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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知识(三):公安机关严禁插手经济纠纷

2024-06-14 10: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公安部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各地公安机关不得干预经济纠纷,切实纠正办理经济案件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严禁把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纠纷、债务纠纷立为刑事案件,为一方当事人追款讨债;严禁采取违法收审等手段强行抓人,“还款放人”等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行为。公安机关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不是简单的不正之风外套,而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它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以及政府的形象和声誉,漠视甚至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必须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绳之以法。

为此,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规定,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严格依法办事。要注意划清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切不可轻易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致造成被动和难以挽回的后果。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

《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规定,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规定,对于继续把经济纠纷当成诈骗案件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应予警告纠正;对不予改正者,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因越权干预经济纠纷造成行政或刑事赔偿的,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民警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未经批准,擅自抓人、扣人或以种种借口拒不执行有关法律和规定,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依法纠正的指令,严重违法违纪的民警,特别是有关领导,要坚决处理,直至撤销职务;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乱查封财产等8种行为将被追究责任。第七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依法纠正,或者直接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纠正决定。对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权管辖或者推诿管辖的;

(二)违反规定立案、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违反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违反规定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六)拒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

(七)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

对于导致国家赔偿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偿其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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