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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的业绩补偿条款参考实务

2024-07-16 16: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 以标的公司作为补偿对象的补偿数额确定,从公平、简易的原则出发,通常的做法是以承诺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的差额为准。即应补偿金额=承诺业绩—实际经营业绩。

2.以投资方(即收购方)作为补偿对象的补偿数额确定方式则多种多样,没有非常确定或使用率非常高的固定标准。实践中,尤其是对估值溢价倍数较高的情况下,确定的补偿数额应至少要保证收购方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以维护基本的公平原则。

(二)股权支付

此处的股权支付,既包括补偿义务人将仍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支付给收购方或收购方指定的第三人,也包括补偿义务人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如通过换股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给收购方。若补偿义务人现金补偿能力不足或者基于其他考虑,收购方有时会要求补偿义务人以其仍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作为业绩补偿的主要方式或现金补偿的补充。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发生补偿事项时,上市公司可要求回购补偿义务人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并予以注销,或由补偿义务人将该特定股份以无偿或较低的价格转让给收购方指定的第三人(一般是收购方的子公司)。特别是在收购方回购股权后可能会无法得到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选择由补偿义务人将其持有的收购方股份转让给收购方指定的其他股东。

(三)现金补偿与股权支付

将上述现金补偿与股权支付两种方式进行综合运用的模式。

五、传统业绩补偿模式的完善

并购重组业务的广泛开展带来了一宗宗“业绩补偿”纠纷案件表明,传统的业绩补偿模式不足以保证补偿义务人能如约履行补偿义务,也不足以保证收购方得到充分补偿。因此,在传统的并购重组业绩补偿模式基础上,发展出了一些新的业绩补偿设计方案,如投资方(收购方)的股权回购选择权、交易价格调整等。

(一)投资方的股权回购选择权

与前文的股权支付不同,这里的股权回购选择权是指:在承诺期限内,若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未达到承诺业绩标准的,或发生其他各方约定的法律事实时(如补偿义务人无法履行补偿义务),投资方有权选择补偿义务人以特定价格回购投资方因本次投资而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以保障投资方利益的制度安排。

在设计投资方股权回购选择权时应当考虑的要点:回购条件、回购价格。

1、回购条件

从保护收购方及其股东利益的角度的考虑,最好赋予收购方随时要求补偿义务人回购其股权的权利。考虑到公平原则,应为收购方要求回购股权设置一些触发条件。笔者建议可将“承诺期内,标的公司任何一年的实际经营业绩低于当年承诺业绩的50%”、“承诺期满,标的公司累计经营业绩低于承诺累计经营业绩的70%”、“发生承诺义务人无法按约履行补偿义务时”等作为投资方要求补偿义务人回购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的触发条件。站在投资方的角度,在设置投资方股权回购选择权时,建议赋予投资方既可以在承诺期内退出,又可以在承诺期满退出的权利。

2、回购价格

与补偿数额的计算类似,股权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也是千差万别,通常情况下,投资方本次交易实际的投资总额、投资方为本次交易而进行融资的融资成本、标的公司或原股东占有本次交易投资款的时间长短、投资方的本次投资的机会成本、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是在确定股权回购价格时所重点考虑或参考的因素。比较常用的回购价格确定方式为“本次交易的实际投资总额*(1+约定的年化收益率或系数*实际投资时间)-投资方从标的公司已获分红-投资方已获补偿金额”。

即使设置了投资方的股权回购选择权,投资方一般不会轻易行使这项权利,原因是收购方进行收购均期望标的公司超预期发展,从而使得自身的投资权益价值最大化,而退出则是最后的选择,当收购方认为标的公司不可能完成剩余业绩承诺,或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与承诺业绩相差甚远,又或是补偿义务人无法完全履行补偿义务等极端情况下,收购方才会选择退出,实施股权回购选择权。

(二)价格调整

广义的价格调整,指当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未能达到承诺业绩时,投资方有权要求按实际经营业绩调整对标的公司的估值,进而调整本次交易的价格。虽然现金补偿、股权支付都可以起到调整交易价格的作用,此处所称价格调整是直接的交易价格调整,即交易价款的调整,更侧重于强调可操作性和资金安全。这种安排比较适合于收购方拟以现金方式从标的公司原股东处受让股权的并购项目中。这种价格调整可以是实时调整,也可以是一次性价格调整。实时价格调整一般会选择某一业绩考核时点进行,即若标的公司某一年的实际经营业绩低于当年承诺业绩,则根据实际经营业绩对标的公司进行估值调整。而一次性价格调整则是在承诺期满后,根据累计实际实现的经营业绩对标的公司进行估值,调整交易对价。在现金并购重组的实践中,收购方往往对标的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大多持肯定态度,且考虑到收购方自身发展的资金需求,收购方会选择分期付款的策略。分期付款方式使得收购方可根据标的公司发展情况及自身资金需求随时调整投资策略,也可以在调整交易价格时避免出现“交易价款无法追回”的窘况。

根据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根据新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理论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公司不需再做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实务中,由于标的公司的估值往往是交易双方商业博弈的结果,而缺乏一个客观、合理的可评判标准,因此,上市公司要求标的公司对并购完成后的业绩做出承诺、及未完成承诺期承诺业绩时做出业绩补偿,以期通过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证明”估值的合理性、标的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实现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基于我们对已审核通过的并购案例、在审重组案例反馈意见的观察、及对市场化并购的理解,监管部门对并购重组的关注更多在于业绩承诺的合理性、业绩承诺年限、业绩补偿安排的可实现性、及标的公司原股东股份锁定期限、交易完成后的协同效应、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性等,而对于交易估值则更多交由市场决定。就作为一种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的业绩补偿方式而言,能否得到有效执行,主要取决于上市公司的整合协同策略安排与经营管理能力。短期的业绩补偿并不能改善与提高公司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实务中,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并购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对于标的资产作价较账面价值溢价过高的,视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在补偿主体方面,根据利益主体享有的估值溢价等原因,往往由交易双方或标的公司自行协商确定。在补偿方式方面,主要为现金补偿、股份补偿、及“现金+股份”补偿。

在我们观察的各类案例中,我们将补偿方式划分五大类,分别为:(1)现金补偿;(2)股份补偿;(3)“现金+股份”补偿,但优先以现金补偿;(4)“现金+股份”补偿,但优先以股份补偿;(5)同时以“现金+股份”补偿。

业绩补偿方式不仅体现了对并购重组政策与监管部门审核态度的拿捏,更体现了交易对手在诡谲博弈后的利益平衡。就上述五大类补偿方式,本文将通过20个并购重组案例,给正在如火如荼的并购市场予以参考。

六、全部以现金方式补偿的并购案例

1、大东南并购游唐网络100%股权

1.1 交易方案

上市公司向游唐网络的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游唐网络 100%的股权,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部分现金对价。

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姜仲杨、陆旻、韩军、上海完美、苏州龙跃合计持有的游唐网络100%股权。游唐网络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56,250万元。其中60%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33,750万元,剩余40%以现金方式支付22,500万元。

现金对价分四期向交易对方支付,第一期支付45%,第二期支付20%,第三期支付20%,第四期支付15%。

1.2 股份锁定

姜仲杨、陆旻、韩军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正式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12 个月之后,在业绩承诺期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分别出具后分三期解锁,每期解锁比例为35%、35%、30%。

1.3 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

姜仲杨、陆旻、韩军承诺,游唐网络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非后归母净利润数不低于人民4,500万元、5,850万元、和7,350万元。

游唐网络在承诺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利润的,姜仲杨、陆旻、韩军应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姜仲杨、陆旻、韩军各自承担利润补偿责任的比例为54.12%、35.29%、10.59%。

每年应予补偿的金额依照下述公式计算:承诺利润金额-实际净利润金额。

姜仲杨、陆旻、韩军在游唐网络任一承诺年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利润时均应按照上述方式进行补偿,游唐网络在其他承诺年度超额完成的利润并不能冲抵该年度应补偿金额。姜仲杨、陆旻、韩军应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本次交易总对价扣除交易对方缴纳税收后的部分。

本次交易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

2、科达机电收购东大泰隆100%股权

2.1 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科达机电将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东大科技及吕定雄等 27 名自然人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东大泰隆 100%股权;经交易各方协商,定价为 33,094.10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对价款 22,094.10 万元,以现金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对价款11,000万元。公司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1.1亿元,拟用于支付现金对价款。

2.2 股份锁定

向东大科技及吕定雄等 27 名自然人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2.3 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

东大科技及吕定雄等 27名自然人向科达机电保证并承诺东大泰隆公司2013年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不低于3,244.74万元,2013年至 2014年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不低于7,289.28万元,2013年至2015年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不低于 12,104.18 万元,2013年至2016年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不低于16,977.59万元。

标的资产在承诺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利润的,现金补偿义务人东大科技及吕定雄等 27 名自然人应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净利润差额。 现金补偿义务人依照下述公式计算出每年应予补偿的现金数: 补偿现金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已补偿现金数

现金补偿义务人东大科技及吕定雄等 27 名自然人按照本次交易前在东大泰隆公司的股权比例计算各自应当补偿的现金数。

本次交易于2013年12月19日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

3、太极股份收购慧点科技91%股权

3.1 交易方案

太极股份将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标的公司9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其中:拟向姜晓丹等14名自然人以及华软投资等6家企业支付73,573,500元现金并发行26,828,604股股份收购其持有的标的公司91.00%股权。

3.2 股份锁定

姜晓丹、吕翊、李庆、维信丰分别承诺,其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太极股份向其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华软投资、林明等分别承诺取得的太极股份向其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太极股份向其发行的股份数量的百分之三十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3.3 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

交易对方承诺慧点科技 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为4,000 万元、4,820 万元和5,525 万元。慧点科技在盈利预测补偿期限内任一会计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能达到交易对方承诺的对应会计年度净利润数,交易对方将对太极股份进行补偿,该年度补偿方式应采取现金的形式,每年需补偿的现金总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年需补偿的现金总额=(累计净利润预测数-累计实际净利润数)×目标资产的交易价格÷补偿期限内各年的净利润预测数总和-已补偿现金金额。

交易对方中任一慧点科技单一股东每年需补偿的现金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单一股东的交易对价=该单一股东的现金支付对价+(该单一股东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太极股份向其发行的股份数×每股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于2013年11月8日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

4、新华医疗并购远跃药机90%股权

4.1 交易方案

新华医疗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远跃药机90%股权,其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王波等18名自然人和晨亨投资所持远跃药机80%股权,以现金方式购买徐中华等3名自然人所持远跃药机1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远跃药机90%股权作价为35,280万元。其中,现金支付比例为11.11%,股份比例比例为88.89%。

4.2 股份锁定

本次交易对方王波等18名自然人和晨亨投资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新华医疗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12个月之后,在盈利承诺期内若当年实现盈利承诺,或者虽未实现盈利承诺但履行完毕盈利补偿,按三期解禁可转让股份,每期可解禁的比例分别为40%、30%、30%。

4.3 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

王波等5名自然人向新华医疗保证并承诺从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当年起的三个计年度内,远跃药机100%股权每年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非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同期预测数,且2013年不低于4,000万元、2014年不低于4,500万元、2015年不低于5,000万元。

如远跃药机实际净利润不满足上述承诺,则王波等 5 名自然人负责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偿净利润差额。

利润补偿期间,远跃药机每年的补偿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补偿金额=(远跃药机 100%股权当期承诺净利润数-远跃药机100%股权当期实现净利润数)*2。

利润补偿期间的每年,在上一年度存在王波等5名自然人向新华医疗进行利润补偿的情况下,当年实现净利润同时达到以下条件时,新华医疗将王波等 5 名自然人已补偿的上一年度补偿金额退还给王波等5名自然人:1、(远跃药机 100%股权当期实现净利润数-远跃药机 100%股权当期承诺净利润数)大于零;2、(远跃药机100%股权当期实现净利润数-远跃药机 100%股权当期承诺净利润数)大于(远跃药机 100%股权上一年度承诺净利润数-远跃药机100%股权上一年度实现净利润数);3、远跃药机 100%股权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大于远跃药机 100%股权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

王波、张崇元、颜志红、王贺、张维岳按照2:1:1:1:1 的比例向新华医疗支付该年度需支付给新华医疗的全部补偿金。

在前述方式下无法足额补偿的情况下,王波等5名自然人、刘雪松等13名自然人和晨亨投资承担如下连带担保责任:在王波等5名自然人、刘雪松等13名自然人和晨亨投资本次认购的新华医疗股票可转让之日起 15日内,新华医疗应当按照不足部分计算的王波等5名自然人、刘雪松等13名自然人和晨亨投资所持新华医疗股份数予以解禁,王波等5名自然人、刘雪松等 13 名自然人和晨亨投资应当在股份解禁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转让该部分解禁股份,并以所获得的转让款向新华医疗进行补偿。

本次交易于2013年12月7日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

七、以“现金+股票”方式进行补偿,但优先以现金方式补偿的案例

1、明家科技收购金源互动100%股权

1.1 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系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甄勇、红日兴裕持有的金源互动100%股权。本次交易价格为40,920.00万元。其中,以现金支付16,368.00万元(现金支付比例为40%),剩余24,552.00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现金支付比例为60%)。

1.2 股份锁定安排

甄勇承诺:本次发行在2015年1月5日(含当日)之前完成,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本次发行在2015年1月6日(含当日)之后完成,其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607,422股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10,528,649股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同时为保证本次交易盈利预测补偿承诺的可实现性,在专项审核报告及上市公司2018、2019年审计披露后,甄勇分六期转让其于本次取得的上市公司 10,528,649 股股份,每期可累计转让的股份比例为 20%、50%、75%、90%、95%、100%。

红日兴裕承诺: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1.3 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

甄勇、红日兴裕承诺金源互动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3,100.00 万元、4,000.00万元、4,800.00 万元和 5,500.00 万元。

如金源互动在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则甄勇、红日兴裕应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当期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金额=(基准日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基准日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金额中甄勇、红日兴裕所占比例,按照甄勇、红日兴裕在本次交易中各自取得的对价占比进行分配(即甄勇占 55.00%,红日兴裕占 45.00%)。

甄勇、红日兴裕当期需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的,则补偿时,先以甄勇、红日兴裕以其自本次交易取得的现金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甄勇、红日兴裕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如还有不足部分由甄勇、红日兴裕自筹现金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先由红日兴裕以其自本次交易取得的现金进行补偿,不足部分由甄勇、红日兴裕以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1)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甄勇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55%)/本次发行的股份价格

当期红日兴裕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45%-当期红日兴裕已补偿的现金)/本次发行的股份价格

(2)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分配股票股利的,则应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

(3)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4)按照以上方式计算出的补偿金额仍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甄勇、红日兴裕以自筹现金补偿。

1.4奖励对价

承诺期内在达到业绩承诺数的前提下,如果承诺期内金源互动累计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总和超出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总和,各方同意将超出部分的40%奖励给金源互动的经营管理团队,由金源互动一次性支付。

本次交易已于2014年12月4日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

2、中小板公司北纬通信收购杭州掌盟82.97%股份

2.1 交易方案概述

北纬通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蔡红兵、冯利平、钟伟俊、张苗苗、马琴、马峰及汇成众邦合计持有的杭州掌盟 82.97%的股权。本次杭州掌盟 82.97%股权的作价为36,180万元,其中现金支付比例为41.45%,股份支付比例为58.55%。

2.2 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张苗苗、马琴、马峰承诺,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交易对方蔡红兵、冯利平、钟伟俊承诺,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上述锁定期满后,蔡红兵、冯利平、钟伟俊在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应按照 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

2.3 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

除汇成众邦以外的其他交易对方承诺杭州掌盟在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非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7.86 万元、4,804.69 万元、5,701.34 万元。

在承诺期内,如果杭州掌盟当年实际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则除汇成众邦以外的其他交易对方应以当年应补偿金额为基数按照各自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对价占除汇成众邦以外的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所获交易对价总额的比例确定其单方应补偿金额。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的对价总额-已补偿金额。

除汇成众邦以外的其他交易对方就当年应补偿金额应按照如下方式和原则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若当年应补偿金额未超过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应支付但根据分期支付安排尚未支付完毕的现金对价金额(不包括上市公司逾期未支付的部分),则应以当年应补偿金额优先抵扣该等剩余现金对价,被抵扣的现金对价将不再支付;若当年应补偿金额已超过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应支付但根据分期支付安排尚未支付完毕的现金对价金额(不包括上市公司逾期未支付的部分),则在以当年应补偿金额优先抵扣该等剩余现金对价后,除汇成众邦以外的其他交易对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另行进行股份补偿。除汇成众邦以外的其他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时,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以股份进行补偿的金额/发行股份价格

如除汇成众邦以外的其他交易对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因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实施转增、股票股利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导致调整变化,则补偿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交易对方进行股份补偿后仍无法弥补当年应补偿金额,则该等交易对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另行进行现金补偿,现金补偿数额的计算公式为:现金补偿金额=当年应补偿金额-当年已抵扣现金对价-当年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股份价格。

本次交易已于2014年11月20日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在审核通过后,由于标的方股东无法筹措税务主管机关要求的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款,因此提出终止交易。

3、利亚德收购励丰文化 100%股份

3.1 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中,励丰文化估值为64,715.00 万元,其中股份支付对价为 54,715.00 万元,占标的资产总对价的 84.55%,现金支付对价为10,000.00 万元,占标的资产总对价的 15.45%。现金对价分两期支付,交割完成后支付5000万元,配套资金募集到位后支付5000万元。

3.2 股份锁定

周利鹤、朱晓励、代旭、菁英投资承诺对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日起12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上述法定限售期限届满后,该等股东所取得的对价股份在满足协议约定的条件后分三次解禁,每期累计解禁比例为25%、50%、100%。解禁条件主要为:

第一次解禁条件:根据《专项审核报告》,励丰文化 2014 年、2015 年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总和≥2014 年、2015 年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80%。

第二次解禁条件:根据《专项审核报告》,励丰文化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总和≥2014 年、2015 年、2016年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80%。

第三次解禁条件:根据《专项审核报告》,励丰文化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总和≥2014 年、2015年、2016 年、2017 年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80%。

尽管有前述约定,在周利鹤、朱晓励、代旭、菁英投资根据约定履行完毕相应的全部补偿义务后,其因本次交易持有的所有仍未解禁的对价股份均予以解禁。

3.3 业绩承诺

周利鹤、朱晓励、代旭、菁英投资承诺励丰文化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2,800 万元、5,400 万元、6,400万元、7,600 万元。

周利鹤、朱晓励、代旭、菁英投资同意就励丰文化实际扣非净利润不足承诺扣非净利润的部分按本条约定以股份及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周利鹤、朱晓励、代旭、菁英投资应优先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现金补偿金额上限不超过 10,000 万元,现金方式不足以补偿的部分以补偿义务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上市公司应在 2017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后 10 个工作日内,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周利鹤、朱晓励、代旭、菁英投资需补偿的金额及股份数量:

累计应补偿总金额=(盈利承诺期励丰文化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截至盈利承诺期期末励丰文化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总和)÷盈利承诺期励丰文化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64,715.00 万元×1.24

补偿义务人优先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后仍不足以补偿的部分,应由补偿义务人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需补偿的股份数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累计应补偿股份数量=(累计应补偿总金额—实际已补偿现金金额)÷17.65元/股÷1.28

各方同意,尽管有上述各项约定,若上述现金补偿及股份补偿实施后,补偿义务人实际已补偿金额之和小于累计应补偿总金额的,补偿义务人仍应继续以自有现金或上市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全额补偿。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励丰文化在盈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总和达到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的 70%,则盈利承诺补偿上限金额为20,000万元;如果励丰文化在盈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总和达到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的 60%,盈利承诺补偿上限金额为 30,000 万元。

3.4 对价调整

各方同意,如励丰文化在盈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含非净利润总和大于盈利承诺期承诺含非净利润总和的,上市公司应按照以下计算方式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总对价进行调整:

标的资产总对价调整数=(盈利承诺期累计实现含非净利润总和—盈利承诺期承诺含非净利润总和)×60%

对价调整数应在标的资产 2017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后 30 个工作日由上市公司一次性以现金向周利鹤、朱晓励、代旭、菁英投资支付。若盈利承诺期内任一个会计年度励丰文化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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