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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九银十”是房产交易的高峰期 前期我们推出了 购买新房相关税费政策 今天继续带您了解一下 个人买卖二手住房涉及的税费问题 一图读懂 举例说明 1.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卖方) ① 满两年的情形 案例1:卖方赵女士于2023年8月10日转让江北区一套住房给买方钱先生,建筑面积120平方。2014年5月1日赵女士购入该套房产时,购入价为100万(含税),现价值为168万(含税)。 因赵女士持有该套住宅时间满2年,对本次房产交易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税额,因本次房产交易免征增值税,故也免征附加税费。 ② 不满两年的情形 案例2:卖方孙先生于2023年8月21日转让江北区一套住房给买方李女士,建筑面积79平方。2022年3月7日孙先生购入该套房产时,购入价为100万(含税),现价值为126万(含税)。 增值税=126÷(1+5%)×5%=6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6×7%×50%=0.21万元 教育费附加=6×3%×50%=0.09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6×2%×50%=0.06万元 增值税及附加的总税额为: 6+0.21+0.09+0.06=6.36万元。 2. 土地增值税(卖方) 自然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3. 个人所得税(卖方) ① 满五唯一的情形 案例3:陈女士于2012年4月6日购买重庆市江北区一套住房,该住房为其家庭(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在重庆市的唯一一套住房。2023年7月12日,陈女士将该套住房卖出。 因符合“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 能够提供房屋原值的情形 案例4:2023年7月18日,孙女士出售一套2020年购买的二手住房,据契税完税证明记载,该套住宅的购买价格为161.82万元(不含税),缴纳2.4273万元契税。经系统评估,住房当前市场价为167.01万元(不含税)。 个人所得税=(167.01-161.82-2.4273) ×20%=0.55254万元。 ③ 核定征税的情形 案例5:2023年7月11日,孙女士转让一套2011年购买的住房,申报的合同价为100万元(含税),无法查明房屋原值。经系统评估,该住房当前评估价为110万元(不含税)。 个人所得税=110×1%=1.1万元。 4. 契税(买方) 案例6:张先生于2023年1月20日在重庆市江北区购置一处房产(建筑面积102平米),计税依据为160万元(不含税),该住房系张先生家庭在重庆市的第二套住房。 契税=160×2%=3.2万元。 5. 印花税(买卖双方) 自然人销售、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相关链接 原标题:《个人买卖二手住房,要缴哪些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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