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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涛:大学本质属性探源

2024-07-16 03: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大学的起源

中世纪大学的起源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历程,“教堂的钟声”、“骑士的马蹄声”、“城市的熙攘声”和“行会的劳作声”等一系列“声音”在以“知识”为特征的音符中,共同谱写了作为“高等学业”的实体性组织,它与圣职主义、帝国主权通力协作,构筑了基督教世界长久安定的生活空间。[2]这就是欧洲中世纪大学。这一专业机构的兴起成为所有高等教育和大学组织研究的起点和开端。

1.“教堂的钟声”与“骑士的马蹄声”

姜文闵在《外国教育史》一书中写道,“教堂的钟声与骑士的马蹄声构成了中世纪大学的主旋律”。“教堂的钟声”意指基督教,作为西方文化的核心,基督教及其组织为中世纪大学的孕育埋下了文化的种子。主教们的深厚修为和渊博学识使其在学术方面成为领军人物,就连修士和修女们的作用也不可小视,许多修道院专设有供研习、抄写经卷的文书房(orium),拉丁语古卷得到重新抄写和妥善保存,修道院起到了文化桥梁的作用。[3]可以说,当欧洲还处于荒蛮的中世纪“黑暗时期”时,修道院仿佛是这黑夜中的星星之火,它们通过培养僧侣、修士等神职人员,成为传承文明和延续知识的文化堡垒。当然,等级森严的教皇制和修道院制使僧侣们获得了在知识教育方面的垄断地位,使得教育本身也渗透了神学的性质。[4]

“骑士的马蹄声”则是一曲以“征服-反抗”为主题的战争旋律,特别是十字军东征以来,欧洲的封建领主与骑士在罗马教廷的特许下,以“捍卫宗教、解放圣地”为口号,发动了历时近两百年的宗教战争。战争在给欧洲大地带来满目疮痍的同时,却又戏剧性地促进了东西方贸易和文化交流。十字军扩展了“欧洲”的边境,增强了教皇的力量,商人也从中获利,最重要的是史无前例地让更多的欧洲人接触到伊斯兰世界和拜占庭。12世纪,欧洲人开始学习、研究阿拉伯语,欧洲的图书馆里也开始出现“失传”已久的书。[5]因为由拜占庭和阿拉伯人保存的古希腊文化又回到了欧洲,大大拓展了欧洲的文化和智力水平。[6]美国学者汤普逊甚至认为:“西方人的精神生活,由于十字军东征过程中所得到的知识和经验而活跃起来的。”[7]显然这也为中世纪大学的创建发展带来了流动性的知识基础。

2.“城市的熙攘声”与“行会的劳作声”

欧洲城市的兴起为中世纪大学的“出生”冠以了地源性的称谓,直到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大学的名称都是以城市名来命名的,这并非一种巧合。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和人口数量的增长,中世纪欧洲出现了一大批城市。[8]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自治的呼声也逐渐高涨,甚至在12世纪还爆发过“自治运动”(commune movement)。最终,每座城市的特许令都造就了一个半自治的政法实体,在欧洲许多地方称为“市自治体”(或称自治联盟,commune),城市居民可以实施自己的法律和税收,也就是说,城市居民有处理自己事务的特权(自制法律、自行征税、自管司法)。[9]

城市的出现带动了手工业的迅速发展。为了对付封建势力的侵犯以及防止外来竞争,保护自身的利益,手工业者联合起来,这便形成了行会(guild)。[10]行会组织正是在自治特征背景下的市民社会中发展起来的,同时对于中世纪城市而言,行会也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甚至如果要参与城市政府中,就必须先加入某个或某些有影响力的行会,这些行会具备一定的经济政治、社交慈善和执行教规的职能。[11]行会除了具有自治特征外,还带有明显的专业特色。正如雅克·勒戈夫(Jacques LeGoff)所说:“在西方国家,中世纪的知识分子随着城市而诞生。在城市同商业和工业(说得谦逊一点是手工业)共同走向繁荣的背景下,知识分子作为专业人员出现了,他们在实现劳动分工的城市安家落户。”[12]

3.大学的兴起

宗教对知识传播的控制性、战争对文化的拓展性、城市对市民社会的自治性以及行会对知识传授的专业性等一系列复杂而综合的社会因素成为大学孕育的“温床”,这也就是为什么大学出现在12、13世纪的欧洲大陆,而非罗马帝国文明、拜占庭文明、伊斯兰文明或者中国文明,尽管它们也有名为“大学”的高等教育形式,但它们与中世纪大学没有任何联系。因此,除非有相反的确凿证据,否则,我们就应该认为中世纪大学是现代大学模式的唯一渊源,这种模式逐步传遍整个欧洲,之后传播到整个世界。[13]至于大学组织究竟何时形成,这就像其他的职业社团组织那样,常常很难弄清楚。“它们靠积累的成果通过每次都提供了可能的偶然事件,慢慢地组织成功,这些成果经常在事后才以规章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14]而事实上大学究竟何时建立对我们已不再重要,我们只需看到:“在12、13世纪,欧洲的城市里到处是老师和学生的声音。”[15]

三、大学的类型

从大学的起源来看,欧洲中世纪大学是在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等一系列综合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虽然这些大学的发展脉络有一定的承接性,但是其创建历程却有各自的独特性。基于此,梅森根据欧洲中世纪大学的属性进行了划分,如“公立”博洛尼亚大学、“私立”巴黎大学和“国立”那不勒斯大学。而本文则旨在通过对上述大学外部环境、内部治理和利益结构的考察来反思“梅森分类法”。

1.博洛尼亚大学——学生选举的“公立”大学

(1)“自发产生”:没有举办者的大学。

博洛尼亚大学被奉为“西方大学之母”,是一所典型的原型大学(archetypal universities),它是由学者和学生们为探究学问自发聚集,通过最初建立的“学者行会”或“学生行会”自然演变形成的大学。[16]这所欧洲最古老的大学之所以“自发产生”,与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和闻名的法律教育密不可分。博洛尼亚建城于公元前534年,坐落于意大利波河平原东南部雷诺河畔,地处意大利北部商业要道,是南北交通和商贸往来的十字路口,亦是朝圣者前往罗马的必经之地。[17]优越的地理位置使博洛尼亚很早就成为一座国际性城市。[18]正是由于商旅络绎不绝,导致商业纠纷频繁发生以及诉讼案件不断增多,为了保证商人权利和贸易公平,以及城市间的地方权利和城市独立,法律知识在博洛尼亚市民的日常生活中日益扮演起重要角色。

博洛尼亚人对法学的狂热促进了法律教育的发展。11世纪后半叶,一些学者和青年人掀起了重新认识罗马法的热潮,被称为“博洛尼亚辉煌和闪耀之星”的佩波、为《民法大全》作注释的法学家欧内乌斯等一大批闻名遐迩的法学专家都云集在博洛尼亚进行教学和著述。[19]“罗马法的复兴”、“民法的世俗唤醒”以及“教会法从神学中的分离”等一系列法学研究的重大突破,使博洛尼亚成为一座“法学之城”。在此期间,博洛尼亚一直存在教师自己经营管理的私立法律学校,师生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交费上学”,[20]欧内乌斯被认为是1088年博洛尼亚法律学校的建立者。[21]尽管这是博洛尼亚大学的前身,但并不能证明欧内乌斯是其创办者。而认为12世纪早期神圣罗马帝国干预高等教育如博洛尼亚大学是卡诺萨的女伯爵马蒂尔达被任命为主教时所创建的说法也无确切依据。[22]

(2)“学生自治”:公共大学制度源起。

1180-1190年间,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学生数量迅速增长,且这些学生经常来自一些非常遥远的地方。[23]这些异地求学的外籍学生无法享受当地给予的各项权利,为了争取自身的权益,他们不得不组建以出生地为单位的同乡会(nation)。这些同乡会逐渐合并为四个较大规模的同乡会:阿尔卑斯山外(Ultramontane)同乡会、伦巴第(Lombard)同乡会、托斯卡纳(Tuscan)同乡会和罗马(Roman)同乡会。[24]随着学生行会组织的日渐成熟,13世纪初,再次合并为两个大规模的学生组织,即以阿尔卑斯山为界线的“山南大学(行会)”(以意大利人为主)和“山北大学(行会)”(以非意大利人为主)。博洛尼亚大学自此得以“最终定型”。[25]

在大学的治理结构方面,两大行会通过选举选出自己的会长/校长(rector)和支持性管理人员。“草根”学生对于学术和治理事务的意见会通过由同乡会代表和咨询会议(consiliarii)组成的大学会议(the university assemblies)受理。但除了为普通的非博洛尼亚籍学生提供民主参与的措施外,学馆(studium)的管理和政策的制定都掌控在校长行政委员会和咨询会议而非同乡会的手中。如果同乡会不能给普通学生在大学治理中设计一个基本的参与角色,那么统治者会议(the meetings of the sovereign body)、两个司法行会(大学)的协商会(the congregations of the two jurist universities)以及日后建立的文学和医学行会都无法从根本上增强学生的参与性。因此,每一位学生都有权在会议上投票和发言,会议只不过准许先由校长和咨询会议核准具体的提案。[26]显然,博洛尼亚大学是一所“学生的大学”,其治理结构并不是我们常识中的“公立”(public),而是基于“公共”(Public),即学生共同参与治理。

(3)大学与城市之间:市政当局的“公立化”策略。

面对由众多学生组成的影响力日渐强大的团体,教皇与国王都想加以利用。当然,大学也从教皇和国王的对立关系中也获得了许多实惠和好处。[27]事实上,当博洛尼亚大学处于孕育阶段时(博洛尼亚法律学校),教会和世俗政权就通过各种方式拉拢。1155年,腓特烈一世在意大利接受加冕时接见了博洛尼亚法律学校的师生,并颁布了《安全居住法》,赋予师生居住权、免税权、迁徙权和司法权等。①而教会也向大学抛出了“橄榄枝”,教皇摆出一副“学生自由”保护人的姿态,甚至将一直以来由教师决定的“教学许可权”交由博洛尼亚副主教手中。[28]

换句话说,博洛尼亚大学是一所“学生的大学”,无法实际操控大学的教皇只能假意迎合学生,以“自由”为名,对外抗衡国王和市政当局,对内抵制以法律为专业的世俗教师,最终直接剥夺了那些世俗教师的“教学许可权”,从而消弭了教师权力对学生权力的冲击和影响。对于国王和教会而言,这是一场“势不两立”的较量;对于大学而言,既可以获得外界的倾向性支持,又能维护学生在大学治理中的权力地位。

相比之下,与博洛尼亚大学最容易撞出火花的还是具有自治特征的市政当局,因为教皇和国王提供的诸多特权不一定能在当地兑现。学生与市民的冲突时有发生,市政当局总是站在市民一边,这种偏袒与歧视使得学生和市民的矛盾愈演愈烈,甚至还出现过几次迁校事件,这对博洛尼亚的经济也造成了沉重的打击,市政当局不得不做出让步以缓解矛盾[29],如向大学师生提供一些特权:一是“市民权”的诱惑。博洛尼亚市政当局为了吸引并留住外乡教师,授予他们与当地市民一样的权利,并要求他们宣誓不得搬离博洛尼亚[30]。二是“裁判权”的妥协。1250年,市政当局与大学达成了一个关于学生地位的共识,只要案件不超出校长的授权以外,大学都将被赋予司法裁判权。[31]显然,市政当局的让步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以至能掌控大学。

2.巴黎大学——天主教会创办的“私立”大学

(1)“自然形成”:并非一所教会大学。

巴黎大学是欧洲北部大学的原型,如同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一样,也是自发形成的大学。[32]然而,巴黎大学有着与博洛尼亚大学迥然不同的办学特征和历史渊源,这主要归结于巴黎大学与天主教会的微妙关系,与教会的这种关系成为它被视为“私立”大学的重要原因。巴黎大学起源于巴黎圣母院主教座堂圣职团学校(the Cathedral School of Notre-Dame),像这样的私立学校几乎都聚集在大主教教堂以及圣热内维埃夫(Ste.Geneviève)修道院所管辖的区域内,而开办学校必须得到主教或者修道院院长的准许。[33]有学者认为:“巴黎大学与博洛尼亚大学都不是由什么人或什么集团创办的,而是在该城早已存在的天主教学校的基础上自发地、自然地发展起来的。”[34]虽然主教教堂学校和巴黎大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巴黎大学是由天主教会创办的,它的形成与博洛尼亚大学的诞生有相似之处:一是巴黎大学诞生于卡佩王朝(公元987-1328年)时期,这一时期,巴黎成为法兰西王国的首都,既有地理优势,也有一种政治优势;二是巴黎还汇集了一批像阿伯拉尔(Pierre Abelard)一样的学术大师和知名教师。[35]但巴黎大学与博洛尼亚大学还有不同之处:第一,巴黎与博洛尼亚不同,它是一个王国的首都和一个教区大主教的所在地;第二,巴黎大学的教师与学生一样,都是外来人,因此与市政当局的关系并不是很密切;第三,巴黎大学注重神学研究,而并不热衷于“赚钱的学科”——法学;第四,巴黎大学基本上是由教师构成的,是一所“教师的大学”,相反,学生由于比博洛尼亚大学学生年纪小,其独立性相对较差。[36]

(2)“教师主导”:大学治理模式滥觞。

“universitas”一词并不是对学习机构的特别运用,而是一个被用来描述具有法律权利的法人术语,该词的行话是指专门的高等教育机构。[37]不同于博洛尼亚大学,巴黎大学是一所典型的“教师大学”,因为教师是巴黎“universitas”的主体。巴黎大学设置了神学、法学、医学和文学(基础学部)四部,四大同乡会(the French Nation,the Norman Nation,the English-German Nation,the Picard Nation)的成员是由基础学部的教师组成(并非基础学部的学生),神学、法学和医学部都没有同乡会。但基础学部的许多教师都是其他学部的学生,因为在基础学部学习是进入其他学部的先决条件。[38]从同乡会和学部人员构成来看,基础学部的部长实际上成为统领四大同乡会的校长,“教师-学生”的双重身份使学部和同乡会成为自治联合体,年轻教师群体成了治理大学的核心。

同乡会在巴黎大学的治理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比如:同乡会负责教师资格证考试,经过英德同乡会或整个同乡会的会长(或校长)委任,组成三人委员会从学士中收取考费并实施考试。[39]此外,四大同乡会还联合决定着整个基础学部的组织运作和课程内容,他们的一些“联合决定”通过投票形式开展,且每一个同乡会都有唯一的投票权四大同乡会因为“利益的隐蔽性”,会有意识地分开投票。[40]同乡会会长(proctor)的职能相当于博洛尼亚大学的咨询会议。[41]会长们由于身负监管经费重任,逐渐过渡成为特殊的管理者,具有了对同乡会的治理——监管权、任命权和惩罚权。他们既是同乡会联系学部和大学的纽带,亦是选举校长(rector)并向校长汇报日常工作的代表。[42]至于校长的职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召集和主持大学会议,虽不参与讨论,但拥有优先投票权;二是与会长们组成法庭处理违纪问题,但无权治理学部。[43]这一治理模式与博洛尼亚大学有异曲同工之妙,即并非受制于大学外部,而是大学内部的自我管理,区别就在于是基于教师群体的共同治理。

(3)大学与教会之间:天主教会的私立化企图。

在巴黎大学,除了与城市当局的矛盾外,大学教师与主教及其代理人(chancellor)之间的冲突才是权力争夺的主战场。由于主教及其代理人一直负责学校教育的管理,他们与学校在管理职责方面的关系始终是解读巴黎大学早期形成与发展的关键所在。[44]1231年后,神学院托钵僧的身份和角色不再确定,随着创始人方济各逝世的影响,原以“清贫得救”为宗旨的托钵僧内部争端日益激化,主流派力推罗马教廷的修道院生活模式。在罗马教廷的支持下,主流派托钵僧的数量和特权日渐增长,这成为他们与世俗教师间冲突的主要因素。到1254年,神学院世俗教师的席位只有1/3。[45]

显然,主教及其代理人想通过负责教区教育事务管理之便确立对整个巴黎大学的控制权。在这场“争夺战”中,教师和主教间的斗争焦点是教师资格证书的发放权。[46]因为教皇确认主教及其代理人有权向他们认为适合的人授予教师资格证书,所以神学院的宗教准入无疑在他们的手中。1255年,教皇亚历山大四世向法国教会当局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指导法国教会当局对那些抵制修士的教师实施抵制行动,并且命令管辖巴黎圣母院和圣热内维埃夫的主教可以扣留任何一个不赞成教皇圣谕(Quasi lignum vitae)的教师资格证书,第二年,他们甚至开始直接干涉大学中的事务工作。[47]事实上,自1215年和1231年教皇授予巴黎大学最早的正式章程起,教师与教会间的斗争经历了漫长复杂、此消彼长的过程。即便教会处于上峰期时,巴黎大学也没有完全被其操控。从严格意义上而言,巴黎大学并非一所私立大学,而是教师和学生组成的“universitas”。

3.那不勒斯大学——君主建立的“国立”大学

(1)“君主创建”:明确的大学举办者。

自原型大学形成以来,“大学”如同一股强劲之风吹遍了整个欧洲大地,帕多瓦、牛津、剑桥等一批“衍生大学”随着博洛尼亚大学和巴黎大学师生的迁移而陆续建立起。到13世纪,教会和世俗政权认识到大学的发展及其功能作用后,开始控制大学并建立了由自己直接控制的大学。[48]位于意大利南部的那不勒斯大学便是意大利第一所在明确的时间里由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特许建立的大学,也是欧洲以这种方式建立的第一所大学。[49]1224年是那不勒斯大学设立的时间,因为这一年它获得了其他大学经过千辛万苦才能争取到的办学许可权。更为重要的是,君主创建的大学作为与博洛尼亚大学和巴黎大学完全不同类型的大学登上了历史的舞台[50],这也自然成了大学“国立”属性称谓的肇始。

19世纪以前,公私立大学并未被真正区分,大学是一种私立因素和公共因素的“混合体”。[51]特别是在民族国家还未形成前,现代意义上的“国立”大学显然不同于传统概念上的“帝国”、“王国”和“公国”所创立的大学。从这一角度来看,将那不勒斯大学视为“国立大学”是不够准确的。就举办者的角度而言,尽管那不勒斯大学是由国家首脑创建,但总体而言,与其他教育机构有所不同,它是法人的产物。[52]换言之,那不勒斯大学“虽由皇室官员密切监督,但它还是被授予最低限度的法人机构,这使它能被称为大学。”[53]因此,尽管那不勒斯大学较之“原型大学”、“衍生大学”而言具有明确的举办者,但仍无法从学理上确定它是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国立大学。

(2)“人为栽种”:大学治理模式分化。

当世俗政权或教会出于自身利益创办大学时,这些大学就像谚语中说的“栽种”(plant)大学,其创建可以理解为一种信号,它们被赋予了明确的社会目标和政治目标,即使目标并没有被完全实现。[54]那不勒斯大学可谓是“栽种”大学行列中的“排头兵”,腓特烈二世的目标是创建一所高等学习机构以结束意大利北部大学的支配地位,特别是声名显赫的博洛尼亚大学和帕多瓦大学,因为这两所大学要么太独立,要么处于教皇的强烈影响下。腓特烈二世给那不勒斯大学颁发了特许状,保证其独立性,还聘请教授作为皇室的雇员,并通过皇室经费支付其薪金。此外,皇帝本人也会考察毕业候选人及学位授予。与其严格、集权建立一致的是,学生和教师不容许旅行和游学他地,毕业生必须宣誓效忠国王,并至少在16个月里在学馆开展讲学。显然,那不勒斯大学的建立是在管理改革的框架下进行的,皇帝的目的在于培训忠于他的官吏,以及监察那些不受信任的贵族。对于腓特烈二世而言,其强烈的动机就是创建一个政治工具来实现他的政策及抗衡教皇。[55]

那不勒斯大学是专制统治的产物。当皇室的牧师成为大学的管理者时,那不勒斯大学就被置于皇室代理人(royal chancellor)的直接监管下直到费迪南德二世时期。在治理模式上,司法权属于皇室官员,但在涉及那不勒斯大学的民法案例中,审讯的皇室特权应该得到教师和大主教的尊重;在刑事案例中,审判需由3位从教师中选出的陪审成员组成:一位山外之人、一位意大利人和一位那不勒斯人。在牧师的监管下,博士文凭或教师许可都是以皇帝之名授予的,皇室有时会实施干预,如重新考核全部教职员工,对于不合格者则会剥夺其学位和薪金。[56]显然,那不勒斯大学的治理模式完全不同于前两所大学,治理模式的分化导致大学类型的分化,虽然将那不勒斯大学称为“国立大学”实有不妥,但它的确具有现代国立大学的精神气质。诚如海斯汀·拉斯达尔(Hastings Rashdall)所说:“那不勒斯大学比起法国现代大学更像是‘国家’的一个小的职能部门。”[57]

(3)教皇与国王之间:大学设置许可权的合法性。

大学的设置许可并不是大学与生俱来的建立要素,而是因为大学的社会影响与日俱增,教皇、国王和市政当局为了自身利益争夺对大学的控制权而向大学提供各种特权。像博洛尼亚大学、巴黎大学等早期大学都是在没有任何许可的情况下自然形成的,直到14—15世纪,大学的设置才必须得到教皇或国王的特别许可,也就是说,设置认可权基本掌握在教皇和国王的手里。[58]就在那不勒斯大学建立不久,教皇英诺森四世效仿政敌,于1229年在法国南部创建了由教皇控制的图卢兹大学(Université de Toulouse)。[59]尽管这两所大学并不是很成功,但还是将教皇与国王间的“暗斗”上升为“明争”。自此,大学的设置认可烙上了为政治利益服务的符号,教会和世俗政权间的斗争推动了大学公私属性雏形的孕育与萌发。

设置许可对于“栽种”大学而言,如同行业准入证,甚至那些没有设置许可的早期大学也得到了教皇和国王的特权“追认”,如教皇给博洛尼亚大学和巴黎大学的教师授予“万国教师资格证书”(iusubique docendi)的特权。教会和世俗政权在拉拢大学的同时也在独自创建新的大学。如13世纪西班牙的5所大学都是在国王的支持下建立的,没有一所是请求并得到教皇设置许可建立的。[60]14—15世纪,特雷维索(Treviso)、摩德纳(Modena)、佛罗伦萨(Florence)、费拉拉(Ferrara)等大学的设置则完全是由教皇单独决定设置的。[61]在宗教势力与世俗势力的博弈中,大学总是希望能从双方获利。为了生存,大学不得不依附于两大势力,但为了获得自治权,又与教会和世俗政权展开激烈的斗争。毫无疑问,“独立与依附”是欧洲中世纪大学发展的主旋律,也是大学公私属性选择的基本依据。

四、大学的本真

基于梅森对欧洲中世纪大学的分类,从上述3所大学的外部环境、内部治理和利益格局等因素来看,中世纪大学并无公私一说,而是凸显了一种“公共角色”(Public character)特征,这主要表现在大学的“公共功能”、“公共参与”和“公共理性”三个方面,可以说,这才是大学创建源头上的本质属性。

1.“公共功能”:中世纪大学的存在意义

大学是由中世纪知识分子创建的,知识是大学形成的根本动力,亦是高等教育的逻辑起点。在12—13世纪,几乎所有的大学都被称为“studium”。但不知从何时起,这个词后面又加了一个“generale”,其意为传授高深学问的场所(或译“大学校”/“大学馆”),有今日所谓的“世界一流大学”之意。[62]这一场所中充满了“以思想和传授思想为职业”的知识工作者,他们组成了最初的学者/教师团体,“把个人的思想天地同在教学中传播这种思想结合起来”[63],大学最基本的职能——人才培养(education)得以形成。显然,知识和教育决定了大学具有天然的公共性。但大学组织的创建,除了为知识分子提供生存的制度环境外,关键在于发挥了从其基本职能反映出的公共功能,对真理的追求和表达,通过传播知识实现人才培养。这是一种公共功能,该功能的行使代表了他们道德上的雇主——整体社会的利益。[64]

中世纪大学的核心使命主要通过两种教学方式得以实现——“讲座”(lectio)②和“辩论”(disputatio)[65],这两种古老、质朴的教学方式释放着极其强大的公共性能量,讲座能够激发学生围绕公众所关注的公共问题进行思考,这种独特的教学方式使思维具有公共性。伴随着师生在演讲厅、礼堂和研讨室中等特殊场所进行的公共思考和公共演说,大学扮演着公共角色。公共讲座既是一个空间概念——面对共同问题,参与公共思考,又是一个时间概念——并非时间序列上的过去和将来,而是“自由的时间”(free time)——研究、思考和迟疑的时间。[66]中世纪大学的师生正是在一个极具开放性和参与性的公共领域③,通过开放、交流话语向公众传播知识以体现大学的公共角色。

辩论则是另外一种具有公共功能的教学方式,大致分为两种:一是问题辩论,教师提出论点,交由两名或两组学生对辩,教师裁定;二是自由辩论,一般在公开场所进行,规模很大,不限于学术问题。无论采取哪种形式,辩论都在培养学生敏锐的心智和探究的思维。[67]在这一教学方式的潜移默化下,学生形成了一种提出异议的倾向和批判性精神。教学传授的形式实际上反映了中世纪大学的性格和独特性,那些具有好奇精神的知识工作者仿佛是从既定的社会秩序中挣脱出来的“野马”,是离经叛道者。[68]哈贝马斯指出:“公共性所发挥的主要是评判功能,到了大众传媒领域,它从公共舆论所发挥的一种功能变成了公共舆论自身的一种属性。”[69]作为公共领域的大学成为批判学者和针对时事展开讨论的平台,是在家庭、社区、市场和民族国家外形成社会凝聚力的媒介之一。[70]

2.“公共参与”:中世纪大学的治理范式

“大学”一词的英文“university”是由“universitas”演化而来。起初,“universitas”并不是专门用来指称作为教育组织的“大学”,主要是指大学的构成人员(教师和学生)。从法律角度来看,universitas是“自治团体”(corporation),与行会(guild)同义,指那些拥有合法地位和各种特权的自治团体或社会组织,其中最重要的是有“自治权”(autonomy)。[71]大学自治不仅是一种大学理念,也是一种大学制度,这一制度体现在两所原型大学的治理结构上,博洛尼亚大学的学生组成了自己的行会(universitas),巴黎大学是由基础学部的教师(同时是学生)组成了自己的行会(universitas)。因此,雅斯贝尔斯在《大学的理念》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大学是一个由学者和学生共同体组成的追求真理的社团”。[72]

素有“学生大学”之称的博洛尼亚大学由山南和山北两大学生行会结合而成,不论是同乡会代表和咨询会议组成的大学会议,还是统治者会议及两个司法行会的协商会都规定每一位学生均有参与学校治理的权力,而且学生在会议上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巴黎大学则是“教师大学”的典范,其治理核心是基础学部的年轻教师,来自基础学部的四大同乡会决定着整个大学组织的运作,包括监管经费、设计课程、考试审查、选举校长等。两所大学的治理结构虽各有特色,但都属于大学内部的自我管理,并且都勾画出一个以参与性为特征的“公共组织”形象,“公共”更多地体现在“共同治理”上,即强调师生参与公共管理及其公共诉求的表达。这便是大学自治制度的根源,也只有自治性高的组织才能有效发挥自身的公共功能。

大学的日渐壮大使其成为除教会与世俗政权之外的第三种权力机构,教会、王室及市政当局为了各自利益,通过各种手段竭力拉拢,如赋予大学特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保证大学的自治权并通过颁发特许状予以法律认可。然而,教会、王室及市政当局的控制欲愈来愈强,索性开始独立举办大学,如巴塞尔市政当局举办议事会大学、腓特烈二世举办那不勒斯大学以及教皇英诺森四世举办图卢兹大学。但如雅克·勒戈夫所说:“大学组织看来注定要从一个社会阶层或集团向另一个社会阶层或集团转化。它看来必将一个接一个地背离所有其他人。对教会、对国家、对城邦来说,它都可能是特洛伊木马。它是无法归类的。”[73]所以,三所“栽种”大学并不成功。④历史表明,只有基于公共参与的治理才能彰显大学的公共角色。

3.“公共理性”:中世纪大学的利益结构

自大学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出现在中世纪欧洲城镇之时,就注定将与市政当局、教会和王室形成复杂的利益关系格局。三个利益相关者都想从大学身上谋取利益,因此三方常会共同施压,只不过大学常与其中某一个利益相关者发生相对较大的冲突,如博洛尼亚大学与博洛尼亚市政当局、巴黎大学与天主教会、那不勒斯大学与腓特烈二世之间。在这场利益博弈中,大学有妥协,也有获利;有对峙,也有合作。如何在保证大学自治的前提下,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成为大学利益权衡的现实问题。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大学与各个利益相关者总是在紧张的较量中保持着一种适度的张力。这一张力便是大学多元利益结构的体现,通过达成共识或妥协让步的“理性”方式实现公共利益,这就是在文化多元论前提下合乎理性的“重叠共识”所达成的有关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71]

“公共理性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75]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认识源自康德的《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什么是启蒙》中所阐述的“理性的公开运用”。[76]“公共善”实际上就是公共利益,“公共理性”旨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缓解多元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冲突,力求达成某种程度的一致。显然,这正是中世纪大学平衡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方法论。就单个利益相关者而言,市政当局拉拢大学是希望给当地民众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教会掌控大学是希望其能培养牧师并将大学宗教化;王室创建大学则是希望培养忠君的官吏以及监管其他贵族。事实上,利益相关者都是以工具理性的视角期许大学,但这显然违背了大学作为社会良知的价值理性。

当我们以一种现代话语——“公共理性”来审视中世纪大学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时,事实上中世纪大学的确也是以这样的方式行事的,这就是为什么中世纪大学在面对一系列诱惑时依然坚守自治及自治权的原因。“公共理性”以公共性为特征,在大学与其利益相关者的相互交往过程中,公共领域得以形成,在这特有空间中的共同生活必然形成公共价值——超越部门利益的公共利益,[77]因为只有公共利益才具有社会共享性和不可分性,才能使各个利益相关者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同时达到利益平衡。中世纪大学以“公共理性”的方式削弱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侵蚀”,保证大学公共功能的批判性和大学公共参与的自治性,这正是中世纪大学公共角色的又一体现。就此意义而言,大学无疑是以服务公共利益为宗旨,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公共组织。

五、结论与反思

基于中世纪欧洲三所大学的案例考察明确了公私属性并非大学源头上的固有特征,从对三所大学外部环境、内部治理和利益结构的探寻可以发现,公共角色才是大学的本质属性,主要表现在“公共功能”、“公共参与”和“公共理性”上,这可以为我们矫正高等教育理论世界的建构方向。正如美国杜克大学校长南奈尔·砍尔汉(Nannerl Keohane)所说:“因为我们对大学理念的失察,以及许多大学偏离了它们的核心使命,所以现在正是一个重新校正大学目的的时期。”[78]确切来说,就是要“回归大学之道”,这里的“道”就是大学的公共角色,或者说是大学与生俱来的“本性”。

当我们在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之际,必须在制度创新过程中把握大学的本质属性。事实上,缺乏正确“大学观”的做法已经渗入高等教育改革与实践中。如过分依赖技术化的人才培养,导致师生交互方式的公共性缺失,人才培养的深刻内涵难以“发酵”;高校“去行政化”的关键并非是“去”,而应扩大师生权利以求制衡,最终达到共同参与治理之效;当现代大学的利益相关者愈加复杂多样时,既不偏“公”(政府部门),又不向“私”(市场部门),平衡公私利益需求,形成“公私混合”(第三部门)的高等教育三角利益格局,才能使大学公共利益最大化。

(致谢:感谢厦门大学邬大光教授、比利时鲁汶天主教大学Jan Masschelein教授对论文的悉心指导,同时还要特别感谢厦门大学潘懋元先生对论文修改提出的宝贵建议。)

注 释:

①事实上,《安全居住法》并未付诸实施,腓特烈一世只是关注当时的政治时局。参见希尔德·德·里德-西蒙斯著《欧洲大学史:中世纪大学(第一卷)》,张斌贤,译,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87页。

②这里的讲座(lecture)相当于一个学寮(collegium),即围绕一个共同的文本(教材)一起阅读和一起思考的公共行为。公共学习不需要顺从,而是以批判性的解读态度看待真理的爱和知识的爱。当然,这也包括教师向学生提出问题,进行公开讨论和交流。此外,这一教学方式还包括阅读指定教材,并对其进行注解。

③尤尔根·哈贝马斯认为大学是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的一部分。

④巴塞尔的议事会大学并未实现预想中的前景;作为国家大学的原型,那不勒斯大学在5年后解体;图卢兹大学最初被设计成一所宗教化大学,结果发展成为一所法学占优势的大学。参见希尔德·德·里德-西蒙斯著《欧洲大学史:中世纪大学(第一卷)》,张斌贤,等,译,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20-22,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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