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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非领导职务干部和一般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2023-05-20 06: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荔波县非领导职务干部和一般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年度考核工作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为做好全县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黔组通„2007‟135号)、《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黔人通„2001‟132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考核对象和考核责任单位

(一)非领导职务干部考核范围和对象: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保留职级待遇的干部。

(二)一般公务员考核范围和对象:全县机关科员级以下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八级以下管理人员参照进行考核。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范围和对象:全县事业单位、党群系统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事业单位的八级以下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工勤人员。

(四)国有企业职工。

(五)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下列办法进行:

1、由县干部调配流转中心派到项目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干部(含保留职级待遇的干部)由县干部调配流转中心负责考核;由县直属机关党工委和县委党建办选派的项目党建联络员、联企干部的非领导职务干部(含保留职级待遇的干部)分别由县直属机关党工委和县委党建办按照《荔波县2015年项目党建联络员、联企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方案》进行考核;其他未被派出而在原单位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干部(含保留职级待遇的干部)在原单位参加各单位一般干部年度考核。

2、新提拔任职不满半年的副科级科级领导干部,参加任职

1

前所在单位的一般干部考核。

3、县直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人员的考核,由乡(镇、街道)和县直主管部门共同进行,乡(镇、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政治思想表现的考核,县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业务工作的考核。考核等次由乡(镇、街道)和县直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并共同签署考核意见;意见不统一时,原则上以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为主,同时乡(镇、街道)和县直主管部门要分别写出具体理由,最后县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审定。

4、借调(抽调)人员,由借调(抽调)单位出具借调(抽调)期间的表现情况,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

5、各单位派驻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的人员,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进行考核。

6、按照荔党办发[2014]82号文件规定流转到干部流转中心管理的

(三)、

(四)、

(五)类人员,由流转中心考核。

7、驻村干部由县委党建办组织进行考核。

8、合并考核单位人员的考核,几家单位组建考核领导小组,测评时各单位自行测评,最后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测评得分以及干部平时表现按相应比例评定等次。

9、国有企业职工,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二、考核的程序

(一)被考核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拟写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县直部门在确定参会范围时,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5名以上的服务对象。

(二)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考核对象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对考核对象表现的了解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其中:一般工作人员评语由科室负责人填写,中层领导评语由单位分管领导填写。

(三)确定考核等次。考核领导小组结合民主测评结果,对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评鉴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四)机关、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对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的考核等次进行审定,并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考核结果反馈。单位主要领导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等次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经本人签名认可。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向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考核领导小组对本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作出具体的结论。

三、考核评优等次比例的确定

(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评优比例以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为基数。凡不列入本单位考核的人员,不再作为本单位计算优秀比例的基数。

(二)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应在平时考核结果好的人员中产生。县部门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控制在15%以内,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先进集体,经批准,优秀等次比例可适当增加,机关可掌握在20%、事业单位可控制在18%以内。按规定需要提高优秀比例的,必须事前报送《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优秀比例核定表》进行审核,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高优秀比例。乡(镇、街道)确定优秀等次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不得超过20%。对突破优秀比例的,不予审核备案。

(三)当年荣获省部级表彰的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称号获得者,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指标。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同职务层次人员应分类考评,优秀等次比例互不挤占。

四、考核结果报送

年度考核工作原则上从当年12月开始,至次年1月20日前结束。各单位报送考核材料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10日。考核结束后,各单位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考核工作总结

(二)《贵州省公务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汇总表》

(三)《贵州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表》

(四)《贵州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年度考核汇总表》

(五)《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汇总表》

(六)《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汇总表》

(七)《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备案表》

(八)《机关、事业单位连续两年及以上考核优秀、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人员和受处分人员统计表》

(九)《年度考核登记表》

(十)《年度考核量化测评汇总表》

(十一)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公示、公示结果报告

(十二)经批准提高优秀比例的,须同时报送《年度考核提高优秀等次比例核定表》

以上所有需报送表格除《年度考核登记表》、《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以外,均应同时报送Excel格式电子文档。在报审年度考核优秀人员时,必须同时报送其《考核记实手册》、现实表现材料供审查,未按要求填写和报送《考核记实手册》,《考核记实手册》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审定。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和不定等次的,除新录聘用人员以外,均要写出情况说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考核工作并报送考核结果的单位,不予兑现工资,且2016年度单位晋级晋档工资不列入财政预算。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黔组通„2007‟135号)、《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

办法》(黔人通„2001‟132号)执行。

荔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 日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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