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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08: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独家释疑:代垫业务问答 发布:2017-05-12 编辑:2017-05-12 来源: 中国外汇网 编辑:李淑玲 操作

问: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支付或者收入的跨境双方是不是只能关联公司?

答:是。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的规定,代垫或分摊服务贸易费用应发生在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之间。

问: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期限如何确定?

答:代垫或分摊期限是指从代垫或分摊行为实际发生之日与偿还代垫或分摊的收付汇日期之间的期限,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实际发生代垫的日期可通过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交易单证上日期确定。

问:外商投资企业母公司派到境内职员回国后,母公司将境内子公司代垫的个人所得税汇来,代垫期限超12个月,银行是否能为子公司办理收汇?

答: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规定,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问:D公司为境内企业,派遣员工到境外关联公司工作,委托境外关联公司代付该员工的工资、保险等费用,现D公司需向境外关联公司返还,请问如何办理?

答:(一)D公司派遣的是D公司雇佣的非居民员工,则境外关联方代垫的资金属于服务贸易项下的职工报酬。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代垫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D公司可凭原始交易合同、代垫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在银行办理。其中,代垫期限是指从代垫行为实际发生之日与偿还代垫或分摊的收付汇日期之间的期限。原始交易合同是指能证明代垫的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服务贸易交易本身的有效交易单证,即你公司与非居民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非居民的相关保险单证等。

(二)D公司派遣的是D公司雇佣的居民员工,则境外关联方代垫的资金不属于服务贸易,为应收应付款,应按资本项目直接投资或外债相关规定办理。

问:E公司为境内企业,境外关联公司派其员工到E公司工作,工资先由E公司垫付,现E公司需向境外公司收回,请问如何办理?

答:(一)境外关联公司派遣的是外籍员工(即非居民),原始交易为境外公司(非居民)与外籍员工(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则E公司垫付的资金不属于服务贸易,为应收应付款,应按照资本项目直接投资或外债相关规定办理。

(二)境外关联公司派遣的是其雇佣的居民员工,则E公司垫付的原始交易为非居民与居民之间服务贸易项下的职工报酬,E公司可根据《实施细则》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问:F公司为境内企业,境外关联公司派其员工到F公司工作,F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派遣合同,约定由F公司承担部分工资,并先由境外公司统一支付,F公司再向其返还。请问能否办理?如何办理?

答:(一)派遣员工为境外公司职工,F公司未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则F公司与该员工之间不具有应支付职工报酬的劳动关系。境外公司支付给该员工的工资属于该境外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交易,不属于代垫款。F公司应按照与境外公司之间的实际服务类型办理相关资金支付业务。

(二)F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成立合法雇佣关系,则F公司具有支付职工报酬的义务,境外关联公司先行支付的为代垫款。这种情况下,根据原始交易是居民与非居民或居民与居民之间,即F公司与非居民员工之间的职工报酬,或与居民员工之间的职工报酬,分别按照服务贸易项下代垫业务,或资本项目办理。

问:我公司为保税区内企业,收到境外一家公司支付的代垫运输费3.8万美元,没有相关单证是否可以办理结汇?

答: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五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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