时专门教授罗马法。[3] 这个时期,越来越多的中国学生(包括法学学生)也开始赴国外留学,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在欧洲或者日本学习法律的中国学生的人数也不断上升。

在这种有关罗马法的信息初步流通的背景下,最早的罗马法教科书也在中国问世(包括翻译成中文的文献和直接用中文编纂的书籍)。这些书籍的作者一般为曾在国外留学的学者,因此他们有机会参考大量的外文文献,但他们读的大概不是用拉丁文编写的罗马法原始文献,而是其他语言的译本。他们编写的罗马法教科书很多是介绍性质,但其价值也是无疑的,对重构罗马法在中国的继受这一过程曾起过甚为重要的作用。更具体地说,这些书籍的重要价值体现在不同方面: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它们在某种程度上为汉语中罗马法方面专业词汇的形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此外,这些书籍在历史和文化方面也很有价值,因为它们参与塑造了当时一般读者和法学家眼中的罗马法形象。

根据笔者的研究结果,最早的中文罗马法教科书是从日语翻译成中文的一本罗马法史教材,书名为《罗马法》。这本书由南京的启新书局于1903年出版,作者不详,译者也不详,共有四十六页。[4] 这本书在费安玲教授的文章[5]和王健教授的文章[6]中有所提及,但除此之外,笔者还没能够找到与其相关的其他介绍。该书为日本早稻田大学使用的教材,并非罗马法教科书,而是罗马法史的教科书,分总论和四个章节,分别对应罗马法的不同阶段: 从罗马建城到十二表法,从十二表法到西塞罗,从西塞罗到亚历山大·塞维鲁, 从亚历山大·塞维鲁到优士丁尼皇帝。

就启新书局出版的这本书所提供的罗马法形象而言,总论的第一页中就载有很有意义的描述:罗马法被描写为欧美国家法律的渊源。作者还简明扼要地指出,罗马法是活法,在这些国家中仍然有效。此后,作者强调在如日本这样的国家中(也包括中国)罗马法的价值和学习罗马法的重要性。他说,日本在过去一段时间根本不了解罗马法,所以说,它的法学“没有进步”,但后来决定参考罗马法系来进行国家法律改革并编纂民法典(1898年):

“罗马法为欧美现行法律之渊源。中世以来欧美学者悉力考求。……。我国从来研究罗马法者不少概见。足征法学尚未进步也。……。夫罗马法为有用之学,无烦言解。……。盖我国新布之法典多探自法德二国法律。而法德之法律实渊源于罗马者也。” [7]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的中国读者在阅读此片段时,很有可能会类比中国的情况和日本的情况:日本也曾经受过帝国主义国家的压迫,但后来通过国家改革(包括法律改革)摆脱了它们的控制并在较短时间内变成了强国。中国人当时希望自己的国家也会走上同样的路。

接下来, 作者解释为何学习罗马法如此重要。他首先再次强调,罗马法是所有发达国家法律的渊源(“罗马法为近世开明诸国法律之渊源”[8])并说明罗马法被欧洲国家继受后,它的精神仍然不同程度地反映在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中 (“罗马法之精神至近世益有势力”[9])。最后他补充说明,学习法律者一定要考察和了解法律的沿革,因此不得不从罗马法开始。

为了更好地说明罗马法的价值与性质,作者还引用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的话,即“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

“德国硕儒伊林古有言。罗马号令世界统一万国者三。起初当罗马盛时以武力制服万国,统一邦土。继自帝国衰颓以后尚籍宗教之力征服宇内以统一宗教社会。终自中世以来使欧洲诸国在其法律范围之下以统一法律是也。”[10]

之后,作者解释说,既然罗马法为许多国家法律的根源,罗马法与这些国家现行法律的关系可理解为“母子关系”(“然则今世诸国所行之法律必以古代罗马法为母法明矣”[11])。他还更具体地介绍这种关系的直接表现,即德国法、法国法和英国法。很明显,在这本教科书的总论中,罗马法是作为罗马帝国的凝聚因素出现的——因此,在一般意义上,也可以作为其他国家的凝聚因素。罗马法被描述为同时具有两种功能,一个是国家强盛和统一的基础,另一个是维持国家完整、稳定和国家权力的有利因素,具有重要作用。

总论之后是介绍罗马法史的四个章节。在不同的章节里作者论及罗马法不同时期的主要制度。在描写罗马法的演变时,他在多数场合使用了一些新的专业术语。这些术语可能是对罗马法系中的许多基本原理和制度的最早中文翻译,即使不是作者专门在此书中所创造的,也因此使这些鲜为人知的词语得到更广泛的流通。比如说,书中出现的像“鸠里亚” (curia)、“塞拿坦士即元老院”(Senatus)、“康沙尔”(consul)、“特里卑由” (tribunus)、 “曼士巴斯阿” (mancipatio) 、“家长权” (patriapotestas) 等翻译,从语言学角度来说具有甚大的价值,在法律汉语历史研究方面无疑值得进一步分析。同样值得提及的是本书四个章节中对罗马法渊源的介绍,尤其是对《民法大全》(即书中的“奢士芝尼亚法典”)的介绍,这是最早对《民法大全》进行具体描述的中文文献之一。但因为这不是本文的焦点,这里不详细叙述,仅引用有关《民法大全》的描写中相当有意义的一句:“奢士芝尼亚法典……其精美完备,无以复加, 后世言法律者所不能出其范围也。”[12] 由此可见,作者明显了解《民法大全》在罗马法史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对诸多国家的法系所起的影响,并且特意向中国读者加以介绍。

根据笔者目前的研究结果,由启新书局出版的书为最早以中文写作的罗马法史教材。但如前所述该书为译作,而且主要是从历史视角展开论述的。最早由中国学者创作的罗马法教科书则是樊树勋编写的《罗马法》,该书为纯粹的教科书,其内容更加专业,1905年由湖北法政编辑社于武汉出版。这本著作也仅为极少数人所知,据笔者所知仅于费安玲教授[13]与何勤华教授的文章[14]中有所提及。笔者未能找到有关作者的任何消息,书中提供的唯一有关信息是他的家乡或当时生活的地方,即当阳市。总论之后,书的本论分“人之法”与“物之法”两部分,家庭法于“人之法”中论述。书的结构大致上随盖尤斯及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分法体系,[15]但不包括专门有关诉讼的部分。作者在例言中专门阐释了该书的此种结构及其原因:

“罗马法《优斯启利安》法典之法学阶梯分人、物、诉讼三编。是书但分二编。曰人之法。曰物之法。因近世法律发达诉讼法已独立为一部。姑从节略”[16]

更具体而言,“人之法”部分包括:“人事法之位置”、“人”、“身分”、“婚姻”、“家长权”及“后见”六个章节;“物之法”包含:“物权法之位置” 、“物” 、“所有权” 、“占有” 、“役权” 、“永借权” 、“地上权”和“质权”八个章节。

樊树勋还在例言中指出,书在词汇与内容方面主要以日本法为参考点,尤其是戶水宽人、田中逊和刚本芳二郎三位学者的著作。[17]

总论的前几页中作者就直接强调,所有欧洲国家都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将其作为国家法律基础。与启新书局的作者相同,樊树勋也专门引用耶林著名的说法:

“罗马帝国灭亡既千余年。今日欧洲诸国犹研究其国之法律,此第一烦头腊之问题,不可不先解决之也。德国法律学大家伊耶凌(Jhering)氏罗马法精神论之首曰,罗马号令世界者三。统一万国者三。当其隆盛之时以威力征服万国。为邦国之统一及其衰败之后尚握教法之大权。为宗教之统一中世以降欧洲诸国相率继受罗马法。为法律之统一。曾是罗马法于近世为一统法律世界乎。”[18]

他还指出,不仅是在欧洲个个国家普遍认为学习罗马法极为重要,同样情况也出现在日本,而且耶林所说的三种权力工具中只有罗马法才是至今不朽的,因为其精神已渗透到全世界:

“故欧洲诸国讲法律,大半以罗马法為第一学年教授,日本亦然。夫罗马帝国与其兵力共灭亡,罗马教又与法皇之权力共衰颓,独法律一学自古迄今尚骎骎乎有扩张其范围之状态。伊氏所谓不仅遗传与欧洲,全世界之法律亦将為其精神所贯注也。”[19]

在论及为何中国急需研究比较法时,作者指出自己的国家正处于观察和分析他国法系的状态,寻找合适的参考模式来进行法律改革,因此需要对比较法学有很深刻的了解,而罗马法就是比较法学中的必不可少部分。与此同时,樊树勋向中国读者解释罗马法从《十二表法》到《民法大全》甚为悠久的历史,并称该方面上其他国家的法律传统是比不上罗马的:

“比较诸国之法律制度研究其利害得失发现其真理,此谓比较法律学。……吾国法学既未发达,今探诸种法制之模范,当亦以比较法律学為必要。而罗马法尤為比较法律学至重大之材料也。岂可数典而忘其祖哉。罗马法由来甚远,非一朝一夕之间所能完成者。自十二标法律出世至见「优斯啟利安」(Justinian) 法典之大成实经九百八十四年之星霜。溯罗马建国(纪元前七百五十三年)起算亘千二百八十七年之久。此他国法律所不能与京也。”[20]

如启新书局出版的教材中已论述的那样,樊树勋教科书中也强调,为了适当了解法律演变的历史不得不从罗马法的研究起步:“讨寻法律之歷史不可不先知罗马法何也。今日欧洲诸国法律无一不汲其源於罗马法也。”[21]

该书中也包含对罗马法渊源的非常有意思而较为详细的描述,尤其是有关《民法大全》的部分。这种描述不仅从语言学的角度上具有很大的价值(即对重构汉语中罗马法相关词汇的历史相当重要),而且从历史和文化的角度上看也很有意义(即对重构罗马法在中国所继受的过程起主要作用)。对书中这种描述的研究无疑是很值得进行的,但这并不是本文的重点,因此这里不仔细论述。关于该教科书在语言方面所具之价值,这里仅举几个简单例子,即 “Corpus Iuris Civilis” 、“Digesto”和“Institutiones”三部著作的译法,分别为:《民法大全》、《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这三种译法至今仍在使用,它们有可能是最早出现在樊树勋教科书中的,据笔者所见,在比樊树勋教科书更早的文献中虽然也提及这三部作品,但并未使用这三种译法。[22] 从内容上看,尽管本文不详细论述书中对罗马法原始文献的描述,但这里还是提到有关该书供给中国读者的罗马法形象的片段。笔者认为该片段极其有意义,因为作者表示,《民法大全》的价值及所起的作用并不止于罗马帝国的灭亡:“优斯啟利安帝之法典与帝国灭亡共失外形之效力,而其实际上之势力依然犹存。”[23]

上述引用的所有片段都明确显示,作者多次强调罗马法在世界上所起的影响和作用、其古老传统的独一性及其作为比武力与宗教更为有效的权力工具的实际优越性。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罗马法被描写为能保障国家稳定与繁荣的主要因素。

与早期罗马法教科书问世的同时,二十世纪初的中国经历了一个新的立法活动阶段,特别是在民事领域。在清末的国家危机中不仅是中国的知识分子,而且中国政府本身也意识到改革的紧迫性,尤其是法律方面的改革。1905年清政府特派“五大臣”赴欧美日本等东西洋各国考察宪政。1907年委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律大臣,设立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民刑法典。沈家本邀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冈田朝太郎、小河滋次郎和志田钾太郎)来华,协助起草法典,并在京师法律学堂担任教习。这个时候,中国对于外国法的继受过程正式拉开序幕: 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到1910年底,民法典起草完成,名为《大清民律草案》,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概念体系、编制体例及前三编内容,参考德国民法典(及日本民法典)潘德克顿式结构。后来,因为清王朝被辛亥革命所推翻,《大清民律草案》未能颁行,但这一次民法起草的重要意义在于,将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引入中国,由此决定了中国近现代民法的基本走向。[24] 当然,有许多因素决定了中国引入大陆法系这一走向。在某种程度上,日本法律改革和民法典编纂的成功经历对中国政府的这种决定也有了一定的影响(当时也有大量的中国法学学生赴日本留学)。但主要原因当然是罗马法本身的性质:罗马法具有成熟的体系和普遍适用性,更符合中国当时的需要,即尽快进行法典化过程。[25]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汉语文献——尤其是早期罗马法教科书——对罗马法的描写已经揭示了这一点。换言之,既然这些教科书,如上述两部教科书,明确并反复强调罗马法为所有西方国家(及日本)现代法律的渊源,对中国采用大陆法系这一选择,它们很可能具有某种的影响。

笔者分析的第三本罗马法教科书是1912年由北京共和印刷局出版的《罗马法》,不是翻译的作品,而是中国作者编纂的,作者为杨霆垣 (1878-1965)。此书是笔者在国家图书馆偶然发现的,而据笔者所知,有关罗马法传入中国之历史的文章中都没有提到过这本书。[26] 笔者对该书的作者了解得并不多,能够查到的信息极少。杨霆垣曾在日本早稻田大学[27]读书,其专业为政法和经济。回国后他还当过教师和政府官员,比如,武昌起义时,他担任武昌政府的外交部副部长。他写的教科书当时是北京中央政法专门学校的教材,共有58页,分三部分:第一篇“总论”(第一章“法律之意義” 、第二章“法律之類別” 、第三章“法律之解釋” 、第四章“法律與權利”)、第二篇“人之法”、第三篇(分“上”、“中”、“下”,分别为:“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法”)。从结构上看,这本教科书大致上基于盖尤斯及优士丁尼的分法体系(“人之法”之后第三篇里的三个部分都属于物之法一大类),但不包括详细的专门有关诉讼的部分。

就这本书所提供的罗马法形象而言,绪言中的内容与启新书局教材和樊树勋教科书的描述有很多相同之处:作者首先说明罗马法为欧洲国家法律的渊源,然后也引用耶林的话,即“罗马以法律统一世界”的说法:

“言法系者推重罗马以其为欧洲各国法律之源泉也。数典求祖宁容漠然。今先叙明罗马法自身发达之往事,然后论各国推行之次第,终以古今学者历年阐明之功效以知伊耶陵氏所称罗马以法律统一世界之说,非偶然也。”[28]

与启新书局及樊树勋的教材相同,杨霆垣的教科书也对罗马法不同时期的法律渊源做了较为仔细的介绍,从《十二表法》(书中的“十二標”)一直到《民法大全》。从语言的角度上看,本书对“Corpus Iuris Civilis” 、“Digesto” 和 “Institutiones” 的论述里也出现樊树勋教科书中所使用的译法,也就是目前现代汉语中所使用、没有被其他译法所代替的《民法大全》、《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

上述三本教科书中塑造的这种罗马法的形象,同样出现在二十世纪初用汉语编写的其他教科书中,比如黄右昌的《罗马法》一书。 这本教科书是1915年第一次出版的,1918年再版,1930年以《罗马法与现代》为书名出修订版。作者黄右昌先入湖南时务学堂,1904年因成绩优秀被选派到日本留学,先入读东京的岩仓铁路学校,后于早稻田大学研修西方法律。回国后,历任湖南法政学校教授、校长、湖南省议会议长等职务。1917年出任北京大学法科本科教授,次年历任北京大学法科学长。在北京大学期间,曾两度出任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1930年起,历任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委员等职务。1948年,被任命为司法院大法官。同年回到湖南,任湖南大学法律系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应总理周恩来邀请,任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

黄右昌为中国第一代罗马法学者兼民法学者最突出的人物之一,与上面论及的三本教科书不同,黄右昌的这部著作为学界所熟知。[29]

黄右昌《罗马法》1915年版载有陈官桃所写的序言,1918年版保留了这一序言并增写了蔡元培的序言及王宠惠的序言。这两版序言之后是绪言,绪言之后是本论,本论分四篇:“总论”、“人法”(包括家庭权部分)、“物法”和“诉讼”。“物法”篇分上中下三篇,分别论述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1930年的版本序言之后是绪论[30],绪论之后有三篇,即“人法”篇、“物法”篇和“诉讼”篇。[31] 虽然黄右昌这部著作的结构就内容架构而言与樊树勋和杨霆垣所编的教科书有很大相同之处,但每个主题的论述更长,更仔细。[32] 更具体而言,最明显的区别在于黄著中包含有关诉讼的部分,该部分是本文论述的其他早期教科书中所没有的。由此可见,该书的结构明显以盖尤斯 —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三分法体系”(即分“人” 、“物” 、“诉讼”)为模式,此为作者自己在“人法”篇的开端所指出的:

“优帝法学楷梯,分三大编:第一编人法。第二编物法,内分上中下三部,第一部为物权法,第二部为继承法,第三部为债权法。第三编诉讼法。此区别在法理上未必得当,然据罗马时代之思想,以讲释罗马法最足供初学之便利,故以此顺序而讲述之。惟继承法优帝法典列于物法之中,今更列于人法之终物法之始,以人法该当现今亲属法与继承法互有密切之关系也。”[33]

该片段中的有关继承法的最后三句并未出现在1930年版中[34]。1930年版中作者将有关继承法的部分放在有关物权的部分之后(即将其置于“物法”篇中间的位置,并使其与人法和家庭法离得更远)。就这一点,1930年版的黄右昌教科书不仅不同于之前的版本,而且也不同于樊树勋的教科书和杨霆垣的教材(此两本教科书中继承法的论述紧跟在家庭法之后)。无论如何,1930年版的黄右昌教科书再次确认了作者随盖尤斯 —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三分法体系”这一选择。

就黄右昌的教科书中所提供的罗马法形象而言,该书如同所论述的其他三本教材多次强调罗马法为所有西方法律的根据。这首先体现在陈官桃为1915年版所写的序言(“罗马法者法律之渊源也” [35]),其次也体现在蔡元培为1918年版写的序。蔡元培也对该现象的由来提供解释:

“西洋文明发源于希腊、罗马,希腊之哲学及美术,迄今不朽,而法学则不得不让诸罗马,何哉?希腊法家,若德拉康、梭伦等,类皆偏重刑法,而民法则未遑多及,惟罗马法家,略于刑法而详于民法,故欧洲各国民法,无不以罗马法为根据,蔚然成一法系焉。”[36]

王宠惠所写的序言像上述其他早期教科书一样也引用耶林著名的说法,并强调以法律征服世界(或者说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统一国家)是最和平而长久的途径(“惟法律征服天下,最和平而长久” [37])。值得注意的是,与其他更早的书籍不同,王宠惠在序中不仅论及欧洲国家对罗马法传统的继受,而且也指出中国原有的法系和罗马法系本来就存在共同之处,尤其是在亲属法方面,他认为这也是中国决定主要借鉴大陆法系来进行新的法典化过程的原因之一,其云:“我国旧法,与罗马古代法,类有同者,尤以亲属法为相符契,故近年来,编订法典,多趋罗马法系”[38]

除此之外,黄右昌在前两个版本绪言中也再次强调罗马法的重要性并列举了学习罗马法的必要性三个主要原因(“考求法律原理之必要”、“比较法律制度之必要”、“研究法律歷史之必要”[39])。此外,在引用耶林的说法之后,还论及莱布尼茨(G. W. Leibnitz)提出的罗马法与数学之关系来指明罗马法的理性精神(“同国哲学家奈普尼择Leibnitz以罗马法譬数学。谓其原则髣髴数学学理” [40])。此后,作者指出罗马法不仅是目前属于大陆法系的欧洲国家法律的根源,其实也对英美法系的国家有了一定影响,从而证明罗马法是所有西方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根源:“今日欧洲大陆诸国其受罗马法系之支配不待言已。即英美法律,何一非汲罗马法之源。”[41]

绪言最后一部分的论述涉及到罗马法史,因此含有许多有关具体法律和制度的译法,从中文中罗马法词汇历史的角度上看很值得研究。但因为本文不专门聚焦于此方面,所以这里仅指出书中对《民法大全》有较为详细的描写。作者使用的对《民法大全》中四部著作的译法基本上与樊树勋和杨霆垣所使用的是一样的,[42] 但他将这四部书视作一个整体时,将其翻译为《国法大全》(而不使用《民法大全》这种说法),此种译法在今天也仍然被使用(同《民法大全》)。

如前所述,黄右昌《罗马法》1930年的版本的绪论与前两个版本的绪言内容不一样。这里不详细介绍这些内容,仅指出书中所提供的与罗马法形象有关的一个方面:1930年版中黄右昌增写了有关孙中山“三民主义” 与罗马法之关系的叙述,即如何勤华所解释:“在绪论中,作者首先对罗马法上的三民主义做了叙述。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主张,作者将它套用到罗马法,以分析罗马民族的起源和发展,各民族要求平等的斗争,罗马法上公民权的变迁,罗马法上平民与贵族的斗争等,虽然有点牵强,但其论述倒也比较顺畅”[43]。如何勤华所指出,虽然将“三民主义”应用在罗马法史上恐怕略微勉强,但作者的这种解读显示出他想强调罗马法知识与现代政治的瓜葛,来证明罗马法确实符合中国当时的情况。

随着这些早期罗马法教科书的出现与传播,中国对罗马法传统的继受也日渐完善。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这一继受过程由于《中华民国民法典》的编纂得到进一步的巩固。 众所周知,该民法典在中国没有推广(虽然在台湾地区继续有效),但具有很大的历史价值,因为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第一编1925完成,其他四编于1929年-1931年期间完成)。本法典的结构遵循潘德克顿的模式,类似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和当时的罗马法教科书的结构不同。但无论使用的是何种分法体系,本法典明显地引入罗马法体系,这一点从法典中讲述的基本原则(比如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合同自由等)和具体制度(比如法人、所有权、物权等)都可以看出。后来,该法典因当时的复杂历史及政治情况只在少数城市里被应用,但虽然如此,它确认了中国引入大陆法系的走向,因此其历史价值很大。

正如上文所指出的那样,本文尝试追溯和重构中国继受罗马法的过程中一些尚未被研究或尚未足够研究的方面。通过目前还不为学术界所熟知的四本早期罗马法教科书的介绍和分析,笔者主要试图查明这些最早的用中文写作的罗马法教科书为当时的中国读者塑造了何种罗马法体系的形象。研究结果表明,这些教科书特别着重说明罗马法的普适性及系统性,而且将罗马法描写为具有团结力、凝聚力、能使国家稳定和盛强的因素。换言之,它们将罗马的法律描写为有助于控制和统治将许多不同的地域征服并聚集在其中的大帝国(或国家)的一种工具——也是“最和平而长久”的工具” [44]。此种描写多次出现,为作者专门强调。此外,教科书的作者除了指出罗马法为所有“开明”[45]国家法律的渊源以外,还解释了罗马法对于一般法律学习的重要性,例如比较法。由此可见,这些书籍很可能为中国继受罗马法的过程做出了一定贡献,而且它们对学习和引进罗马法的重要性及紧迫性的强调,也有可能对中国选择吸收大陆法系的决定有一定影响。在民事领域,中国参照大陆法系的这一选择最早具体表现为上述两次法典编纂的尝试,即《大清民律草案》和《中华民国民法典》。

所进行的历时分析结果也显示,从教材结构的角度上看,二十世纪初的教材主要借鉴盖尤斯—优士丁尼法体系(虽然有时也存在不同之处),而最早法典编纂的尝试,即《大清民律草案》和《中华民国民法典》则借鉴潘得克吞分法体系(这有可能也与日本民法典的影响有关)。如前所述,本文主要是从历史角度进行研究,因此从严格的法学专业角度上分析这种选择的具体原因和意义虽然很有必要,但超出了笔者的研究目的和范围,只有留待法学学者探讨。[46]

前文已经提到,中国继受罗马法的过程本身甚为复杂,时间跨度很大,有许多方面仍有待研究。本文只是尝试对其中的一些方面进行说明,为罗马法传入中国之历史的探源做出一点小贡献。

* 腊兰(Lara Colangelo),意大利基耶蒂-佩斯卡拉邓南遮大学外语系的研究院研究员。

[1] 在这个意义上,起重要作用的几部作品为:1885年出版的由英国传教士傅兰雅(J. Fryer)和应祖锡翻译的《佐治刍言》(作者不详,Political Economy, for Use in School and for Private Instruction, Chambers Educational Course, 1852年, Edimburgh);1886年出版的由英国传教士艾约瑟(J. Edkins)翻译的《罗马志略》(M. Creighton, History of Rome, 1879年, London);德国传教士花之安(E. Faber)所编的《西国学校》(又名《德国学校论略》或《泰西学校论略》,1873-1874间连载于《教会新报》上,1897年与同作者1875年的《教化议》以《泰西学校教化议合刻》为书名由商务印书馆作为一个整体一起出版于上海)。更详细的论述参见王健:“罗马法传播中国文献稽考”,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3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L. Colangelo, “L’introduzione del diritto romano in Cina: evoluzione storica e recenti sviluppi relativi alla traduzione e produzione di testi e all’insegnamento”,载Roma e America. Diritto romano comune,第36卷,2015年,第175-210页 。

[2] 有关清末知识分子作品中的罗马法相关信息更详细的论述参见: L. Colangelo, “L’introduzione del diritto romano in Cina: evoluzione storica e recenti sviluppi”, 第175-210页。有关康有为所起的具体作用,参见: L. Colangelo, “L’introduzione del diritto romano in Cina tra la fine del XIX secolo e l’inizio del XX: il contributo di Kang Youwei”, 载 Atti del XV Convegno dell’Associazione Italiana di Studi Cinesi – AISC, Università di Macerata 24-26 settembre 2015, T. Pellin-G. Trentin (主编), Venezia, Libreria Editrice Cafoscarina, 2017年,第40-49页.

[3] 有关最早开设罗马法课程的中国现代大学以及中国的罗马法教学史,参见徐国栋:“中国的罗马法教育”,载《中南法律评论》2002年第1期;王健:“罗马法传播中国文献稽考”。

[4] 本文聚焦于该教材中的罗马法形象以及该教材的结构。有关该书的综合分析,参见:L. Colangelo, "La ricezione del sistema giuridico romanistico e la relativa produzione di testi in Cina all’inizio del XX secolo: le fonti del diritto romano in due dei primi manuali in lingua cinese",载Bullettino dell'Istituto di diritto romano “Vittorio Scialoja”, Milano, Giuffrè editore, IV/2016, 2017年,第195-217页,该文聚焦于启新书局出版的书及杨霆垣编写的教科书中对罗马法渊源的介绍和汉语中罗马法方面专业词汇的形成有关内容。

[5] 费安玲:“罗马法研究在中国的态势与展望”,载《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2期。

[6] 王健:“罗马法传播中国文献稽考”,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3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9~98页。

[7] 作者不详,《罗马法》,南京启新书局1903年版,第1页。这一片段和本文中引用的原始文献所有片段里标点符号有时被笔者按现代的用法所调整。

[8] 作者不详,《罗马法》,南京启新书局1903年版,第2页。

[9] 作者不详,《罗马法》,南京启新书局1903年版,第2页。

[10] 作者不详,《罗马法》,南京启新书局1903年版,第2页。

[11] 作者不详,《罗马法》,南京启新书局1903年版,第3页。

[12] 作者不详,《罗马法》,南京启新书局1903年版,第43页。

[13] 笔者对费安玲教授所提供的有关樊树勋教科书的信息和在收集资料上非常珍贵的帮助甚为感激,借此机会像她表示真诚的谢意。费教授提及樊树勋教科书的文章为上面已提到的:费安玲:“罗马法研究在中国的态势与展望”,载《比较法研究》1994第2期,第191~196页。

[14] 何勤华:《法律名词的起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 180页.

[15] 有关盖尤斯及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分法体系更详细的论述参见S. Schipani, “Linguaggio e sistematica nella prospettiva di un romanista”, in Atti della Giornata di studi in onore del Professor Lelio Lantella (Torino, 22 marzo 2013), Napoli, 2014,第136~155页。

[16] 樊树勋:《罗马法》,湖北法政编辑社1905年版,第1页。

[17] 樊树勋:《罗马法》,湖北法政编辑社1905年版,第1页 第1~2页。

[18] 樊树勋:《罗马法》,湖北法政编辑社1905年版,第1页。

[19] 樊树勋:《罗马法》,湖北法政编辑社1905年版,第1页

[20] 樊树勋:《罗马法》,湖北法政编辑社1905年版,第2页。

[21] 樊树勋:《罗马法》,湖北法政编辑社1905年版,第3页。

[22] 启新书局出版的教科书中当然载有有关《民法大全》以及其中四部著作的提及,但对这些书名的译法后来被淘汰。而樊树勋一书中对Digestum、Institutiones和Corpus Iuris Civilis的译法至今仍然使用 。有关这些严格意义上的语言学方面的论述,参见:L. Colangelo, "La ricezione del sistema giuridico romanistico e la relativa produzione di testi in Cina all’inizio del XX secolo: le fonti del diritto romano in due dei primi manuali in lingua cinese",第195-217页。此外,据笔者所知,对《民法大全》最早的描写载于《论中西刑律轻重异同之故》一文中(此文作者不详,被收入麦仲华辑《皇朝经世文新编》,1898年,大同书局印行),但此文不包含对《民法大全》(作为一个整体的大著作)这一书名的译法,只包含对《民法大全》里四部作品书名的译法,这些译法后来也都被淘汰。

[23] 樊树勋:《罗马法》,湖北法政编辑社1905年版,第10页。

[24] 梁慧星:“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载中国法学网:https://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x?id=2131,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15日。

[25] S. Schipani, “Diritto romano in Cina”, in XXI Secolo. Norme e idee, Rome, 2009,p.533.

[26] 如前在论及由启新书局出版的教科书时已说明,本文主要旨在分析这些用中文写作的早期罗马法教科书所提供的罗马法形象以及它们的结构,至于杨霆垣教材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对当中介绍罗马法渊源之部分的综合分析,参见: L. Colangelo, “La ricezione del sistema giuridico romanistico e la relativa produzione di testi in Cina all’inizio del XX secolo: le fonti del diritto romano in due dei primi manuali in lingua cinese” , ss. 195~217。

[27] 如前所述,该学校也使用后来被译成中文并由启新书局出版的教材。

[28] 杨霆垣:《罗马法》,1912年,第1页。

[29] 2006年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了由何佳馨点校的版本,属于何勤华和殷啸虎主编的《华东政法学院珍藏民国法律名著丛书》(黄右昌著、何佳馨点校:《罗马法与现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2008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由丁玫勘校的版本(黄右昌著、丁玫勘校:《罗马法与现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0] 1930年的版本中的“绪论”和前两个版本的“绪言”内容不一样,而且篇幅更长。

[31] 从内容的角度上看,1930年的版本与前两个版本有些不同之处,但本文主要是从结构上的角度介绍此书不同的版本以及前三本教材,因此这里不仔细论述。

[32] 杨霆垣编写的教科书共58页,而黄右昌的则是400多页(1918年版为413页,1930年版为416页)。

[33] 黄右昌:《罗马法》,1918年,第19页。

[34] 黄右昌著、何佳馨点校:《罗马法与现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35] 黄右昌:《罗马法》,1918年,第6页(陈官桃所写的序言)。

[36] 黄右昌:《罗马法》,1918年,第1页(蔡元培所写的序言)。

[37] 黄右昌:《罗马法》,1918年,第3页。

[38] 黄右昌:《罗马法》,1918年,第3页。

[39] 黄右昌:《罗马法》,1918年,第1页。

[40] 黄右昌:《罗马法》,1918年,第2页。

[41] 黄右昌:《罗马法》,1918年,第3页。

[42] 黄右昌书中《法学阶梯》写成《法学楷梯》,但这只是因字形相似(“阶”繁体作“階”)的小区别,实际上用的是一个书名。除此之外,《民法大全》中的其他作品的书名与樊树勋和杨霆垣书中的是一致的。

[43] 黄右昌著、何佳馨点校:《罗马法与现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44] 参见上述已引用的黄右昌教科书中王宠惠的序言。

[45] 参见启新书局教科书中的前引内容:“罗马法为近世开明诸国法律之渊源。”(作者不详,《罗马法》,南京启新书局1903年版,第2页。)

[46] 笔者的专业为汉语语言学,不是专门从事法学研究,所以在讨论法律问题时,无法着力于具体的法学技术层面,而是从语言、历史和文化角度展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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