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最新文件!这些单位速看!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三合一场所处罚标准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最新文件!这些单位速看!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最新文件!这些单位速看!

2024-07-17 12: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4.基本规定

4.1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c) 厂房和仓库;

d) 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e) 地下建筑。

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a)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b)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²;

c)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4.3 除4.2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4.2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b)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c)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4.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4.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4.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4.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²,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4.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5.防火分隔措施

5.1 4.3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

5.2 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5.3 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6.辅助疏散设施

6.1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6.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7.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7.1 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

7.2 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和GB20517的规定。

7.3 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7.4 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

7.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7.6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

8.火源控制

8.1 合用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8.2 合用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其他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b)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c) 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

8.3 合用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超负荷使用;

b) 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c) 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d) 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e) 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8.4 建筑内的照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b) 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c) 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

8.5 合用场所内应有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其它要求

9.1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

9.2 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GB50222和GB50354的规定。

9.3 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9.4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m³。

9.5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

9.6 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加强出租屋火灾防范九项措施

一、各地应明确出租屋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行业监管职责,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消防救援、城市供水、电力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出租屋日常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时动态登记场所信息并建立台账。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工作督导,提供技术支持,依法查处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村(社区)网格组织应每周逐条街巷实施出租屋消防安全排查,排查数量不少于辖区内逐条街巷出租屋数量的20%,同步开展上门宣传服务。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夜间错时检查行动。每季度应组织1次消防安全主题活动,每半年分街巷组织1次灭火救援疏散演练。

三、出租屋治理应严格执行《降低群租房火灾风险十项措施》要求,违者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查处。

四、出租屋严禁占用、堵塞或者封闭、锁闭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电动门禁系统的应确保断电后自动开启。违者一律责令改正并处罚。

五、出租屋内公共区域禁止存放可燃物,严禁采用可燃易燃材料夹心的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材料搭建功能用房和作为顶棚、隔断或内部装饰装修材料等。如有违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行政措施,责令出租方予以拆除。

六、出租屋内各电器产品安装使用或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鼓励按租赁区域分设漏电保护开关。

七、出租屋内燃气用具安装、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及燃气管线敷设应符合规定要求,鼓励安装熄火保护装置。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

八、出租屋严禁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在同一建筑内,或未保持安全距离,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在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违者一律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

九、出租屋内公共部位应安装区域联网型烟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设施。鼓励租户在居室户内安装独立式烟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设施。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者一律责令改正并罚款。

附件:降低群租房火灾风险十项措施

附件

降低群租房火灾风险十项措施

一、群租房所在建筑应配备消防安全楼长,楼长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或出租人担任。建筑或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应按每10人的标准,在居住人员中确定1名热心公益,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人员作为管理人员定点看护。楼长及管理人员应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群租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二级,且不应设置在地上10层或者10层以上(用于出租的商品房除外)。

三、群租房应从严控制居住人数,每个住人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四、群租房建筑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电动自行车应当独立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区域。除设置于室外敞开区域的集中停放点外,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排烟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插座或装置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具备充电结束自动断电功能。物业服务企业或使用单位、出租人应当在禁停区域醒目位置张贴禁停标识,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行为。

五、群租房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六、群租房安全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并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或原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适用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改造。属于村民自建或村集体用地建设项目的既有建筑,且无法短期内进行整改的,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一)未设有两部不同方向疏散楼梯的群租房,外窗、阳台上的防盗网应设置紧急逃生口,并在户内和公共区域设置逃生软梯、逃生缓降器、消防逃生梯或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二)群租房疏散楼梯间应能直通屋顶平台,如确难直通屋顶平台,每层居室通向楼梯间的出入口处应设不燃烧体隔墙和防火门分隔。

(三)通过长度大于10米的内走道连接各户的群租房,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开向内走道的户门应具备防火防烟功能。

(四)设置于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的群租房,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处理的室内金属梯。

(五)当发生火警时,群租房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七、鼓励群租房所在建筑按楼层设置集中管理的公共厨房。使用明火的厨房应当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与其他功能区域分隔,并设置排油烟设施或开启外窗。同一套间内设置住人居室,确需使用明火的,应集中设置厨房。除厨房以外区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处于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群租房所在建筑应采用管道供气。在管道燃气尚未覆盖的区域,设置于高层建筑内或设置公共厨房的群租房应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并设置独立瓶组间。

八、群租房严禁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严禁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在同一建筑内。出租人、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原有使用功能,严禁群租房套间用于经营商店、作坊、电商网店、公共娱乐场所等生产、经营性场所。

九、群租房所在建筑应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齐消防设施,并落实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出租方必须为承租方配备口罩、手电筒等逃生器材。属于村民自建或村集体用地建设项目的既有建筑作为群租房使用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居住总人数超过30人的,公共走道应当设置火灾手动报警警铃,手动报警按钮应当设置在每层出入口处。

(二)建筑高度小于21m的建筑,应在公共区域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简易喷淋装置,并保证保护区域全覆盖。建筑高度大于21m(含)的建筑,应在公共区域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并保证保护区域全覆盖;如确难设置,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及简易喷淋装置。

(三)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四)应当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且易于取用的地方。灭火器应选用4㎏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灭火级别的水基型灭火器。

十、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书面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应当对公共区域的电气线路和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灭火逃生演练。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和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并以签订防火公约和在公共区域张贴标识的形式提醒承租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承租人应当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确保消防安全,自觉参与各项消防安全培训活动和灭火逃生演练。

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九项措施

一、各地政府应组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改装、维修和牌证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打击清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二、各县(市、区)政府应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纳入民生工程范畴,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基础上合理规划用地或利用既有建筑,采用政府采购服务或引进市场运营方式实施建设运营。

三、各地应督促快递物流、外卖企业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及充电管理措施,采用约谈、警示、培训等方式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杜绝违章拆卸改装电池或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

四、电动自行车严禁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充电。严禁进入电梯,推广安装电动自行车进电梯智能阻止系统。

五、电动自行车严禁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

六、室外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地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场地,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

七、设置在第五条范围外的其他室内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地应与建筑其他部位实施独立防火分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

八、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符合电气安全要求,严禁采用私拉电线、乱装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行为。

九、各地应普及宣传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和安全充电知识,在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建筑和场所出入口张贴“电动自行车不得入内”标识,引导群众正确购买使用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编辑 李泽凯 李泽衍 林嘉裕 李靖

责编 李亮

编审 郭艳艳

编辑 李泽凯 李泽衍 林嘉裕 李靖

责编 李亮

编审 郭艳艳

素材来源:大涌消防大队,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在看点这里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