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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报道

2024-02-06 11: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来源: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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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融致新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消保委”)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乐融致新公司上诉,维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至此,全国首例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落下帷幕。

案情回顾

电视播放开机广告被要求整改

乐融致新公司是乐视等品牌智能电视的经营者。2019年3月16日,江苏省消保委接到南京市一名消费者的投诉,反映乐融致新公司销售的智能电视的开机广告不能关闭。在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后,江苏省消保委受理并调查。经查发现,乐融致新公司销售的智能电视在开机时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且不能关闭;同时,乐融致新公司未在销售时以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提示或告知这一情况。

其后,江苏省消保委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消费者纷纷留言表示,不能接受智能电视设置开机广告,并指出其侵害了自身权益。

2019年9月4日,江苏省消保委向包括乐融致新公司在内的智能电视经营者发送了《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的约谈函》。同年10月10日,江苏省消保委集中约谈了包括乐融致新公司在内的7家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品牌智能电视经营者,告知其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日,江苏省消保委向乐融致新公司发送了《企业告知书》,要求乐融致新公司在销售智能电视时向消费者告知其产品存在开机广告,并为消费者提供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功能,履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及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等义务。

经过集中约谈,创维、长虹、海尔、小米、夏普、海信等智能电视生产厂商先后向江苏省消保委发送了整改情况回复函。江苏省消保委认为,上述厂商已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了无法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问题,而乐融致新公司虽作出了相关承诺,但整改措施却仅是提供设置开机照片和视频的功能,以供消费者选择替代开机广告,以及在开机广告结束前5秒出现一键关闭窗口。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乐融致新公司的整改力度不足,整改后的效果仍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乐融致新公司在销售带有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时,以显著的方式提示或告知消费者,并为消费者提供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功能。

法院判决

需设置一键关闭开机广告功能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乐融致新公司在整改后,于产品销售页面、产品说明书、乐视商城网站的购买协议中均有告知存在开机广告,且在外包装上以加大字体进行了提示,基本履行了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但是,电视开机后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广告,且该广告直到播放结束前的最后5秒才弹出一键关闭窗口,降低了消费者的观看体验,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判令乐融致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为其销售的智能电视在开机广告播放的同时便提供一键关闭功能。

一审判决后,乐融致新公司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经梳理,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乐融致新公司销售的带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是否侵害了消费者购买电视机的选择权;乐融致新公司提供的一键关闭广告功能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规定。

江苏高院审理指出,乐融致新公司在整改后,已经提示消费者会出现开机广告,还在部分机型包装上载明了可以通过设置照片、视频等方式来替代开机广告。在一般情况下,上述措施可以保障消费者购买电视机的选择权。但是,乐融致新公司在相关提示中关于消费者是否可以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表述不够清晰,仍有继续改进的空间。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法院只能认定乐融致新公司在销售智能电视时对其存在开机广告事项基本履行了向消费者的告知义务。

对于乐融致新公司提供的一键关闭广告功能是否符合《广告法》规定的问题,江苏高院审理认为,《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可见,法律并不禁止广告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发布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送广告或其他商业信息,但应当保障消费者的拒绝权或选择权。

全国首例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二审庭审现场视频截图

江苏高院审理指出,上述规定已经充分考虑了互联网的特点,平衡了广告经营者的商业利益、信息流通利益和消费者权益。通过显著方式设置一键关闭窗口是经营者应承担的无条件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应当是即时和彻底的,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以实现法律规定的“确保一键关闭”“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规范目的。乐融致新公司提供的设置开机图片、视频的功能不能取代一键关闭功能;同时,其生产销售的乐视等品牌智能电视的一键关闭窗口弹出时间明显延后于开机广告,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由此,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盈利模式的创新应以守法为前提

本案是全国首例因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引起的民事消费公益诉讼,也是全国第一起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民事消费公益诉讼,由此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开机广告作为一种新型商业盈利模式,我们应当理性看待,在维护商业创新和企业利益的同时,也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该案二审主审法官、江苏高院民一庭庭长俞灌南指出,任何商业盈利模式的创新都不能以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俞灌南表示,法律不禁止播放开机广告,但对播放形式作出了规定。当前,消费市场上普遍存在低价销售智能电视并通过播放开机广告营利的现象。部分经营者为了牟利,随意播放开机广告且不依法设置一键关闭窗口。这些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亟待纠正。

据了解,江苏高院已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分别要求其督促江苏省消保委持续关注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整改情况,以及修改《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服务规范》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条款,以推动消费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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