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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个人还是家庭?

2023-09-16 18: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个税课税模式选择:个人还是家庭?

  编者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包含个人和家庭两种,我国一直采用个人课税模式,是否以家庭为单位课税成为理论界和税收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最近,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制度研究》课题组在苏州召开了一次研讨会,来自多地税务机关的科研人员就课税模式选择展开激烈讨论,本期财税论坛选取其中的主要观点呈现给读者。

  ■课税模式应考虑现实国情和征管基础      北京市地税局课题组

  从我国现实国情和征管基础看,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选择路径,应先实现分类与综合税制下面向自然人的个人课税模式,在此基础上推行允许夫妻家庭联合申报的混合课税模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实施分类与综合税制下面向自然人的个人课税模式奠定了基础,但距离家庭课税模式还存在很大差距。若直接推行家庭课税模式,势必因为社会基础不具备、征管能力不适应出现征管漏洞,降低纳税人遵从度,无法真正实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

  家庭成员构成多元以及人员大量流动造成家庭界定复杂。一方面,根据《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变动分析》基本结论,当前我国家庭成员构成仍存在一定的复杂性,这将给纳税主体范围确定带来很大难度;另一方面,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为2.6亿人,普遍存在的人户分离现象将给家庭成员界定带来难度,属地管理下实施家庭课税模式将增加税收管理风险。

  缺少相关配套制度衔接。一是面向自然人的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尚待建立完善。由于缺少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当前个人收入涉税信息还未实现个人名下归集,缺少此项基础工作,实现涉税收入信息在家庭名下归集的难度将更大。二是涉税信息共享制度难以有效落实。

  完善个人所得税及配套相关法律制度是顺利完善课税模式选择的基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健全法律制度。

  一是推动个人所得税制度由分类征收向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改革,先小综合后大综合,逐步平稳地过渡到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二是逐步完善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将自然人相关的涉税信息及资料均归集于纳税人识别号下。三是完善非现金支付制度。规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收入所得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提高对个人收入的监控,鼓励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个人交易支付中的应用。四是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制度。以修订税收征管法为契机,进一步明确部委、金融机构等第三方机构提供涉税信息的法律责任。

  完善相关费用扣除项目。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将费用扣除分为标准扣除和生计扣除。在初步设定生计扣除时,可以基于单位家庭成员扣除额的思路设计家庭扣除,按照基本生计扣除×家庭系数×家庭结构折算系数的方法计算生计扣除。建立生计扣除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结合物价变动情况和通胀水平,每年度动态调整生计扣除标准。在逐步推行实现个人申报制度并建立强大的信息核算系统后,生计扣除可以推行单位家庭扣除额与据实扣除并行的方式,纳税人可以依据自身情况选择扣除方式,进一步体现费用扣除的公平性。

  ■承认家庭劳动是社会劳动的一部分      海南省地税局课题组

  家庭课税模式能更好地体现一国政府的公平治税思想。一般情况下,凡是税制建设比较完善的国家,均承认家庭劳动是社会劳动的一部分,将家庭劳动纳入社会分工的大系统中,体现男女平等的社会学意义。同时多在税前规定了不同数额、不同名目的扣除额,如子女抚育费、纳税人本身再教育和循环教育费、父母赡养费等刚性生活成本费用。家庭课税模式的最大优点就在于能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刚性实际支出情况,使同类型的人在税后结果上尽量公平,充分体现税负量能负担原则。

  家庭课税模式更能体现财产家庭共有或夫妻共有。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仅针对个人账面所得课征,所以,在课征时纳税人只能是财产共有者中一方或多方分别缴纳,而不是共同就同一财产纳税。从社会学角度看,这样的税制没能体现家庭或夫妻共同享有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个人所得税有筹集收入、公平课税、稳定经济的三大功能,三大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宽税基、超额累进税率两个核心因素。家庭课税模式有利于拓宽税基,将所有应税收入纳入课税范畴并对所有应税收入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而不像目前的个人课税模式将累进税率适用范围限定在工资、薪金、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租、承包经营所得,使得累进税率稳定经济的功能发挥大打折扣。

  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和征管水平的提高,我国已具备实行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模式的外在条件和技术手段。

  ■设计合理的费用扣除模式      大连市地税局课题组

  首先,考虑每个家庭的成员构成情况。根据我国的国情,按以下步骤确认构成情况:一是确定一个家庭有几个取得收入的人员,二是确定每个家庭赡养的人数,三是将需要赡养的人员分类,四是根据一定的系数进行计算确定每个家庭的负担。在具体设计中,对被赡养人进行分类时,大抵可分为孩子和老人两类。对每类被赡养人进行系数计算时,如一个家庭所抚养孩子的费用可采用的方法:确定抚养孩子的人数,对抚养的孩子再进行分类,再结合国情,对每一阶段被抚养人需要的支出进行系数调整,确定较为准确的数据。

  其次,考虑整个家庭的收支情况。一是确定整个家庭的收入人数和每个人的收入情况。对收入情况进行确定时,要把纳税人各种收入进行汇总,计算出整个家庭的收入。二是对家庭的各项支出进行分类。三是将家庭的总收入减去家庭的总开支后的余额作为家庭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征收。

  再次,考虑家庭的特殊突发情况。比如,家庭中有人突患重大疾病,或者家庭中有残疾人员、单亲家庭等因素。

  ■改革宜采取渐进的方式      河南省地税局科研所

  一直以来,学者普遍认为,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进行有差异的费用扣除是实现税收公平原则的最好选择,更符合人们的生活习惯和认知。基于国际经验和我国征管实际,改革宜采取渐进的形式,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下,充分考虑家庭的各类生计支出与赡养抚养支出,对综合所得的费用扣除实行动态扣除,对分类所得的费用扣除采取比例扣除的形式。在征管条件基本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实行比较完全的综合所得税制,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实行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差异扣除。

  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美国,可自主选择“单身纳税人、已婚单独申报的纳税人、已婚联合申报的纳税人、以户主身份申报的纳税人”四类申报主体。

  在家庭课税模式下,可以参考美国和日本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采取优化税率结构的办法。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方面,可以采用“减少税率级次、扩大级距、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的做法。具体来说,可将我国工资、薪金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降到五级,最高边际税率由45%调整到35%;对经营和劳动等相同税源性质的收入,采取统一的税率标准,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家庭模式更能彰显公平      黑龙江地税局课题组

  我国以个人为单位对纳税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既未考虑家庭经济负担的差异,也未对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进行考量,从而偏离了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和原则。家庭是一个经济整体,共同从事生产、投资和消费行为,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负担。家庭经济负担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为此要公平地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就必须对纳税人的家庭经济负担进行具体的分析和了解,而不应将纳税人的收入状况同家庭的经济状况割裂开来考虑,否则,就会形成“穷人纳税,富人避税”的不公正局面。

  推动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的改革,为家庭课税制征收创造基础条件,可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遏制贫富差距悬殊的现象,这比当前实行的以个人为单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更加公平、合理。

  由于纳税过程繁琐和纳税人掌握税法知识的有限性,多数纳税人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申报手续和办理纳税事宜方面难以自行完成,急需设置一个简明高效的税务代理机构作为纽带。而税务代理制度的推行,一方面有利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消除或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另一方面,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架起了桥梁,把税收政策和税收常识及时传递给纳税人,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

  ■短期内不具备家庭课税实施条件

  湖南省地税局课题组 长沙税务干部学院

  真正意义上的家庭课税模式是指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计征方式下,其计税单位选择为家庭的计税模式。其基本涵义是,在个人所得实现(或取得)时,分不同所得项目(类别)预征,其计税单位为个人;纳税年度终了后再将全部所得综合汇缴,其计税单位为家庭。

  家庭课税模式融合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既有利于及时监控税源,又符合量能纳税的原则,较好地解决税收的横向不公平问题,更好地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和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功能。

  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定位应当是坚持效率与公平并重:即通过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以促进效率,通过提高高收入者的税负以促进公平。

  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社会环境、社会征信体系、税务机关信息管税的能力看,短期内尚不具备家庭课税模式实施条件,近期内应当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的应税项目划分、税前扣除标准、税率结构进行完善与改良。

  短期内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仍以个人为计税单位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考虑家庭因素对计税的影响,特别在税前扣除制度设计时,要考虑不同家庭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加以扣除,如个人婚姻状况、配偶就业状况、子女数量、赡养因素、必要的教育和大病医疗支出等。目前最需要优先考虑的是综合课税的费用扣除额应增加人口赡养系数和房贷利息支出这两个专项扣除项目。

  ■模式选择可另辟蹊径      刘朝均 王文波

  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包括个人、家庭。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但其操作复杂、征税成本和社会成本巨大。选择家庭合并计算、分割扣除、个人单独申报,建立与税收扣除、累进税率设计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既能体现税收公平、效率原则,也能降低对婚姻的影响,提高家庭福利和社会效率。

  所得可划分为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综合所得以劳动所得为主,分类所得以财产和资本利得为主。

  费用扣除包括综合所得费用扣除和分类所得费用扣除。

  在综合所得费用扣除中,一是工薪所得费用扣除。包括基本扣除、分项扣除和附加扣除。

  基本扣除指维持纳税人和家庭成员基本生计的费用扣除,包括食品、衣服、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教育文化服务、杂项商品与服务支出。

  如果考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的影响,以四川省为例,我们认为个人生计费用扣除每月2000元比较适宜。基本扣除是按家庭计算的,因此无收入来源的法定被赡养人、抚养人和无收入来源配偶生计费用支出应当扣除。有收入来源但不足2000元的差额部分应当扣除。

  分项扣除指按照国家标准计算并缴纳的社会保险、年金、住房公积金应扣除。

  附加扣除主要包括:1.大病医疗费用扣除。可对未报销医疗费用按比例扣除(如60%)或限额扣除。2.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对纳税人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内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贷款利息应当扣除,对无住房家庭的房租可以限额扣除或参照房贷利息标准扣除。3.教育支出扣除。对纳税人用于子女基础教育至大学学历教育阶段(本科和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投入,可凭有效票据按比例扣除(60%)或限额扣除。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的可简易扣除(如每月1500元)。

  二是生产经营所得成本费用扣除。生产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及税金等,还应包括投资者工薪费用扣除。

  在分类所得费用扣除中,总体考虑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扣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不作费用扣除。

  对综合所得累进税率的设计,税率可设5级,5%、10%、20%、30%和40%。

  对分类所得的税率设计,我国30多年来采用20%的比例税率,与综合所得的平均税率接近,对分类所得设计20%的比例税率仍然是税制改革的取向。

  作者单位:四川省地税局

  ■改进征管,充分发挥个税调节收入的功能      李朝晖

  只有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条件并进行配套措施的改革,才能真正使纳税人,特别是高收入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实至名归,收入调节功能也才能完整发挥。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很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造成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的发挥。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自行申报和委托代征三种征收方法,由于受现有征管体制和信息建设系统的局限,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部门合作共享,甚至税务机关区域信息传递或内部机构信息传递也存在诸多障碍。信息传递不畅使税务机关无法准确监控纳税人的全部收入。事实上,我国个人所得税当前唯一能管住的只有那些单纯依靠工资生活,并由行政事业单位和规范企业代扣代缴的中低收入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征收面广、流动性强、税源分散、不易管控,所以要使“公平纳税”理念得以全面贯彻,必须在进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不断推进税收征管条件的完善,加快配套措施建设的进程。

  一方面,就完善税收征管条件来讲,应建立健全以银行为核心的个人收入信息采集系统及其与税务机关的共享体系,设立个人所得税档案;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代扣代缴明细管理制度,完善交叉稽核管理系统;建立畅通的税务机关信息传递系统,保证跨区域税务机关以及税务机关内部税收信息共享。另一方面,就完善征管配套措施来讲,目前应下大力气加强现金管理,大力推进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继续完善个人存款实名制,并建立范围扩大的资产实名登记制度;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家庭因素对个税影响的比较      王泽雷 傅彤 余菁程平

  家庭因素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一般有四种方式。最常见的是费用扣除,为大多数国家采用。其次是税收宽免,另外有税收退还和扣除(损失)相互结转。

  在扣除费用方面,美国的扣除项目包括教育、医疗、住房和其他。

  新加坡法定扣除费用有17项之多,与家庭有关的有:婚姻扣除,包括配偶扣除以及残疾配偶扣除。为鼓励生育,给予生育优厚的费用扣除和养育子女的费用扣除。

  德国与个人生活相关的特殊支出和非常费用,可税前扣除。

  巴西夫妻双方选择以家庭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除可享受适用于家庭和个人的费用扣除外,在投资所得费用扣除时,还可扣除纳税人及其家属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用。此外,子女教育费用按年扣除一定额度;离婚夫妇一方支付的子女抚养费用也可扣除。

  香港缴纳薪俸税时与家庭有关的扣除项目包括:支付给养老院的父母、祖父母养老费,可扣减最高8万港元/年;房贷利息,每年可扣减最高10万港元/年。

  美国、法国、德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对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赡养的父母规定了一定额度的税收优惠,称为税收宽免或者抵免。

  我国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家庭因素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仅限于家庭成员间财产转移、离婚分家析产以及外籍人员个人费用扣除方面,家庭税收负担较高。家庭课税模式以家庭实际支付能力而不是总收入征税,充分体现了量能征税的原则,应该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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