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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课程简章丨备考指导丨公告详情丨公众号:江苏法考网jsfkoffcn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和组成 性质: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非常设机关,只有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才作为公司机关存在。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会会议 (1)首次会议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3)临时会议 提议召集主体: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1/3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而召开。 3.股东会会议召开程序 (1)通知程序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该通知应写明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和目的,以使股东对拟召开的股东会有最基本的了解。 (2)召集和主持程序 ①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③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④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⑤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⑥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意】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主持→董事主持)→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股东会决议(资本多数决) 决议原则:章程优先,特别事项2/3以上表决权通过,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 (1)章程优先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特别事项2/3以上表决权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注意】“股东书面决”规则。全体股东对股东会议决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 ①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因为他人不是公司内部人,难以影响公司的意愿和经营,故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均可决定。 ②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内部人易于滥用权利干涉公司的经营,为了防止内部人控制,此种决议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 ③公司为内部人提供担保时,具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该担保事项上的表决权被排除,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注意】担保外人,股董决议;担保内人,股东会无利害关系出席股东过半数决议。 6.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效力,根据《公司法解释(四)》可分为:有效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决议和决议不成立四种情形。具体内容请参考第三节股东决议瑕疵之诉部分。 2021江苏法考招录信息欢迎关注江苏法律职业考试频道,或关注中公江苏法考微信公众号(jsfkoffcn),及时掌握考试资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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