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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业务部函[2015]12号 各期权经营机构: 近期,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放开了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数量限制。为进一步指导期权经营机构开立多个合约账户的业务实践,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合约账户的数量 (一)合约账户与证券账户一一对应,持有多个证券账户并符合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的投资者,最多可开立5个合约账户。 (二)投资者在一家期权经营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合约账户。 二、关于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管理 (一)投资者开立首个合约账户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以及《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开户指南》的要求执行。 (二)投资者开立非首个合约账户的,在提供已开立的首个合约账户相关凭证或交易记录的情况下,期权经营机构只需执行以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要求,无需再对投资者的交易经历、知识测试成绩、期权模拟交易经历进行核查: (1)托管在本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通过本期权经营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本期权经营机构1年内对该投资者进行过风险评估的,可不重做评估。 三、关于持仓限额的管理 期权经营机构以合约账户为单位对投资者的持仓限额进行前端控制。单个合约账户满足本所《关于调整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的条件时,期权经营机构可以为投资者调整持仓限额。 四、关于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以下简称“买入金额”)的管理 期权经营机构对买入金额的管理,以托管在本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为基础进行计算并予以前端控制。 特此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衍生品业务部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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