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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介合同居间合同的不同

2024-06-13 06: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民法典居间合同中介合同有什么不同

  中介合同,又称“居间合同”。新颁布的《民法典》第961条至第966条,立法者取消了拗口的“居间合同”一词,将其全部变更为“中介合同”。

  根据《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中介居间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合同违约金没有法律规定上限,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三、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有哪些变化

  变化一:中介人未完成交易,可按约请求支付必要费用。根据规定,房产中介未促成交易完成,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一定的必要费用。但实践中,由于必要费用主要秉持实报实销的原则,且房产中介因中介活动产生的交通费、通信费数额一般不高,因此在《民法典》颁布之前,中介合同如没有特别约定必要费用的支付条款,中介方主张该部分费用需要承担极高的举证责任。

  然而,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民法典》第964条明确规定了中介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看出,其重要的变化在于双方可以通过书面约定中介活动产生的必要费用。在这种情形下,一旦有具体、明确的合同约定,中介人将有权直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必要费用,其举证责任明显降低。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中介合同中有关必要费用的约定一定会大量涌现,并且会更为具体和明确。因在跟房产中介签订房产委托出售协议或居间条款时,一定要注意合同中有关必要费用的条款,慎重约定必要费用的内容、范围或标准,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导致利益受损或发生纠纷。

  变化二:委托人跳单交易,仍需向中介人支付报酬。随着《民法典》的出台,第965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因此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绕开中介直接进行交易的行为,房产中介是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的,委托人拒不支付的,房产中介有权提起诉讼。

  在房产中介行业流传着这么一句话:没有被跳过单的中介,是不完整的中介。虽然每一位房产中介都不愿意面对跳单的现实,但是几乎每一位房产中介都经历过被客户跳单的遭遇。由于现行《合同法》并未对“跳单交易”行为作出具体规制,导致在现实生活中跳单交易的现象屡见不鲜。绝大多数中介面临客户跳单的情况,也只能是有苦难言、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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