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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③

2024-07-05 11: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词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洪山嘴人民法庭青年法官李伟一直将这句话当作自己的座右铭。

到人民法庭工作后,在面对一个个当事人、处理一件件纠纷的过程中,李伟更加深刻地领会了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论述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有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的朴素感情结合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让法理彰显裁判的尺度、法律的权威,让情理表达司法的温度,才能让矛盾纠纷化解在“无声处”,才能赢得群众实实在在的信服与认可。

面对离婚案件,每一个法官从内心深处来讲,都是希望通过调解促成当事人双方和好的。古语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但在双方感情破裂且矛盾较大的情况下,勉强维持婚姻对当事人双方包括子女以及双方的亲人来说都是最大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妥善办理此类案件,化解双方当事人的执念、消除对立因素,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官必须面对的问题。

李伟认为,对于离婚案件的办理,首先还是要尽最大努力为双方做调解工作。比如,在审理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伟开庭前就多次与双方联系,希望双方能够在法庭的主持下深入“面谈”一次,试着挽回双方的婚姻。

但在实际沟通过程中,李伟发现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婚姻关系恐怕难以挽回,而且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更是久争不下。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言辞激烈,冲突不断升级。李伟于是决定转变“策略”,设身处地为双方“规划”未来,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规劝夫妻,从法律规定到风俗习惯,从眼前利益到长远安排,无不为他们“精打细算”。经过耐心细致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离婚协议,孩子由高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陈某探望孩子时,高某尽力协助。至此,经过调解,该离婚纠纷好聚好散,避免了矛盾升级。

营商环境的优化,离不开法治的支撑。人民法庭虽小,案件标的也不大,但是处理好了,也能让企业感受到法治的温度,让企业从诉讼中解脱,让服务更到位,解纷更有质量。

丹江口某公司因货款未到账与老河口某公司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李伟在阅读案卷时发现,两个公司合作多年,都是“老客户”了,目前也就是对货款支付时限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极大。于是,李伟立即组织企业双方代表到法庭调解。但是,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货款支付都坚持己见,坚决不肯让步,调解面临困境,久调不决。李伟决定换个思维方式,用“家事”思维来进行类比:两公司在一起合作就像“处对象”,合作过程中有过愉快的时候,即使最后双方无法继续合作,但是“买卖不成仁义在”,应该“求同存异”,争取“和平分手”。李伟这番入情入理的话,让双方各退一步,最终两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分期支付款项,原告公司放弃利息请求。

“判后答疑”虽然事小,却能最大限度地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李伟觉得这是“不得不做”,也是必须要做的工作。

在向被告童某送达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时,因童某不理解判决书的内容,透露出“不服气”“难为情”的情绪。李伟马上察觉到了,决定先疏导童某的情绪。于是,操着刚刚学来的蹩脚“方言”向童某一条条解释判决书的内容,逐一解释法院判决的依据和理由。童某理解后心服口服、不再赌气,表示服从判决,并当场支付了赔偿款,该起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有时多做一点工作,多说一句话,多一点关心,就可以让群众从矛盾纠纷中解脱出来,让群众感受到公正与效率,这是对群众最大的负责。”

李伟总结出他的心得:身为法官、身处法庭,只有不断更新司法理念,改变以往“一判了之”的做法,努力促进情、理、法兼容,才能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作者: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张皓白

原标题:《法官说③ | 法律是有情有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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