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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我市部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发生了很大变化,个人收入更呈现多元化;另外从今年9月1日起,将实行新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新税法精神,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经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研究决定,凡账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各类承包户、承租户、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从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按以下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依营业收入总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制订并与此文相冲突的政策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河源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序号 行业 原核定征收率(%) 修订后适用核定征收率(%) 适用范围 1 工业生产 1.5 0.9 工业生产行业(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 2 1.2 加工、修理修配 2 商品销售 2 1.2 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 3 服务业 2 1.2 饮食、旅业、租赁、旅游、仓储、代理、广告、咨询、翻译、普通理发、物业、家政、设计、洗车、其他服务业 2.5 1.5 美容美发以及兼营与美容、美发有关商品销售、桑拿、按摩、沐足 4 娱乐业 2 1.2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网吧、氧吧、台球、保龄球、游艺等 3 1.8 游戏厅 5 文化体育业 2 1.2 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6 交通运输 2.5 1.5 货物运输(公路、内河货物运输) 7 建筑安装 2 1.2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璜、其他工程作业 0.4 0.4 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承包人、挂靠户和其他从业人员 8 房地产 2 1.2 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9 采矿业 2 1.2 个人销售矿产品 10 其他行业 0.4 0.4 承包户、承租户、挂靠户 2 1.2 凡上面未列举的行业都归入本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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