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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的股票类型

2024-07-10 05: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国有股     我国现行的股票按投资主体不同有国有股、法人股、公众股和外资股等不同类型。形成这样的股票结构是和我国经济结构以及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相联系的。改革以前,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主要是以全民所有制为主、集体所有制为辅的单一公有制形式,投资主体主要是国家,企业之间无横向结合。8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开始从农村转向城市,增强企业活力成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在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过程中,企业之间逐步推行资产联合,投资主体开始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于是,股份制形式应运而生。198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对我国企业制度的改革指出了方向:公有制本身也有多种形式,除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外,还应发展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联合建立的公有制企业,并明确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制形式,包括控股和部门、地区、企业参股以及个人入股,是社会主义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方式,可以继续试行。此后,我国股份制试点企业迅速增加。同时,我国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中,除了吸收国内资金外,还进行了引入国外资金入股的试点。1992年1月,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1亿元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标志着我国外资股票的出现。由此形成了特殊的股票结构。  国有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在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原来一些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从性质上讲,这些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在改组为股份公司时,就折成国有股。另外,国家对新组建的股份公司进行投资,也构成了国有股。国有股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持有,或根据国务院决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持有,并委派股权代表。  国有股从资金来源上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现有国有企业整体改组为股份公司时所拥有的净资产。第二,现阶段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向新组建的股份公司的投资。第三,经授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等机构向新组建股份公司的投资。如以国有资产折价入股的,须按国务院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确认、验证等手续。  国有股是国有股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国有股权的另一组成部分是国有法人股)。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国有股权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未明确前,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政府委托其它机构或部门持有。如国有股权委托持有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般要与被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手续,订立委托协议。如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股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授权方拟定有关协议。国有股股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收缴,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国有股权可以转让,但转让应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考核、监督国有股持股单位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国有股的权益。 

 

二、法人股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法人持股所形成的也是一种所有权关系,是法人经营自身财产的一种投资行为。法人股股票以法人记名。  如果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它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则可称为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股也属于国有股权。  作为发起人的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认购股份时,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其它形式资产,如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对其它形式资产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人股在互相持股方面有一定的条件。我国规定,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占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则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另外,各种法人均不得将持有的公有股份、认股权证和优先认股权转让给本法人单位的职工,不得将以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公益金购买的股份派送给职工。 三、公众股     公众股也可以称为个人股,它是指社会个人或股份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公众股有两种基本形式:公司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  1.公司职工股  公司职工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时按发行价格所认购的股份。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司职工股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拟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公司职工股在本公司股票上市6个月后,即可安排上市流通。  须说明的是,公司职工股和内部职工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我国进行股份试点初期,出现了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公司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被称为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作为投资者所持有的公司发行的股份被称为内部职工股。1993年,国务院正式发文明确规定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1998年11月,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发行公司职工股。  2.社会公众股  社会公众股是指股份公司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时向社会公众(非公司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在社会募集方式情况下,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除了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外,其余部分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因此,公司内部职工以外的个人认购的股份,就构成了社会公众股。《公司法》还规定,社会募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四、外资股     外资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这是我国股份公司吸收外资的一种方式。它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在发行、交易和分红时均采用外汇进行计价支付。外资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1.境内上市外资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是指经过批准由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向我国股份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这类股票称为人民币特种股票或B股,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采取记名股票形式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目前,上交所B股以美元标价,深交所B股以港元标价。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B股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2001年2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决定,允许境内居民以合法持有的外汇开立B股帐户,交易B股股票。自从B股市场对境内投资者开放之后,境内投资者逐渐取代境外投资者成为投资主体,B股发生了由“外资股”演变为“内资股”的趋向。  与B股相对应,我国的A种股票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在境内上市,供境内投资者用人民币认购。它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和公众股三种股票形式。  2.境外上市外资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它也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在境外上市时,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除了应符合我国的有关法规外,还须符合上市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条件。这类股票目前主要有H股、N股、S股等,其中,H股在香港发行,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N股在美国纽约发行并主要通过存托凭证(ADR)在纽约上市。S股在新加坡发行并上市。所谓存托凭证(Depositary Receipt)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外国公司的股票,有时也代表债券。它起源于1927年的美国证券市场,是为便利美国投资者投资于非美国股票而产生的。直到现在,国际上的存托凭证也主要是以美国存托凭证(ADR)的形式存在着,即主要是面向美国投资者发行并在美国证券市场上交易的存托凭证。如果发行范围不止一个国家,就叫全球存托凭证(GDR)。ADR解决了美国与国外证券交易制度、惯例、语言、外汇管理等不尽相同所造成的交易上的困难,是外国公司在美国市场上筹资的重要金融工具,同时也是美国投资者最广为接受的外国证券形式。我国自1993年起,就成功发行了ADR,其数量逐渐扩大。  需要指出,将股票分成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或者将其分成A股、B股、H股,并对其发行和流通作出严格规定,这种状况不利于各种投资者在相同的条件下展开竞争,而且还直接影响到同股同权的公平原则;不利于股份公司的规范运作;同一股票有多种价格,股票价格难以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从而股票市场难以形成对公司经理阶层的约束;阻碍了股票的流动性,也不利于资产的优化配置。但是,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和经济发展一定阶段上的一种特殊现象。随着经济体制、外汇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股份公司、股票市场运作的进一步规范化,这种状况将会逐渐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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