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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18: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地点/时间 常见问题 更多信息 实施主体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105320824797F331010071700401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6(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并及时制发营业执照。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当场办结 办理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街道长宁路1436号长宁区政务服务中心16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021)22253011、(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街道长宁路1436号,长宁区政务服务中心1-2号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www.sh12345.gov.cn

窗口投诉: 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街道长宁路1436号706室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其他业务办理项 增发、补发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分类 设立变更 法人注销 基本编码 310100717004 实施编码 11310105320824797F3310100717004 实施主体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10105320824797F 联办机构 无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105320824797F3310100717004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审批对象 依法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公民。 通办范围 全区 行使层级 区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支持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是 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网上办理深度 网上咨询,网上收件,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运行系统 市级 是否网办 是 日常用语 个独企业设立;办理营业执照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长宁区企业及分支机构营业许可(内资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的申请和办理。 审批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能够提供合法的产权证明和使用证明。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审批内容 内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权限划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上海市各区县行政区域内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显示更多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3.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外国(地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需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6.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7.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8.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需要填写或签字的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书写,请勿使用圆珠笔。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住所相关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收件 0 收件人员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受理 0 受理人员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能够提供合法的产权证明和使用证明。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能够提供合法的产权证明和使用证明。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结果名称 送达方式 颁证与送达 10 发证人员 营业执照 直接送达 查看流程图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街道长宁路1436号长宁区政务服务中心16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该事项是否可委托代理人递交材料?

该事项可由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递交申请材料。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填报“一窗通”设立信息中的公司经营范围与名称不匹配。正确做法:公司经营范围中的主营业务应与名称相匹配,内容应相关联。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样本 营业执照 直接送达 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证照 点击下载 审批收费CHARGES

是否收费:否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2.对登记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其合法权益因登记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管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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