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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跟物业究竟有没有关系?

2024-07-10 20: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直以来,国家贯彻的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这其中,物业公司是真正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站在物业公司考虑的角度其实很简单,就是四个字“当仁不让”、“责无旁贷”,疫情当中的“防控一线在社区”,郑州的洪灾水灾救援,物业人也是这样“铁肩担道义”,他们付出不要回报,这种勇气的确值得感佩,毕竟幸福的奥义在自由,自由的奥义在勇敢,危难关头迎击而上,这是一宗快乐,但是,现实冷冰冰的答案会告诉你:究竟如何收场?

在邯郸的一个项目,保安员在疫情之中身故,可有一个业主为之落泪?捐款?翻过头来消防检查,就是一通罚款;另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也就是这次郑州水灾之中,业主接到物业的电话去把车开出地下车库,但是去了以后人就没有回来。

物业公司服务的边界在哪里?首先是物业管理有没有责任?有责任的话,需要承担多少才公平?没人能知道。中国是道德和传统的约束,西方是法律和宗教的桎梏,但是今天社区当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发展,越来越趋近于西方那种左右公共舆论后产生的效果,群体认知混乱、短视,漠视,略有互动很快就容易发展为情绪化冲突,林生斌和吴亦凡的案例很充分地说明了,我们不能聚集在如何用什么方式技巧或精英去协调盲众,统合他们的纷争。

真实的矛盾存在于中国的部门立法,因为政出多门,所以各个政府机关倾向于将规则制定得严格保守,而又多以“罚款”为手段,这就必然导致了关键事务上的推诿扯皮,现在业主在楼宇内的各项消防设施的维修工作中还动不动拿物业公司是问, 其实根本是搞错了、搞反了对象,消防是真正的专业化的公共服务,不应甩给物业企业和业主。

回到物业管理的场景中,现在就一定需要有人跑到业主的耳边,轻轻告诉他:对不起!这一切都是您自己的问题,与物业公司们无关!不仅是消防,还有电梯、漏水、停车、毁绿、拆墙、违章、业主被盗等等,统统无关。所有维修活动的责任主体是业主(开发商在保修阶段也可以理解为业主),而物业公司是来赚钱的,冤有头债有主,谁侵权谁负责,谁违约谁负责。

不仅无关,而且如果要有人干活,你还应当另行准备足够的钱;光钱够了也不行,还需要你管理好自己的邻居。《圣经》上十诫第一条就说:爱你的邻人,如爱自己。

查遍所有的《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条例》,包括《民法典》,没有任何一个文本上写明物业公司负责“消防安全管理”,而充其量是“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在任何一个高层楼宇,只要涉及消防维保,这是连专业的消防工程公司都不愿意承担的责任,更何况区区物业费十年不涨、一年一换的物业公司?

近日,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发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发布高层民用建筑楼道内禁放电动自行车等规定。它开宗明义就说清楚了:(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这针对上一部立法,是明确而且完整地纠偏,业主是有产者,理应对自己的财产担负起完全的责任,除非他们有意识地推进“共产”, 社区其实没有大锅饭主义的可能性,公地悲剧的本质是公地陷阱——你拥有得越多,承担的责任就越大。

在这个400万的微观个案看,如果终审真让万科赔了,我们不妨把这个赔偿金额看成是万科对物业管理改变为“物业服务”这个灾难性作法的魔功反噬,这就是古已有之的“求仁得仁又何怨”。因为正是万科,二十年如一日地倡导没有边界的物业服务,用房地产的售后偷换了物业管理的本来概念,让营销的口号成为美丽的谎言,万物物业员工可以有地产的高工资补贴,但是市场上的专业物业管理只能受到唾弃,终于导致今天这种四不象的住宅小区物业怪胎比比皆是。干啥啥不行,收费第一名。跟今天美团、滴滴、阿里的受罚一样,这样的优秀企业如果不让他们吃点教训?那还能有谁?

最后,话说回来,今天中国消防最密切的关系就是物业,城市建筑都是跟物业绑定在一起的。不管是什么物业公司,物业的一条重要职责,消防设备设施也是设备设施,秩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恰恰是我们的本份。 但是如何才能真正解决问题,这项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

柏拉图洞穴之喻:只有真正的光照进来,囚徒才能意识到自己一直生活在洞穴里,被影像所欺骗。每个人都生活在自造或他造的“洞穴”中,要为自己留一盏灯。

附录:

关键词

# 禁止 #

消防安全,绝不容许掉以轻心,禁止各类不安全行为是重中之重。我们梳理发现,《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禁止”成为高频的关键词,全文一共出现20次。

如:

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禁止占用高层民用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堆放杂物,禁止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七种行为

# 最高罚款1万元 #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上述七种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1000元罚款。

此外,违反本规定的消防安全行为,依照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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