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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产力发展中的政治上层建筑问题

2024-07-17 14: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国社会发展在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后,目前正处于一个重要时期,能否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带动社会全面进步,达到预期的目标,取决于社会深层次改革的进展。我以为,“深层问题”主要存在于上层建筑领域,即政府的治理之道、运行体制和方式。如果说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使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走上一条成功之路,那么,上层建筑领域的变革将决定我们在这条道路上能走多远。这一判断建立在经济或生产力发展与上层建筑一般性关系的基础上。本文从上层建筑与生产力的联系、影响生产力发展的功能、政府发挥作用的方式三个方面探讨这一关系。

上层建筑与生产力的联系可从两种角度分析,一为社会结构角度,一为实践活动角度。前者是静态的,后者是动态的。问题的焦点,在于上层建筑是否直接影响、制约生产力,或者说,与生产力是否存在直接联系。

从社会结构角度看,上层建筑与生产力的联系,中间经过经济基础,似乎是间接的;直接影响、制约生产力的是生产关系,这种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产生并决定着上层建筑。因此,人们通常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看作一对范畴,把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看作另一对范畴,分别谈论它们的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然而,如果我们深入到结构形式的表象背后,解读一下政治、法律制度的实质内涵,就会发现,对上层建筑和生产力联系的间接性不可绝对化,二者之间也存在直接联系。不仅如此,联系本身所呈现的关系还是人们之间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法律或法的关系最为典型:“经济关系反映为法的原则。”[1]“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2]法律“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3]。“每种生产方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的关系、统治形式等等”[4]。罗马法就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5],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如果说国家和公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那么不言而喻,私法也是这样,因为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6]诸如此类的论述在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那里还有很多,它们传递出来的信息可归结为一句话:“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7]这是从大量经济关系中抽象升华出来的“要求”,与经济关系形式不同,内容同质,其对生产者行为的直接影响不言而喻。

发展是人的活动,对发展中的问题,包括上层建筑与生产力的联系问题,更重要的是从实践角度去理解。一方面,人们之间政治的法律的关系在他们相互交往的活动中产生;另一方面,已然确立的政治、法律关系通过人的活动对象化出来。站在这一立场,我们对上层建筑与生产力的联系有如下理解:

上层建筑,以政治为例,与生产力的联系,在实际生活中表现为(或可表述为)两种活动的关系,一是政治活动,一是生产活动。“政治可以被简要地定义为一群在观点或利益方面本来很不一致的人们做出集体决策的过程。”[8]政治的目的是保障共同体的存在,政治的职责是为此而协调共同体内的利益关系,但政治存在的前提却是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差异以及由此生发出来的观念分歧。生产在狭义上指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活动。生产的目的在于满足人们吃、穿、住、行等等的需要,这种满足需要的活动被马克思看作是第一个历史活动,并在其后的演变中成为人类孜孜以求的发展目标。需要是生产的动机,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化需要即是他们的利益,人们的利益首先存在于生产领域,是与他们的生产活动相统一的。因此,在我们把生产理解为物质变换活动的同时,不要忘记,生产不仅产生物质财富,而且产生利益。这里所谓利益,包括物质利益,但不限于物质利益,还包括劳动的权利、平等的机会、公正的待遇、合法的保障以及生产者的其他权益。在生产中,由于分工、资源稀缺、个人偏好等缘故,个人利益必然同“所有相互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发生矛盾,对那些追求自己特殊利益的个人来说,共同利益表现为异己的和不依赖于他们甚或与他们相对抗的力量,二者之间的冲突使作为政治活动主要工具的国家得以产生。“这些始终真正地同共同利益和虚幻的共同利益相对抗的特殊利益所进行的实际斗争,使得通过国家这种虚幻的‘普遍’利益来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9]国家也因此成为政治活动的主要领域。这样看来,生产既是财富的源泉,也是政治的源泉,而把生产活动和政治活动联系在一起并构成它们共同基础的是利益。“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10],每一既定社会的政治活动其后反映着利益。如果说二者有什么差别的话,那这种差别在于,生产产生利益,政治分配调节利益,利益产生者不一定能得到利益,利益分配调节者手中却握有极大的权力。

从古至今,利益备受追捧或诟病。人们可以用最美好的词语赞美它,也可以用最恶毒的词语诅咒它,这实在是因为人们为了它演绎出太多的悲欢离合。然而不管怎样,利益是影响人类行为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当属无可争议的事实。看到了这个事实,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1]列宁说:“如果你不善于把理想与经济斗争参加者的利益密切结合起来,……那末,最崇高的理想也是一文不值的。”[12]古典经济学把利益最大化视作“经济人”的惟一追求;现代经济学则把是否具有“激励”机能以及其程度的大小强弱看作生产是否具有活力的重要参照。对于一个贫穷落后而以现代化为目标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是其最大利益所在,因而它会动用各种政治手段保障和促进生产力发展;对于一个满足需要且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生产者来说,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以及能够怎样从事自己的活动,反而成为他们最关心的,事实上,他们正是根据这些因素来感受认知生产并决定自己的行为的。由是,政治决策如何,政治操作如何,它能否同生产者的合理预期一致,不能不直接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当然,正如生产不是社会发展中唯一起作用的因素,政治上层建筑也不仅仅是经济关系的回声,它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上,所确立的却是人的全面的社会关系。不过,正如大家所知道的,由于经济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人的其他关系由经济关系中引申出来,政治上层建筑,它的社会结构的呈现——政治、法律制度,可以视作经济关系的表征;它的实践活动的呈现——管理国家的政治、法律行为,可以视作生产行为的规范,或者说生产行为的政治形式和法律形式。历史上没有一个国家存在脱离经济的政治,倒是有许多国家在许多时候由于政治的不开明而导致经济衰退,它昭示我们,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时,忽视政治和经济任何一方,生产力持续健康地发展都是不可能的。

上层建筑对生产力发展有何种功能?一般来说,上层建筑以调控全部社会生活为己任;具体到生产活动,特别是对生产者而言,则可以把上层建筑的基本功能定位于为生产力发展提供社会环境和条件。

生产力指生产的能力,表征人类改造自然的客观物质力量。生产的能力包括生产者的能力,也包括生产工具的能力。由于人是生产力中最革命、最活跃的因素,生产工具由人制造和使用,是人的身体器官的延长,所以,生产的能力主要指生产者的能力。

按马克思的观点,生产者的能力或力量在他们的对象化活动中表现出来,并通过对象化活动得到确证。这种活动在任何时候都是在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下进行的,例如,他一出生时就面对的生产力,他在变革过程中面对的生产关系,等等。生产者可以改变条件,却不能摆脱条件,因而只能做历史允许他们做的事情。这意味着生产者的活动有其历史的和现实的边界,从而他们的能力的发挥总是受到限制。所谓解放生产力,就是打破某些条件,将生产者从其束缚下挣脱出来;所谓发展生产力,就是创造某些条件,使生产者的能力得以更充分地展示和提高。

限制生产者的条件中,有社会工艺方面的,也有人与人关系方面的。破除社会工艺方面的限制主要依靠科学技术,破除人与人关系方面的限制主要依靠制度创新。由于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具有同质性,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故而解放、发展生产力逻辑地包含着解放、发展科技工作者的能力,所以,为发展生产力而需要破除或创造的条件便集中到人与人的关系领域,主要是生产关系领域。制度是确定化了的人的关系,生产关系集中体现在政治、法律制度中。如果说生产关系是人的关系的核心,政治、法律制度就是制度体系的“纲”,那么,那些存在于人的关系领域中作为约束生产者能力的“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自然集中指向政治、法律制度。政治、法律制度因此就是生产力发展的环境和条件,我们知道,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它还是一种很重要的环境和条件。

然而,政治、法律制度本身一旦建立起来,就是静态的,它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制约体现在人的活动中并通过人的活动去实现。“政府是国家的权威性表现形式,其正式功能包括制定法律,执行和贯彻法律,以及解释和应用法律。”[13]“政府有两大显著特性:第一,政府是一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的组织;第二,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性。”[14]政治、法律制度主要是通过政府行为来影响生产者行为或生产力发展的。由此来看,所谓上层建筑提供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机构的设置和政治、法律制度的规定,它既包括机构设置和制度规定,也包括人的活动,主要是政府或“政府人”的活动。

这样,上层建筑作为生产力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就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制度,二是政府行为,二者相辅相成。其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可做如下具体分析:

第一,它是一个直接决定社会稳定与否的因素,为生产力发展塑造前提,并因此影响着发展的结果。稳定是发展的前提,保持稳定是政府的首要职责。能否保持稳定不在于能否防止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的发生,而在于能否有效地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矛盾。政府对矛盾的不同解决方式或方法,可以促成不同类型的稳定:维护一个阶级的统治、保持既得利益的稳定,平衡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代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稳定,以稳定为目的的稳定,以发展为目的的稳定,计划经济体制下强调平等、牺牲效率的稳定,市场经济体制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稳定,等等。一个国家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达成的是何种类型的稳定,取决于政府的发展战略、价值取向,取决于政府的治理之道,也与时代条件、历史传承有关系。人们对此是可以选择的,但倘若认为不同的选择可以达至相同的生产力发展目标则是一个误解。因为,不同的选择为实现稳定所采用的不同手段和方法,对生产力发展来说即是不同的社会环境和条件,而在彼此差异的社会环境条件下,生产力发展不可能相同。今天,以牺牲生产力发展为代价来换取稳定的做法显然不可取,因此,政府维护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应以发展生产力为前提。其实,发展生产力才是保持社会稳定的目的,才是保持社会稳定之价值所在,稳定的真正涵义在于将发展中的问题、矛盾或冲突限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它决不能也决不是单纯为了解决问题、矛盾或冲突而限制发展。无论在历史上还是现实中,实践经验和理论逻辑都告诉我们,对于一个开放系统而言,只有发展才能稳定。

第二,它制约生产者生产活动的空间,产生不同的经济绩效。空间与运动相关,历史空间与人的活动相关。政府行为本身受政治、法律制度限制,反过来又制约生产者活动的空间。政府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收入政策对供求关系的调控;政府对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政府通过自己投资和消费对科学研究和新兴产业部门发展的支持,通过限制进口支持出口的各项政策、为提高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所做的努力;以及政府制定的各种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引导等等,制约生产者生产活动的经济空间。“‘权力也统治着财产’。这就是说:财产的手中并没有政治权力,甚至政治权力还通过如任意征税、没收、特权、官僚制度加于工商业的干扰等等办法来捉弄财产”[15],政府诸如此类正面或负面的行为,制约生产者生产活动的社会空间。政府的选择及其行为,蕴涵着起点平等、机会平等、产权、竞争、自由、独立性、自主性、公正性、贫富差距、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利、权力与法的关系等丰富的内容,其结果,一方面表现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绩效,另一方面表现为“投资”环境的好坏程度。剩下的事情变得简单了:面对这样的环境或“舞台”给予的约束和激励,生产者只能积极地或消极地、自愿地或被迫地、放心地或小心地加以选择。这影响了他们活动的内在动力,影响了他们的“造血”机制,影响了他们的交易费用,影响了他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并最终以生产力发展的某种现实状况将影响的结果呈现在我们面前。我以为,马克思那段非常著名的话,——“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16],其实也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组成的社会空间,只不过我们以往没有将实践唯物主义的空间概念与社会形态概念统一起来罢了。

第三,它对系统加以整合,是社会自组织的重要表征,生成不同的新质力量。历史上生产力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发展的;现实中生产力是以社会(国家)为单位而被“知”与“行”的。个体生产力是社会生产力的活水源头,社会生产力是个体生产力的归宿和国家经济强弱的标识,“个人——他们的力量就是生产力——是分散的和彼此对立的,而另一方面,这些力量只有在这些个人的交往和相互联系中才是真正的力量”[17]。政府是将个体(个人、企业、行业或部门等)分散乃至对立的生产力联系起来的组织中枢,进行系统整合是政府另一项独特而重要的职能。政府进行系统整合并不意味着充当生产的直接指挥者、调度者,像管理一个企业一样去管理整个国民经济。直接指挥、调度和管理,触角伸到企业,是计划经济的特征。历史经验证明,计划经济不能有效地整合社会系统力量。那么政府凭依什么进行整合?社会关系。一个社会的生产力是它在某种结合下表现出来的生产能力,把生产者结合在一起的是他们的关系。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在他们的相互交往中产生。交往按其自组织的本性,能够生成一种与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社会组织,这个组织,按一些学者的说法,叫做市民社会。“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18]它包含三个要素:“其一是由一套经济的、宗教的、知识的、政治的自主性机构组成的,有别于家庭、家族、地域或国家的一部分社会。其二,这一部分社会在它自身与国家之间存在一系列特定关系以及一套独特的机构或制度,得以保障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并维持二者之间的有效联系。其三是一整套广泛传播的文明的抑或市民的风范(refined or civil manner)。”[19]这是一个庞大的关系集合。社会学家们认为,理想的社会结构即是以这个庞大的关系集合为中坚的椭圆型结构。马克思认为,国家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上,“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20]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按照马克思这一思想的逻辑,政治、法律制度所确定的关系,可以理解为对市民社会中已然形成的关系的超越和升华,它以市民社会为基础,同时又是这个庞大关系集合的组织中枢。于是我们就有了两个层次的关系:作为上层的政治、法律关系和作为基础的市民社会关系。那个制约生产者行为的社会空间,因此,也可以理解为由“上层”和“基础”有机统一构成的关系网络。市民社会对分散的个体力量的整合是初级整合,其意义和作用不可忽视;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整合是整合基础上的再整合,其意义和作用同样不可忽视。市民社会的整合以自发为特征,国家或政府的整合以自觉为欲求。二者之间的关系昭示我们,政府并不直接指挥调度生产,对分散的个体生产力的整合,可以并且应当借助于市民社会实现;进而,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需要特别予以考虑和斟酌,对它的正确理解和把握既可能产生“1+1>2”的新质,也可能导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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