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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第55期

2024-05-29 14: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我的车不见了……!”报警后发现车被某融资公司拖走抵债了,那买主能否要回购车损失?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买方彭某明知所购的二手车上设有抵押权,因抵押权实现造成的损失由彭某自行承担。

案件详情

2022年6月17日,彭某发现自己去年3月10日购买的二手宝马车不见后立即报警。经调查,车是被某融资公司拖走的。彭某遂找到卖车人吴某,要求其退还购车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彭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5日,该二手宝马车原车主向某将该车抵押给某融资公司,因到期未清偿债务,该融资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融资公司对宝马车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20年12月16日,向某将该二手宝马车转让给吴某。次年3月10日,吴某又将该车转让给彭某。双方约定:该车为债权车,转押不过户,彭某知晓并接受风险,承担包括遗失和法院查封等一切责任。2022年6月17日,某融资公司对该车进行资产保全,将其拖走。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他人享有对该车的抵押权,车辆被拖走后,导致彭某购买车辆的目的无法实现,彭某可以此解除车辆转让协议,吴某应向彭某返还购车款。

一审宣判后,吴某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二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明知交易的车辆为抵押车,且抵押权实现将会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并据此在车辆交易价格、合同风险负担方面予以体现,合同明确约定抵押权人行使权利导致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实际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无抵押权的车辆价格,抵押权实现属于双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可能产生的损失。故认定彭某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近年来,二手车因价格实惠、交易流程便捷受到市场欢迎,但同时也因来源不明、权属情况复杂等因素引发诸多纠纷,其中,二手抵押车辆交易纠纷较为常见。民法典明确规定,除另有约定外,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其立法目的在于鼓励交易,充分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增强流通性,因此抵押车在二手车市场上流通并不当然违法。但在车辆交易后,买卖双方往往会因车辆抵押权人行使权利而引发纠纷。为此,买卖双方在二手车交易中,均应仔细核查车辆权属情况、权利负担情况等关键信息,并在合同中对相关情况及风险承担予以明确。如卖方未履行相应车辆信息核实及权利瑕疵的告知义务,则可能承担解除车辆转让合同、返还车辆购买价款的风险。如买方明知所购车辆为抵押车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则事后不能再以车辆被抵押权人拖走,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可能就会面临不能取回或者不能全部取回车辆价款的风险。

文稿:民二庭 谭欣 王瑞雪

原标题:《以案普法第55期 | 男子二手车被拖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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