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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分享】中国古建筑保护思想的发展与实践|“中国文物古迹思想史”课题

2024-05-03 15: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932年,梁思成先生在《汇刊》上发表《蓟县独乐寺观音阁山门考》一文,在论及“今后之保护”部分他提到:“此部问题,可分为二大类,即修及复原是也。破坏部分,须修补之,……有失原状者,须恢复者之。……复原部分,非有绝对把握,不宜轻易施行”。

1935年的《曲阜孔庙之建筑及其修葺计划》的绪言部分,梁思成更为系统地阐释了他的保护理念,提出保护古代建筑应有“保存”或“恢复原状”两个层面要求,并提倡在运用现代力学和材料知识补救原有结构缺点的同时,要“极力的维持或恢复现存各建筑初时的形制”。

可以看出,梁思成先生此时对文物建筑的保护理念已经给予了相当关注,他认为文物建筑的保护应当建立在前期详细勘察研究的基础之上,以“保存或恢复原状”为原则。同时他也强调“恢复原状”必须有把握方可实行。

成立于1935年的旧都文物整理委员会,是民国时期负责古代建筑修缮的重要机构,1935-1949年间曾经对北平市内相当数量的古建筑进行过修复。尽管当时针对古建筑保护的原则和理念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探讨,但修缮的实际过程仍着重在结构加强。

第二阶段:文物建筑保护原则的提出—“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1949-1965)

1949年新中国成立,在当时全面学习苏联模式的背景下,文物建筑保护领域同我国其他行业一样,受到苏联很大影响。这一时期国内的保护领域翻译了大量文献,介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文物保护经验,特别是颁布于1948年的《文物保护条例》和1949年的《属于国家保护下纪念建筑物的统计登记维护和修理工作程序的规定》。对于文物建筑的保护原则和目的,苏联的法规中做了明确规定,即“恢复曾经被损毁与歪曲了的面貌”。1949年的这份规定里,将文物建筑保护工作分为“修复工作”与“修理修复工作”两类。针对文物建筑保护的重点“修复工作”,《规定》明确提出“修复工作进行的目的,是要恢复或重新建立纪念物原来的形状,或是恢复其肯定的有科学依据的最早日期的形式”。“修理修复工作”是在不改变文物历史、艺术面貌的情况下,“恢复、整理和保存纪念物的现状”。主要工作包括修理屋顶和排水,更换糟朽的古代屋顶和梁架结构,修理一般的门窗,建筑结构加固等。

1961年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针对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条例》明确提出,一切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雕塑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作为当时文物建筑保护修缮的最基本原则被确立下来,其中“恢复原状”是文物建筑保护的最高目标。

这一时期的文物建筑修缮实践,由于国家经济状况等方面原因,对于能够通过简单加固维持现状的文物建筑,大部分以“保存现状”维持“不塌不漏”为基本原则。而对于残损坍塌严重且具有重要价值而不得不进行较大规模修缮的文物建筑,虽然倾向选择以“恢复原状”为最高目标的保护原则,但由于经济条件以及这时对建筑历史研究的深入程度所限等方面原因,这类修缮大多在实际修缮过程中采取的只能是“认识到哪里就恢复到哪里”的局部“恢复原状”方式。20世纪50年代正定隆兴寺转轮藏殿的修复工程,即是这一原则下的典型实践。

转轮藏殿位于河北正定隆兴寺内,平面为正方形,立面高二层,歇山顶。最初被发现时,转轮藏殿平座上有腰檐,一层有副阶。对于转轮藏殿的主体梁架部份,在梁思成先生《正定调查纪略》和刘敦桢先生《河北古建筑调查笔记》的描述中,基本认定为宋代遗构。而对于平坐上层腰檐,刘敦桢先生进一步推断应为后代所加,并且参照大同善化寺普贤阁结构特征和年代以及隆兴寺内现存建筑,判断应为清代所加。

图/从左向右依次为修缮前正立面测绘图、第一方案正立面图、第二方案正立面图

图/从左向右依次为修缮前侧立面测绘图、第一方案侧立面图、第二方案侧立面图

1953年,北京文物整理委员会对转轮藏殿进行了详细勘察,并制定方案准备修缮。最初的方案有两个。第一方案中二层平坐层之上清代后加的腰檐被拆除,保留一层副阶。第二方案与第一方案的最主要不同是在拆除腰檐的基础上,将一层副阶也同时拆除。

作为当年较为重要的文物修缮工程,最终修缮方案的确定十分慎重。我们可以从1954年8月6日的一份专家会议记录中看到:当时到会的专家主要有朱启钤、梁思成、杨廷宝、刘致平、莫宗江、赵正之、陈明达、罗哲文、俞同奎、祁英涛、余鸣谦、杜仙洲等人。讨论主要集中于腰檐和副阶是否拆除以及细部的设计改进方面。对于转轮藏殿复原修缮的整体工作,会上梁先生意见是“轮藏殿本身复原很困难,要恢复到一个朝代,也很困难。只可以在现状的基础上,认识到哪里就恢复到哪里”。

对于二层腰檐,参会专家大部分同意拆除。对于一层副阶,原来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又是何种形式当时并不确定,同意保留。最终转轮藏殿按第一方案进行了复原,但由于经济等方面原因,屋面等部分仍保留了清代形制。

第三阶段:全面“恢复原状”的实践—五台南禅寺大殿修缮

尽管由于当时的经济条件和对早期建筑研究深度有限等方面原因,对文物建筑的修缮大多采用了“保存现状”的局部复原修缮方式,但对于文物建筑全面“恢复原状”的最高目标,保护工作者们并没有停止探索。上世纪70年代对我国已知最早木结构建筑唐代南禅寺的修缮则是以“恢复原状”为最高目标的一次重要实践。

南禅寺大殿位于山西省五台县,1953年被发现时,由于历代的改动,其面貌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无论是门窗、瓦顶还是出檐都已被改为晚期的做法。50年代,针对南禅寺的修缮,北京文整会曾经拟定过一个修缮复原方案,但由于各种条件所限,当时只是对南禅寺大殿进行了瓦顶补漏、迁出住户等临时修缮维护措施,复原方案并未实行。

图/上世纪50年代南禅寺照片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藏

图/上世纪50年代复原图和模型

1964年和1966年两次大地震后,南禅寺大殿梁架歪闪、木构件脱榫劈裂情况愈发严重,殿内外临时加固木柱支撑十余根,保护状况更为堪忧。1972年国务院下达了《关于云冈石窟等三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急需抢救保护问题》的批复,确定了对南禅寺大殿进行重点修复,并下拨专项经费。

图/上世纪70年代南禅寺照片

此时,经过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文物普查以及中国古代建筑史研究的发展,保护领域对我国早期的建筑形制已有了更多了解。经过隆兴寺转轮藏殿、安济桥等多处文物建筑的保护修缮,保护界也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专项经费的下拨又在资金上提供了保障。南禅寺修缮是当时全国最重要的文物建筑修缮工程,且其本身残损严重,在保护领域众多专家实地考察研讨方案的基础上,保护工作者在“恢复原状”还是“保持现状”中,最终选择了以文物建筑保护最高目标“恢复原状”为基本原则,对南禅寺采取了全面“恢复原状”。

最终的方案包括复原和加固两大部分。

其中,复原部分主要包括台明、檐出、椽径、殿顶、脊兽、门窗等6个方面。修缮过程中脊槫下的蜀柱在屋面荷载卸掉后自然掉落,判断为后加,未做恢复。对于劈裂严重的构件在修缮过程中“首次采用高分子材料加固古建筑木构件”,对新技术的使用做出了尝试。对于修缮后的外观,采用了随色做旧的方式。这种文物建筑修缮后,追求外观色泽古朴的处理措施,在随后很多文物建筑保护工程中亦被不断尝试。

图/高分子材料加固古建筑木构件

至1975年,南禅寺大殿修缮工程完成。南禅寺修缮也是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以“恢复原状”为最高保护目标下,最为重要的一项全面复原工程。尽管当时认为,只有古建筑修建时的“原状”才能完美、正确地说明当时的技术和艺术水平,但对于完全意义上的“恢复原状”,保护界也认识到在实际中很难达到。在对南禅寺大殿台明、月台、檐出、椽径、殿顶、脊兽、门窗等部分进行复原时,虽然大都通过基础发掘,与相近地区、相近时期建筑进行比较,依据残留榫卯接口等办法,为复原找到了一定依据,但修缮后的整体效果,在保护界却并没有达到“十分满意的结果”,也引起了保护界的反思。工程随后也被祁英涛等人更多描述为“主要是从科学研究方面考虑而动工”的“全面复原的尝试”。

第四阶段:保护原则的确立和发展:“不改变文物原状”的确立及新时期保护思想的发展(1976-2003-至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也进入了历史发展的新时期。国家把对外开放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学习国外经验。1982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

针对文物建筑修缮,《文物法》规定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不改变文物原状”作为中国文物建筑保护的最基本原则在法律层面上被确立了下来。

尽管相比上世纪60年代《文物保护暂行条例》中针对文物建筑保护“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两方面的要求,“不改变文物原状”的表述更为简洁。但对于“原状”的理解,以及什么是“原状”,“不改变文物原状”与之前文物建筑保护的两个层面有何不同等方面,对当时文物建筑保护领域还是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对此,祁英涛先生等人针对“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含义在当时作了详细、明确的阐释。在1985年的一篇文章中,他提到:这里提出的‘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我们认为与前述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维修原则精神是一致的。不改变文物原状,就包括了恢复原状和保存现状的含义在内,“恢复原状为最高原则”。罗哲文先生以及参与1982年《文物保护法》起草工作的李晓东先生在回忆文章中也曾提到,两次的表述实质是一样的,文物保护法把它概括为‘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对此,祁英涛先生等人针对“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含义在当时作了详细、明确的阐释。在1985年的一篇文章中,他提到:“这里提出的‘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我们认为与前述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维修原则精神是一致的。不改变文物原状,就包括了恢复原状和保存现状的含义在内”,“恢复原状为最高原则”。罗哲文先生以及参与1982年《文物保护法》起草工作的李晓东先生在回忆文章中也曾提到,两次的表述实质是一样的,文物保护法把它概括为“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1992年12月,国家文物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全国文物建筑保护维修理论研讨会,针对文物建筑修缮理论的最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会议讨论的焦点在于对文物法中“不改变文物原状”应如何理解以及文物修缮应当“恢复原状”还是“保存现状”。这次会议上,罗哲文和陈志华先生分别介绍了我国文物建筑保护40年来的经验和西方国家的保护理念。在会议的讨论过程中,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原状就是现状,就是将它确定为文物时的状况。不改变原状就是不改变现状。”

这些探讨,在很大程度上也促使文物建筑保护领域对自身保护工作进行反思,特别是如何在国际保护原则的参照下,建立适合中国自身文物建筑特点的保护理念和保护体系。1997年国家文物局开始组织力量编写《中国文物保护纲要》,并得到了盖蒂保护研究所与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的协助。2000年,这一成果以《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形式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正式发布。《准则》规定,文物建筑保护应以“延续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为最重要保护目的。“不改变文物原状”,可以包括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两方面的内容”。“保存现状体现最小干预原则,……恢复原状是指出于文物建筑安全考虑而使用重点修复手段”。

这一规定虽然延续了 “不改变文物原状”中两个方面含义的阐释,但与早前 “恢复原状”被视为最高目标不同的是:“恢复原状”与“保持现状”至多只是并列关系,且采取“恢复原状”方式的初衷,也是出于“安全考虑”。此外,《保护准则》对哪些是属于保护中必须保存的“原状”,哪些是属于可以恢复的“原状”也做出了具体规定,最大程度上解决了关于现状、原状和复原之间的争议。

在古建筑保护工程实践方面,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资金投入显著增多。相比新中国成立初期普遍维持“不塌不漏”的保护措施,相当数量的古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得以实施。思想史研究课题组通过对大量重点修缮工程项目资料的分析筛选,重点选取了晋祠圣母殿、独乐寺观音阁进行讨论。这两个项目在总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基础上,具体修缮方式各有侧重;在修缮过程中体现出的多种保护原则取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建筑保护理念的变化。

位于山西太原的晋祠圣母殿在修缮前,整体结构发生歪闪,其主要原因是地下水位下降所带来的基础沉降。修缮过程中,首先通过现代技术对基础进行了加固,使整座建筑处于相对稳定的基础之上。其次,通过拼接、加固等方式,尽量减少原有构件的更换比例。对于不得不更换的部分,则在采用相同形制规格构件的同时,将更换构件的油饰彩画部分随周围颜色进行了“做旧”,达到整体和谐统一。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修缮前后圣母殿在外观上的“一致性”。

此时保护界对历史信息的关注,在圣母殿的修缮过程中也得到了一定体现。圣母殿修缮对“历代不同风格”的修缮痕迹做了更多的保留,如明代更换过的琉璃、脊饰、吻兽以及一层外廊的部分石勾阑。相比上世纪60年代转轮藏殿修缮,针对瓦面修缮,尽管两者都采取了现状保留的方式,但出发点不同。一个主要是出于经济等方面条件的限制;另一个则更多关注历史修缮过程中遗留下来的信息。

蓟县独乐寺观音阁建于辽代,由于其建筑年代久远且形制独特,在中国建筑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观音阁主体修缮工程开始于1996年。此时保护界对于文物建筑的“历史信息”在观音阁修缮上也得到了进一步关注。例如对清代维修过程中,为防止翼角下沉而添加擎檐柱这种处理方式:尽管修缮后擎檐柱的结构功能已经失去,且略短于归位后的翼角,但在此次修缮时还是对这几根柱子采取了原位保留的措施并对长度不够的柱子进行了拼接,完整地保留了擎檐柱所携带的清代维修的历史信息。

整体看,中国古建筑保护“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的确立,从最初以“恢复原状”为主要目标,到逐步对历史信息、历史价值进行关注,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实践,不断发展、完善的历史过程。在各个阶段,其内涵表述各有侧重。通过对1929至2003年这一阶段中国古建筑保护思想的回顾也可以发现,从20世纪30年代文物保护意识萌发,50-60年代学习苏联模式,80年代改革开放和对外交流,至90年代经济建设取得快速发展后对自身传统文化的重视,在不同阶段中,文物建筑保护工作和保护理念的发展,始终受到社会发展背景和主流价值观的重要影响。而保护工作者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和总结,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保护工作不断发展和保护理念不断完善。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当前全社会对文化遗产的认知与保护重视程度大大提高,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与实践最为活跃的区域,这二十年保护实践的数量与规模都大大超越了过往。2004年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在苏州召开,2005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西安召开第15届大会并通过《西安宣言》,2006年国家设立了“文化遗产日”,2007年在北京召开了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理念与实践国际研讨会,通过了《北京文件》,2021年第44届世界遗产大会在福州召开以及数个援外工程的实施,我国已经从一个文化遗产保护力量相对薄弱的国家,发展为更全面参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并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文化遗产保护强国。

2015年颁布的新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在结合多年来世界遗产保护领域经验的基础上,从文物古迹概念扩展、价值阐述、保护原则、保护措施、管理利用等各个方面,全面总结了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和要求,并强调社会对文物古迹保护的广泛参与和共享。在当前数字技术、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新版准则对“预防性保护”、“检测”、“合理利用”等方面的发展和应用也做出了说明。

在当前社会发展背景下,对有中国特色文物建筑保护思想和理论体系的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不仅是发展中国文化遗产事业的需要,对“共享文化遗产保护经验,传播好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故事,提升文化自信”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中图片如无特殊标注,均由作者提供。

作者:高天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博士

北京国文琰文物保护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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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新中国初期文物建筑保护理念的实践探索 ——从两个保护工程谈起|保护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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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胡玥,校对蔡晓萌,排版廷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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