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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修订实施办法,推动消防工作法治化迈上新台阶  广东省司法厅网站

2024-07-01 07: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3月29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的修订出台,标志着我省消防法制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修订《实施办法》,是广东省顺应消防体制的重大改革和消防监管职能的新变化、贯彻落实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强化各方面的消防安全责任、有效应对广东省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筑牢平安广东建设的制度根基、促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完成《实施办法》的修订任务,广东省司法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以中央关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的系列方案和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为指引,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宗旨,坚持重在理顺消防体制机制、重在压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重在解决实际问题、重在促进消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立法思路,按时保质完成了《实施办法》的审查修改和送审任务。

厘清职责边界 破解监管难题

《实施办法》细化了各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细化列举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的11项消防工作职责清单,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消防工作职责,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构建了比较完善的政府责任体系。

《实施办法》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将原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能调整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删除了原法规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的条款规定,对消防救援机构和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分别作出界定,厘清了消防领域主要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

《实施办法》还完善了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规范优化调度指挥机制,将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统一纳入调度系统;加强与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气象、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的信息与资源共享”,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和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在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消防行政处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为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形成消防监管合力奠定了制度基础。

为更好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办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施工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分别作出了规范,并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针对广东小微企业数量众多、消防安全支撑能力不足的实际,明确小微企业可以通过集群托管、资源共享等方式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为解决实践中一些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力的问题,明确“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为推动“全民消防”,明确“任何人都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掌握必要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消防安全常识。”

健全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等制度

《实施办法》健全了消防安全监督机制。在政府层面上,《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对消防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抽查,并将检查或者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社会层面上,《实施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投诉,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对举报、投诉人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完善网络、电话等举报投诉途径,并线接入统一查处平台,实现及时核查、处理、反馈和回访。同时,还引入信用监管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市场主体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强化了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

强化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建设 推动基层消防综合治理

针对我省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建设仍存在短板的情况,《实施办法》对城乡公共消防规划与建设、城乡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农村地区以及大型厂房、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储存可燃物资的仓库等高风险区域的消防设施建设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镇街专职消防队建设,推动形成覆盖城乡、就近救援的消防救援力量布局;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普通消防救援站和特勤消防救援站,根据需要建设消防救援指挥中心、物资储备和训练基地;强化省人民政府统筹建设石化、山岳、森林、水域、航空、地质灾害、核生化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责任;规定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住宅区和村级工业园,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同时,还对消防组织的建设保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和医疗、抚恤与安置保障等方面作出相关规范。

针对广东省基层消防工作相对薄弱的问题,《实施办法》细化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责任,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同时,明确“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可以依法将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权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为乡镇、街道依法承接消防执法权、提升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供制度支撑。

明确电动车、出租屋、物业服务以及建筑物安全疏散等方面监管要求

目前我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2000万辆,在2021年全国已发生的9525起电动自行车火灾中,广东占比超过12%。由于户外充电桩不足、充电价格不均等原因,入户充电现象普遍,“人车同屋”的火灾风险高。为此,《实施办法》增加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明确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既有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上述场所,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并设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此外,针对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实际,《实施办法》细化规定了建筑物或者场所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相关消防安全责任;针对物业消防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的6项消防安全责任,明确非居民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相关要求、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以及物业服务人发生变更的消防管理要求。

针对火灾逃生和灭火救援中存在的突出隐患,《实施办法》细化消防安全疏散要求,明确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管理或者使用的,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居住建筑设置防盗网等设施时,应当根据逃生和灭火救援需要预留或者另行设置逃生窗口;非居住建筑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高层公共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按照规定在公共区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并在首层或者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提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按照楼层、区域确定火灾疏散引导员。

转变传统消防监管模式 推进科技消防

《实施办法》引入了“智慧消防”监管模式,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总体布局,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运用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开展实时智能消防安全监测、评估和预警,实现消防数据归集共享;支持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住建筑利用智慧消防技术开展火灾自动报警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鼓励高层民用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推广应用现代化和智能化技术手段进行消防安全监控、预警和火灾扑救;明确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当设置消防控制室,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制度和值班操作人员的资格管理及履职要求。这些规定,为转变传统消防监管模式、助推广东省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消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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