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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法案例丨网购后“仅退款”不退货,商家能否讨回损失?

2024-07-08 19: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4】83

如今,网购已成为大家日常购物的重要渠道。有些电商平台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购物体验等,在售后服务中推出“仅退款”。那么买家能否仅退款不退货呢?“仅退款”究竟应在什么情形下适用?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刘新荣法官审理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张某在丁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鸭脖一份,花费48.8元。张某收到货物后,向店铺客服反映鸭脖包装充气不足、生产日期不新鲜,店铺客服解释“最近批次都不怎么鼓,日期不是很新但质量没问题”等。店铺客服的回复未得到张某的认可,张某发起了退款退货申请,之后店铺拒绝了该申请,并回复可以退款退货但需要修改理由。随后,淘宝平台基于大数据对于该订单作出了仅退款的处理。店铺客服接到平台处理结果后,向张某发送了退货地址,要求张某将鸭脖退回,张某同意寄回但要求到付,店铺一方不同意到付,称运费会在收到货后以发红包的方式支付给张某,张某不同意。因双方对寄回方式未达成一致,张某未寄回案涉鸭脖。丁某诉至槐荫法院,要求张某退还货款48.8元。

张某辩称,店铺拒绝退货退款申请后,淘宝平台介入,给予仅退款处理,其无需寄回商品。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平台作出“仅退款”处理,卖家能否要求买家退回商品?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自原告经营淘宝店铺购买鸭脖,双方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收到鸭脖后,以鸭脖包装充气不足及生产日期不新鲜为由向平台申请退款退货,平台基于大数据对于案涉订单作出了仅退款的处理,但平台规则中写明“退款指交易款项支付给买家,商品由卖家自行和买家协商处理”。原被告在沟通中对于货物寄回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收到退款未寄回货物,故原告起诉至法院。因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鸭脖实际存在质量问题,且被告实际签收了案涉鸭脖也实际收到了48.8元的退款,现被告无法退回鸭脖,故对于原告丁某请求判令被告张某退还货款48.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判决被告张某退还原告丁某货款48.8元。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电子商务平台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设置退换货选项时,通常会有“退款退货”、“仅退款”及“换货”三个选项,其中颇具争议的即“仅退款”。部分消费者认为平台受理了“仅退款”,即无需再和商家沟通退货的问题。但实际上,所谓“仅退款”通常是买家未收到货或拒绝收货,所以不存在退货问题,只需直接退款,并非指买家可以在收回退款后无偿占用货物,除非电子商务平台或商家有特别承诺。

网购双方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买家申请退款,实际系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解除合同时,买方的义务系退还货物,卖方的义务系退款,若仅退款而不退货则有违诚信原则,属于违约行为。作为消费者,应当正确理解“仅退款”规则,遵循诚信原则,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申请“仅退款”;作为商家,在遇到恶意申请“仅退款”的情况时,应注意留存交易记录、协商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撰 稿丨王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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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槐法案例丨网购后“仅退款”不退货,商家能否讨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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