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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浅谈:关于专利审查中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数值范围的情况

2024-07-09 14: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3 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有如下描述:

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数值范围的,其数值范围尽量以数学方式表达,例如, “≥30℃”、“>5” 等。通常,“大于”、“小于”、“超过” 等理解为不包括本数; “以上”、“以下”、“以内” 等理解为包括本数。

也即是说,权利要求中是允许包括数值范围的,但是关于数值范围的书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今天盛阳专利http://www.zscqw.net/就跟大家分享一下。

盛阳浅谈:关于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数值范围的情况

1.新颖性判断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 3.2.4 数值和数值范围,中有如下规定: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温度、压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各项规定。

1)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2)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3)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4)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关于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数值范围的情况

2.修改权利要求书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 5.2 修改,关于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数值范围的修改,有如下规定:

(1) 允许的修改

这里所说的“允许的修改”,主要指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

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或者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了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种修改就应当被允许。

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例如,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某温度为20℃ ~90℃,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技术方案的区别是其所公开的相应的温度范围为0℃ ~100℃,该文件还公开了该范围内的一个特定值40℃,因此,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还记载了20℃ ~90℃范围内的特定值40℃、60℃和80℃,则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中该温度范围修改成60℃ ~80℃或者60℃ ~90℃。

(2)不允许的修改

法33 作为一个原则,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 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许的。

具体地说,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这里所说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及其附图) 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包括任何优先权文件的内容。

(3)不允许的改变

1)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而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的内容。

【例如】

一件有关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原申请文件中只记载在“较高的温度” 下进行聚合反应。当申请人看到审查员引证的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了在40℃下进行同样的聚合反应后,将原说明书中“较高的温度” 改成“高于40℃ 的温度”。虽然“高于40℃的温度” 的提法包括在“较高的温度”范围内,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理解到“较高的温度” 是指“高于40℃的温度”。因此,这种修改引入了新内容。

2)改变说明书中的某些特征,使得改变后反映的技术内容不同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例3】

原申请文件中限定温度条件为10℃或者300℃,后来说明书中修改为10℃ ~300℃,如果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该温度范围,则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不允许的删除

如果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某特征的原数值范围的其他中间数值,而鉴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影响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鉴于当该特征取原数值范围的某部分时发明不可能实施,申请人采用具体“放弃” 的方式,从上述原数值范围中排除该部分,使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数值范围从整体上看来明显不包括该部分,由于这样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原始记载的内容证明该特征取被“放弃” 的数值时,本发明不可能实施,或者该特征取经“放弃” 后的数值时,本发明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否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3.撰写时的注意点

由上面各项,可知,在撰写的时候,为了给出充分的依据,能够在后续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的时候,使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法33以及法26.4,则应该: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以上便是关于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数值范围的情况,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咨询盛阳专利http://www.zscqw.net/,事务所有数位从业多年的专利代理人,为您提供相关知识产权服务,咨询热线:400-6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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