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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按规缴纳车辆场地租赁使用费 将爱车停放在小区停车场 发现车辆被刮蹭 调取小区监控录像未果 无法找到肇事者 物业该不该赔偿? 案情回顾 王先生是十堰某小区的业主,为爱车在小区地下车库租赁了固定停车位,并按规定缴纳了车辆场地租赁使用费。某日,王先生和往常一样,将车辆停放在小区的固定车位上。次日,王先生取车时发现车辆被刮蹭,他随即前往小区物业,想要调取监控录像找出肇事者,却发现“困难重重”。随后,王先生报警,经公安机关协调得以查看监控录像,却发现部分监控录像缺失,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 出现这样的事,小区物业有没有责任赔偿?为了讨个说法,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近日,张湾区法院受理该案。 业主王先生:物业公司应当赔偿 王先生认为,他定期向小区物业交纳了车辆场地租赁使用费。车辆在小区内停放时被剐蹭,小区物业安防设施缺失及管理疏忽造成的,这笔钱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 物业公司:已尽到义务,不应赔偿 小区物业公司认为,物业公司已尽到物业管理义务,物业公司收取的是车辆场地租赁使用费,不承担车辆和车内财物的保管责任,物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物业公司有过错,应按过错程度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中,王先生依约缴纳车辆场地租赁使用费,并将他的车停放在小区物业管理的车位上,与小区物业形成车辆停放的管理关系,物业应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物业公司虽然在涉事停车场安装了摄像头,但监控录像部分缺失导致王先生未能确认车辆受损的直接责任人,因此物业公司在履行基本的安保义务方面存在过错,应按照其过错程度向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这一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心语 张 珣 张湾区人民法院快审速裁团队负责人、一级法官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对小区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具有基础的安全保障义务。而王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车位使用协议》,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即使双方约定“物业公司仅向业主提供车位场地使用和服务,不负责车辆保管与保险责任”,但小王按要求将车辆停放在租赁的车位,对车辆受损不存在过错,而物业公司监控录像部分缺失导致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现在,关于住宅小区车位、停车收费以及因停车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日渐增多。物业管理的目的是为业主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业主也应该积极履行相应义务,配合物业对车辆的管理,共同维护小区秩序,构建和谐小区。 原标题:《【小案件大道理】车辆停放车库被剐蹭,监控无法调取!找不到肇事者!物业该不该赔偿?》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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