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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奖补办法》的通知

2024-06-24 03: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推动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奖补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0日    

东莞市推动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关于加强农地统筹建设美丽田园推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补资金,是指符合支持范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采用先建(购)后补、先评定后奖励等方式,支持设施农业提升、现代种业提升、经营体系提升等三大类领域,助力推动我市都市现代农业又快又好发展。

  第二章 设施农业提升

  第四条 设施农业提升奖补措施支持范围

  设施农业提升奖补措施包括对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类大棚设施、渔业过冬棚、农业机械购置进行补贴;对设施种植(渔业)建造进行补助;以及对设施农业示范基地、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进行奖励。

  第五条 大棚(喷滴灌)设施补贴

  (一)补贴条件

  新建温室大棚面积2亩以上,或新建节水喷滴灌设施20亩以上。

  (二)补贴标准及限额

  1. 大棚类设施

  其中,①类温室大棚。建设标准:钢结构主体,肩高≥1.8米、跨度≥5米。按照1.8万元/亩标准补贴,最高补贴40亩。②类温室大棚,建设标准:钢结构主体,肩高≥1.8米、跨度≥5米。同时温室大棚内苗床面积占大棚面积60%以上或装有水帘降温等设备。按照2.6万元/亩标准补贴,最高补贴40亩。

  2. 喷滴灌设施

  其中,①类节水喷滴灌。建设类型:移动式节水喷滴灌(含喷带、微喷、滴喷等)。按照400元/亩标准补贴。②类节水喷滴灌。建设类型:固定式节水喷灌(旋转喷灌)。按照800元/亩标准补贴。

  第六条 渔业过冬棚补贴

  (一)补贴条件

  水产养殖场搭建渔业过冬棚30亩及以上。持有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二)补贴标准

  搭建渔业过冬棚按750元/亩标准补贴。

  第七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一)补贴条件

  符合广东省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农业机械,申报主体已取得当年中央、省财政农机购置补贴。

  (二)补贴金额及限额

  对当年取得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更新补贴的机具,原则上由市财政在下一年度按照中央、省补贴的同等金额进行补贴。个人年度内获得市财政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8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最高不超过16万元,农机合作社最高不超过24万元。

  第八条 设施种植项目建造补助

  (一)补助条件

  温室大棚连片达到5亩以上或自动节水灌溉连片面积达到50亩以上或工厂化种植设施面积达10亩以上。

  (二)建设内容

  主要以项目化形式支持新增农业生产设施的建造及其配套等。包含不限于:水肥药一体化、智慧农业自动化,控温控湿控光控电、水储蓄灌溉、水净化等设施建设,病虫害防治设备,农用挖掘机或农用运输车,采后商品化分级设备、储藏保鲜、冷链物流以及农产品烘干设备购置和设施建设等。

  (三)补助标准及限额

  每个项目补助资金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本办法实施期限内总项目个数不超过20个。

  第九条 设施渔业项目建造补助

  (一)补助条件

  1. 符合《东莞市水域滩涂养殖规划(2018-2030)》,权属明晰。

  2. 持有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3. 近2年产品抽检合格(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无违反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规定行为。

  4. 养殖面积30亩以上(观赏鱼养殖20亩以上)或年产量15吨以上(观赏鱼养殖年产量100万尾成品鱼以上),无公害生产基地、科研基地优先申报。

  (二)建设内容

  主要以项目化形式支持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等设施的建造和设备的购置等。包含不限于:水处理设施建设;建设、改造配套完整的机械化循环水系统;供气系统和控温系统;自动化水质监控仪器等。

  (三)补助标准及限额

  本办法实施期限内,同一申报主体获得同类设施渔业建造补助和水产良种体系建设补助项目合计不超过60万(新增的申报主体合计不超过60万),2021-2025年间有享受过该项补助的,则合计不超80万。本办法实施期限内设施渔业建造补助和水产良种体系建设补助总项目个数不超过30个。

  第十条 设施农业示范基地评选奖励

  (一)奖励条件

  设施农业示范基地(含种植业“三品一标”示范基地),其中:

  1. 设施农业示范基地。温室大棚连片达到5亩以上,自动节水灌溉系统连片面积达到50亩以上,工厂化种植设施面积达到10亩以上,或者粮食机耕机插机收化率达100%。

  2. 种植业“三品一标”示范基地。种植连片粮食面积达到100亩以上,蔬菜面积达到30亩以上,水果面积达到100亩以上,或者花卉苗木面积达30亩以上。

  (二)奖励标准

  被评选为市级设施农业示范基地(含种植业“三品一标”示范基地)的单位,市财政局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成功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相继获得国家、省、市称号的,以最高称号奖励标准发放奖励金额。本办法实施期限内总评选市级示范基地称号个数不超过30个。

  第十一条 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评选奖励

  (一)奖励条件

  1. 符合《东莞市水域滩涂养殖规划(2018-2030)》,权属明晰。

  2. 持有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

  3. 近2年产品抽检合格(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无违反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规定行为。

  (二)奖励标准及限额

  被评选为市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的单位,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开展国家、省级示范区的申报工作,对成功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2023年1月1日起,相继获得国家、省、市称号的,以历年来最高称号奖励标准发放奖励金额。国家级、省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属于新增称号。本办法实施期限内总评选市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和市级水产良种示范场称号个数不超过40个。

  第三章 现代种业提升

  第十二条 现代种业提升奖补措施支持范围

  现代种业提升奖补措施包括对从事农作物种业提升建造、水产良种体系建设补助,以及对水产良种场示范评选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农作物种业提升建造补助

  (一)补助条件

  具备开展农作物种业提升、品种培育、良种扩繁、保护利用等人员和基础设施条件。

  (二)建设内容

  农作物种业提升建造主要以项目化形式支持新增农作物种业提升的建造及其配套等。包含不限于:农作物新品种引进示范推广、良种选育(培育)、种质(含荔枝古树名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厂化育苗育秧(组培苗),病虫害防治设备等。

  (三)补助标准及限额

  每个项目补助资金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本办法实施期限内总项目个数不超过10个。

  第十四条 水产良种体系建设补助

  (一)补助条件

  1. 符合《东莞市水域滩涂养殖规划(2018-2030)》,权属明晰。

  2. 持有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3. 近2年产品检疫合格(未被检疫年份视同合格),无违反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规定行为。

  4. 具备1名渔业技术人员。

  5. 庭院式龟类苗种年生产能力5千只以上,其它鱼类年孵化水花1000万以上或名特优品种鱼苗水花100万尾以上。

  (二)建设内容

  主要以项目化形式支持种业提升类补助,包含新品种引进、良种亲本更新、良种选育、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等。包含不限于良种提升实施过程中的资料费、引种费、示范费、推广费、市场调研与开发和购买良种场亲本等。

  (三)补助标准及限额

  本办法实施期限内,同一申报主体获得同类水产良种体系建设补助和设施渔业建造补助项目合计不超过60万(新增的申报主体合计不超过60万),2021-2025年间有享受过该项补助的,则合计不超80万。本办法实施期限内水产良种体系建设补助和设施渔业建造补助总项目个数不超过30个。

  第十五条 水产良种场评选奖励

  (一)奖励条件

  1. 符合《东莞市水域滩涂养殖规划(2018-2030)》,权属明晰。

  2. 持有有效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3. 近2年苗种检疫合格(未被检疫年份视同合格),无违反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规定行为。

  (二)奖励标准及限额

  被评选为水产良种场的单位,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开展国家、省级水产良种场的申报工作,对成功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2023年1月1日起,相继获得国家、省、市称号的,以历年来最高称号奖励标准发放奖励金额。本办法实施期限内总评选市级水产良种示范场和市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称号个数不超过40个。

  第四章 经营体系提升

  第十六条 经营体系提升奖补措施支持范围

  经营体系提升奖补措施包括对实施高增长、规模经营、农业招商引资、品牌经营推广等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实施高增长奖励

  (一)奖励条件

  1. 2022年经营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

  2. 2023至2025年期间,当年经营收入达到6000万元及以上,且比上一年度增长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3. 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奖励标准及限额

  2023至2025年期间,对年度经营收入比上一年增长1000万元及以上实施奖励,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按申请顺序“先到先得”,每年奖励不超过20家企业。

  第十八条 实施规模经营奖励

  (一)奖励条件

  1. 规模经营主体实现农地连片规模经营面积达500亩以上(同一经营主体对已连片农地不能拆分申报),符合美丽田园标准,统筹用于种植水稻、大豆、马铃薯、玉米等粮食农作物。

  2. 土地合同租期超5年。

  3. 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奖励标准及限额

  每年对照奖励条件进行核查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连续的三个年度共奖励10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33.4万元,第二、第三年各奖励33.3万元。

  第十九条 实施农业招商引资奖励

  (一)奖励条件

  自2023年起经招商引资新落户东莞(包括增资扩产的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项目)。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建成,按照设计方案顺利实现投产或投入使用。

  (二)奖励标准及限额

  实际投资规模超1000万元的,每家奖励10万元,实际投资规模超2000万元的,每家奖励20万,以此类推,实际投资规模超10000万元的,每家奖励100万元,最高补100万元。奖励数量不超过10家。

  第二十条 实施品牌经营奖励

  (一)奖励条件

  1. 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当年度内加强农业品牌建设,包括“走出去”参加省级、国家级等省内外展会等。

  2. 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奖励标准及限额

  当年度内,在市外省内参加省级、国家级展会,按3000元/个展位的标准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申报1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5万元。在省外参加国家级展会,对每个展会按展位费的2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对每个展会项目最多可以申请1个标准展位。同一家经营主体一年内不得重复申请奖补资金;奖补企业总数量不超过30家/年。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实施

  (一)申报

  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制定发布具体项目的申报指南通知,由项目承担单位到所在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报申请,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供资料。申报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提交申报资料。申报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或水产生产经营的组织或个人。自申报之日起,申报对象土地承包合同租期或场所使用日期至少覆盖到2025年12月31日。已享受过财政扶持的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本办法奖补资金。

  (二)初审

  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加强项目宣传和指导,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出具初审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报材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审核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四)验收

  属于建设类项目,待项目实施完成后,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镇级初验收,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市级验收,分别出具验收意见书。

  (五)公示

  市、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将审核无误或验收合格结果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拨付

  根据公示结果,经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申报镇街(园区)财政分局,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拨付资金至项目申报单位。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一)项目申报主体愿意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参加市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方法规程。

  (二)申报主体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设账核算,专人管理,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农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申报主体提交虚假资料,应退回所有奖励金额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一)积极组织指导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申报和宣传,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将申报内容、主体、条件、标准、联系方式等申报指南信息在当地予以公开。

  (二)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和有关资格条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三)负责做好本辖区相关奖补项目初验收,拟奖补对象名单的公示等工作。协助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及时做好市财政奖补资金的拨付工作,并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四条 镇街(园区)财政分局职责

  (一)配合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市财政奖补资金的拨付工作,将资金直接划拨至申报主体开设的银行账户。

  (二)加强市财政奖补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申报、和宣传,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将申报内容、主体、条件、标准、联系方式等申报指南信息在当地予以公开。

  (二)负责奖补政策项目的标准制定、组织申报、审核核准、评审立项、验收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

  (三)负责对奖补项目进行抽查检查,指导监督项目实施。负责奖补资金的管理监督,将奖补对象名单及资金安排计划及时报送至市财政局。

  (四)负责督促相关镇街(园区)及时将市财政奖补资金拨付到位,以确保财政奖补资金及时发挥作用。

  (五)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确定奖补项目、数量及对象,以及最终奖补的金额,以确保奖补资金使用绩效。如因预算不足未能在当年度获得奖补的项目,市农业农村局可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奖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协助做好市财政都市现代农业奖补资金拨付工作,及时下达奖补资金支付额度。

  (二)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资金拨付时间延续至2026年6月30日)。2013年印发的《东莞市设施农业示范基地评选办法(试行)》《东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励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印发的《东莞市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选及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东莞市水产良种示范场评选及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东莞市设施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东莞市水产良种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鼓励镇街(园区)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参照市级奖补政策配套出台本镇街(园区)奖补政策。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NYNCJ-202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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