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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余杭区2023年初定认定职称工作的通知

2023-10-02 00: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55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2022年初定、认定职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考核合格。

2.有准入要求的职业,申报初定或认定助理级以上职称应先取得相应有效的职业资格。

二、学历(位)和专业工作年限要求

所学专业与从事的专业岗位要求详见附件1和附件2,学历(位)和专业工作年限具体要求如下:

(一)初定

1.取得中专学历(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均指毕业,下同)或大学专科学历(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均指毕业,下同)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职称。

2.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和技师班,均指毕业,下同)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学历人员,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5.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职称。

6.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职称。

(二)认定

1.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可认定助理级职称。

2.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现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可认定相应的员级职称。

3.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现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可认定相应的助理级职称。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认定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

5.获得浙江省技能能手、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优秀技能人才”的人员,可认定助理工程师。

6.二级教师(仅适用于中小学教师系列)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5)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任教3年以上,并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园丁、教坛新秀和学生最喜爱的教师等称号。

7.三级教师(仅适用于中小学教师系列)

(1)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

(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

三、申报材料

(一)《初定职称申请表》一式1份。

(二)相关附件材料(原件扫描后上传)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学历、学位材料:

(1)国内大专以上学历(不含技工院校学历)人员应提供验证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均应为直接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下载的PDF电子文档。

(2)无法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的人员,应提供相应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只取得国内硕士学位人员应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

(4)获得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5)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毕业人员应提供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的《毕业生登记表》。

(6)技工院校毕业人员应提供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12333.gov.cn/portal/cert/jgyxbyzs?pfaId=201811081700000001)查询结果截图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的《毕业生登记表》。

3.现职称证书(仅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申请认定员级、助理职称人员提供)。

4.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仅按“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条件认定助理工程师人员提供)。

5.劳动(聘用)合同。应能反映符合初、认定专业工作年限要求,现履行期内的合同应提供,之前的合同如无法提供,可用能反映当时工作单位的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替代。

6.职业资格证书。有准入要求的职业,如教师、新闻记者、新闻编辑、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律师、公证员、兽医等,申报助理级以上职称时应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申报流程

1.完善个人信息和业绩档案库:申报人员登录省平台(https://zcps.rlsbt.zj.gov.cn/028/client/index.jsp)后,分别点击进入“个人基本信息”和“我的业绩档案”菜单,完成有关内容填写和资料上传,经检查无误后,点击“保存”(具体操作详见平台首页的《个人用户操作手册》)。

(1)“我的业绩档案”保存后需经用人单位审查通过后才可在申报时提取。

(2)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陆账号相同;若本单位初次使用本平台,需先由单位人事负责人注册用人单位账号,登录并通过本平台提交授权委托证明,绑定单位名称后,本单位申报人员才可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现工作单位名称”信息。

2.个人申报:申报人员进入“用户中心首页/职称认定申报/大中专毕业生初定”,选择“余杭区”后点击相应的受理部门,查看所有要求后,点击最下方的“马上申报”,进入申报页面。

3.用人单位审核:注册并登录省平台(https://zcps.rlsbt.zj.gov.cn)审核申报人信息并推荐上报,若为首次登录,需先提交授权委托证明,系统审核通过后,单位经办人员会收到12333短信提示(具体操作详见平台首页的《单位用户操作手册》)。

4.纸质材料报送:申报人员收到系统短信后,通过系统打印《初定职称申请表》一份本人签名单位盖章后,可通过二种方式送达:

(1)现场交到余杭区凤新路366号瑞鸿大厦1608人才开发科,我办在《申请表》上盖章后直接返还;

(2)通过邮寄(请尽量采用EMS)的方式,将《初定职称申请表》和“回寄地址”一起寄到我办,我办将会在《评审表》盖章后通过“回寄地址”上的地址采用EMS到付的方式将材料寄回。邮寄地址:余杭区凤新路366号瑞鸿大厦1608(人才开发科),联系人:邵老师,联系电话:0571-89391129。(中小学教师系列除外,以区教育局发文为准。)

5.表格存档:将现场返回或邮寄返回的《初定职称申请表》,存入申报人的个人人事档案。

七、有关要求

1.工作计划:申报大中专毕业生职称初(认)定及初定中级。余杭区人社局2023年职称初(认)定发文安排四次,发文时间为2023年5月、2023年8月、2023年10月、2024年1月,资格取得时间分别是2023年4月30日、2023年7月31日、2023年9月30日、2023年12月31日,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当月底。

2.受理审核:受理单位要认真核对纸质表格上的水印,审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审批,申报材料和审批结果应通过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报人需在余杭区缴满社保一个月并且有到账记录后才可申报。

3.考试专业不初定和认定职称:对国家和浙江省设有统一考试的职称系列(即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出版、翻译、档案和卫生技术),或部分专业实行全国和省统一考试的(即工程技术和工艺美术系列中,医疗器械、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机动车检测维修、通信工程和工业设计等专业)不初定和认定职称,即从事以上专业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均需通过参加考试取得职称。

4.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在我区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初定和认定。

5.转岗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转专业技术岗位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可以根据本人学历、资历条件等申报初定或认定相应职称,转岗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

6.公务员: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不初定和认定职称。

附件:1.初定部分中、初级职称专业要求

2.可认定的初级职称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日

附件1

初定部分中、初级职称专业要求

序号

中、初级职称

岗位要求

初定中级

所学专业要求

初定初级

所学专业要求

1

工程技术(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从事矿物勘探和开采,产品开发和设计、制造,建筑、交通及其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的技术人员。不含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医疗器械、机动车检测维护、工业设计等国家和省统一考试的专业岗位。

理学、工学门类中相关专业,参考目录可见市职称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理学、工学门类所有专业;农学门类中工程相关专业;医学门类中药学相关专业;管理学门类中与工程有关的专业;与从事的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2

社会科学研究(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在研究机构直接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3

自然科学研究(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在研究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4

自然科学研究(专利助理研究员、专利研究实习员)

在专利审查、专利代理工作岗位工作的人员。

5

技工学校教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在技工学校从事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工作以及专门从事技工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申报助理讲师以上职称人员应取得教师资格。

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职业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

无。

6

技工学校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在技工学校从事生产实习课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职称人员应取得教师资格。

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职业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

无。

7

教育管理(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在中小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从事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规划、培训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教育学门类所有专业;与所授专业课相关的专业;从事专业与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的专业相近。

8

实验技术(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

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室、实验室等部门中从事配合科学技术研究、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校中,专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理学、工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实验技术相关的专业。

9

广播电视播音专业(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广播电视系统现职从事播音专业的人员。申报二级播音员以上职称人员应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文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广播电视播音专业相关的专业。

10

体育教练员(一级教练、二级教练、三级教练)

省、市体育部门所属各优秀运动队的教练员,市、县(区)体育部门所属体育场、馆、池(体育俱乐部)从事业余运动队训练的专职教练员,省、市体育运动学校和各级各类业余体校专职教练员。

教育学门类中体育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体育教练相关的专业。

11

农业技术(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兽医师、助理兽医师、兽医技术员,畜牧师、助理畜牧师、畜牧技术员)

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申报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应取得兽医资格。

农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农业技术相关的专业。

无。

12

新闻专业(记者、助理记者,编辑、助理编辑)

在以发布新闻为专业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现职新闻专业人员。申报人员应取得新闻记者资格。

文学门类中新闻传播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新闻专业相关的专业。

13

图书资料专业(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从事文献信息与服务、阅读推广、信息技术管理、古籍保护研究、综合管理等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人员。

管理学门类中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图书资料专业相关的专业。

14

文物博物专业(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人员。

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文物博物专业相关的专业。

15

群众文化(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从事群众文艺创作活动的组织指导、群众文化综合服务和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指导,群众科技知识推广和活动组织指导等群众文化工作的人员。

文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群众文化专业相关的专业。

16

美术专业(三级美术师、美术员)

从事美术及相关专业的管理、研究和实践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美术馆、纪念馆、书画院等美术机构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艺术学门类相关专业;与从事的美术实践与理论类和美术馆管理类专业相关的专业。

17

艺术专业

从事艺术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艺术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艺术专业相关的专业。

无。

18

工艺美术专业(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研究、生产制作,包括传统工艺美术和商业美术设计(平面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展示设计、服装服饰设计、广告设计、传媒艺术设计等)各工艺美术及艺术设计门类的人员。不含工业设计等省统一考试的专业岗位。

艺术学门类中美术学、设计学相关专业;与从事的工艺美术专业相关的专业。

19

律师专业(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法律援助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申报四级律师以上职称人员应取得法律资格。

法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律师专业相关的专业。

20

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公证员助理)

从事公证工作以来没有出现过假证和近3年来无因错证、违法违纪等情况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专职从事公证工作的在职公证人员。申报四级公证员以上职称人员应取得法律资格。

法学门类所有专业;与从事的公证专业相关的专业。

注:一个级别只能初定一次。

附件2

可认定的初级职称

序号

初级职称

岗位要求

认定初级

所学专业要求

说明

1

工程技术(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从事矿物勘探和开采,产品开发和设计、制造,建筑、交通及其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的技术人员。不含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医疗器械、机动车检测维护、工业设计等国家和省统一考试的专业岗位。

理学、工学门类所有专业;农学门类中工程相关专业;医学门类中药学相关专业;管理学门类中与工程有关的专业;与从事的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

2

社会科学研究(研究实习员)

在研究机构直接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

3

自然科学研究(研究实习员)

在研究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

4

自然科学研究(专利研究实习员)

在专利审查、专利代理工作岗位工作的人员。

5

中小学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申报二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应取得教师资格。

无。

可按规定认定。

6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助理讲师)

在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文化课、专业课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助理讲师任职资格人员应取得教师资格。

7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在中等职业学校从事实习指导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人员应取得教师资格。

8

技工学校教师(助理讲师、教员)

在技工学校从事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工作以及专门从事技工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申报助理讲师任职资格人员应取得教师资格。

9

技工学校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在技工学校从事生产实习课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人员应取得教师资格。

10

教育管理(研究实习员)

在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从事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规划、培训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无。

可按规定认定。

11

实验技术(助理实验师、实验员)

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室、实验室等部门中从事配合科学技术研究、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校中,专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12

广播电视播音专业(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广播电视系统现职从事播音专业的人员。申报二级播音员任职资格人员应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13

体育教练员(二级教练、三级教练)

省、市体育部门所属各优秀运动队的教练员,市、县(区)体育部门所属体育场、馆、池(体育俱乐部)从事业余运动队训练的专职教练员,省、市体育运动学校和各级各类业余体校专职教练员。

14

农业技术(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助理兽医师、兽医技术员,助理畜牧师、畜牧技术员)

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申报助理兽医师职称人员应取得兽医资格。

15

新闻专业(助理记者,助理编辑)

在以发布新闻为专业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现职新闻专业人员。申报人员应取得新闻记者资格。

16

图书资料专业(助理馆员、管理员)

从事文献信息与服务、阅读推广、信息技术管理、古籍保护研究、综合管理等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人员。

17

文物博物专业(助理馆员、管理员)

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人员。

无。

可按规定认定。

18

群众文化(助理馆员、管理员)

从事群众文艺创作活动的组织指导、群众文化综合服务和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指导,群众科技知识推广和活动组织指导等群众文化工作的人员。

19

美术专业(美术员)

从事美术及相关专业的管理、研究和实践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美术馆、纪念馆、书画院等美术机构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20

艺术专业

从事艺术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21

工艺美术专业(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研究、生产制作,包括传统工艺美术和商业美术设计(平面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展示设计、服装服饰设计、广告设计、传媒艺术设计等)各工艺美术及艺术设计门类的人员。不含工业设计等省统一考试的专业岗位。

22

律师专业(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法律援助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申报四级律师任职资格人员应取得法律资格。

23

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公证员助理)

从事公证工作以来没有出现过假证和近3年来无因错证、违法违纪等情况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专职从事公证工作的在职公证人员。申报四级公证员任职资格人员应取得法律资格。

余人社发〔2023〕11号.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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