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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乌冲突背景下经济制裁构成不可抗力吗?

2024-07-09 08: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在中美大国博弈与俄乌军事冲突双重因素的叠加下,从事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工程承包等涉外业务的中国企业面临不断传导的经济制裁法律风险。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对外开展贸易和投资时,商业伙伴以美国、欧盟经济制裁措施构成不可抗力为由,寻求退出相关交易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为相关项目的正常推进和预期收益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经济制裁措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境内外商业伙伴以此为由退出交易合同是否于法有据?中国企业如何有针对性地提出抗辩,依法维权?笔者根据多年从事跨境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的一些思考,结合贴近实务的情境化模拟案例,对前述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供相关企业决策者参考。

一、模拟交易情境介绍

2021年,某中国公司与俄罗斯公司签订设计采购施工(EPC)项目承包协议,约定作为合同义务的一部分,由中国公司负责采购设备材料。中国公司在德国采购后,约定德国卖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准备交付(Delivered-at-Place)。自俄乌冲突爆发以来,美欧等国不断升级针对俄罗斯的制裁措施,众多俄罗斯企业接连受到美国和欧盟的制裁。本交易情境下的俄罗斯公司在交易各方达成协议后,也被列入了美国SDN名单,并且/或者受到欧盟制裁,禁止欧盟公司向其出口特定两用物项。德国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向俄罗斯公司供货,并尝试援引不可抗力条款退出与中国公司的采购协议。

中国公司和德国公司的采购协议约定装货港在欧盟境内,结算币种为欧元;相关设备材料均原产自欧盟,不含有美国成分;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国法,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机构选定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可抗力条款约定如下,“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具体的交易模式图如下:

二、中国不可抗力制度的相关规定

鉴于案例中协议约定适用的法律为中国法,本文先梳理我国不可抗力的一般规定,再结合前一部分的相关交易情境(下称“本交易情境”)分析不同的经济制裁措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通常情况下,中国法项下的不可抗力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一类是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1]

(一)法定不可抗力

我国法定的不可抗力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中,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援引法定的不可抗力制度需要存在不可抗力事件。[2]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通常包括自然灾害(例如洪水、旱灾、台风、地震等)、社会异常现象(例如战争、罢工、恐怖行动等)以及饱受争议的国家(政府)行为。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援引法定不可抗力需要遵循特定的流程要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当事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还需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证明。

最后,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五百九十条的规定,援引法定不可抗力的后果为:(1)部分或全部免除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履行的合同责任;(2)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约定不可抗力

由于法定的不可抗力制度规范较为笼统、标准不够清晰,在具体适用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合同当事方往往会选择在合同中加入不可抗力条款,通过“列举+概括”的方式细化不可抗力事件,甚至直接将制裁列为不可抗力事件之一。合同当事方还可以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出现后的处理方式,进行不同于法定后果的个性化约定。鉴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灵活性,合同约定不可抗力和法定不可抗力之间的关系大致可以参见下表:[3]

三、本交易情境下制裁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分析

根据本交易情境的描述,案涉俄罗斯公司受到的美欧经济制裁情形主要可以分为:(1)只受到美国的一级制裁;(2)同时受到美国的一级制裁和二级制裁;(3)受到欧盟制裁,禁止欧盟公司向其出口特定两用物项。[4]前述每种制裁情形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外,由于本交易情境中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要求特定事件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特性,与法定不可抗力的要求相同,故下列分析不区分法定和约定的不可抗力制度,仅从不可抗力事件的三个构成要件入手进行分析。

(一)俄罗斯公司只受到美国一级制裁

美国一级制裁限制与受制裁主体进行含有美国连接点的商业往来,美国连接点一般包括美国主体、美国境内和美国物项等。一般而言,违反美国一级制裁规定的交易各方可能会面临被美国处以罚款或追究其刑事责任等风险。俄罗斯公司只受到美国一级制裁时的分析如下:

1. 不能预见

在判断一事件是否属于“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时,我国法院常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同时考量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实际知晓的情况[5]和同行业企业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6]。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专业运输公司在沿海航线运输时应当关注天气预报来评估台风是否不可预见,[7]房地产企业应当对房地产市场风险即各种履行障碍有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8]本交易情境下,应当以从事国际货物买卖企业的理性人视角,判断俄罗斯公司受制裁的风险是否可以预见。此外,经济制裁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如果案涉政府行为反映某种已为公众所知的政策导向,法院可能会否认其不能预见性。[9]而对于公众鲜有途经提前获知的政府行为,特别是抽象行政行为,法院倾向于认定为不能预见。[10]

在本交易情境下,自2014年克里米亚危机起,美国时任总统奥巴马签发了第13660号总统行政令,[11]以对美国国家安全与外交政策构成异常且特别的威胁为由,宣布乌克兰事件为全国紧急状态。此后,美国又陆续颁布了若干针对俄罗斯的经济制裁相关总统行政令以及指令,包括第13661号[12]、13662号[13]、13685号[14]、13849号[15]、13883号[16]总统行政令,涉及俄罗斯金融、军工、能源多个领域。因此,中国公司可以主张,对于理性的国际贸易从业者而言,应当充分了解合同订立时美国的制裁措施情况,故美国加码制裁俄罗斯企业的风险属于公众所知的政策导向,德国公司可以预见俄罗斯企业受到制裁的风险。

但是,德国公司可以主张,即使美国在俄乌冲突之前已经针对俄罗斯企业形成部分制裁措施,但俄乌冲突具有无法预料的突发性。2022年以前,俄乌之间处于长时间停火状态,俄罗斯、乌克兰、德国、法国还启动“诺曼底模式”峰会对于落实明斯克停火协议、撤出部队和武器等方面进行讨论,因此,德国公司可主张其无法预见俄乌冲突的爆发,故也无法预见因为战争而导致的美国针对俄罗斯加倍施加制裁措施的情形。[17]

尽管如此,本文认为,俄乌冲突爆发之后,随着美国涉俄制裁的总统行政令接连颁布,制裁名单一次次更新,制裁范围一步步扩大,美国对于俄罗斯企业进行经济制裁越来越成为公众可以知晓的政策导向。因此,若在俄乌冲突爆发后签署涉俄商事协议,法院会更倾向以涉俄经济制裁的政策导向已经为公众所知为由,认为俄罗斯企业受制裁的风险属可以预见的情形。

2. 不能避免

不能避免指尽管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18]由于国际局势、政治、外交等原因,美国对俄罗斯某些行业领域的主体进行制裁,往往并非企业和个人可以控制或避免。但是一部分企业被列入制裁名单是因为违反制裁规定,与已受到美国制裁的主体进行交易或者进入美国制裁的重点行业领域。如果当事人能够要求这类主体加强对交易相对方的尽职调查,承诺不从事可能引起制裁风险的高危经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该主体受到美国制裁的风险。

就本交易情境而言,如果俄罗斯公司因其所属行业领域或者股权结构等固有因素被美国列为制裁对象,确实属于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但如果俄罗斯公司因疏于对其交易对方受制裁情况的排查,向受到二级制裁的主体提供被美国认定的“实质性帮助”,或者积极进入俄罗斯受美国制裁的重点行业领域,最终导致受到制裁的结果,则中国公司可试图主张该制裁后果属于当事人可以通过对该俄罗斯公司采取适当商业伙伴管理措施来避免的情形。

3. 不能克服

本交易情境不包含美国要素,三家公司均为美国以外的实体,装货港口、结算币种和供货设备也避开了美国连接点,因此,即使俄罗斯公司被列入SDN名单、受到美国一级制裁,中国公司和德国公司参与该交易也不违反经济制裁规定,美国一级制裁本身并不会对本交易情境下德国公司向俄罗斯公司供货产生阻碍效果。因此,美国一级制裁规定在本交易情境下并不属于不能克服的情况。

(二)俄罗斯公司同时受到美国的一级制裁和二级制裁

美国二级制裁主要限制除美国外的第三国主体与被制裁对象进行经贸往来,并视情况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制裁。二级制裁是为了保证和加强一级制裁的效果,因此只有存在一级制裁的情况下才会有二级制裁,但受到一级制裁的主体不一定同时受到二级制裁。行为人违反二级制裁规定一般不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但将面临受到制裁(如被列入SDN名单)的风险。在本交易情境下,若俄罗斯公司受到美国二级制裁,在不能预见和不能避免的分析思路上与美国一级制裁类似,故下文着重分析不能克服这一要素。

在本交易情境下,判断俄罗斯公司受到美国二级制裁是否会对合同履行造成不能克服的阻碍,需要明确履行合同义务是否使德国公司面临被制裁的风险。根据美国过往相关的总统行政令与案例,[19]一般而言,美国财政部主要对非美国主体以下违反二级制裁规定的行为实施制裁:(1)向受制裁主体提供“实质性帮助”(Material Assistance),例如高价值交易,触及美国制裁核心目标的活动,具有组织性、欺诈性、规避性的行为;(2)为受制裁主体或代表受制裁主体实施某种行为;(3)在受制裁领域经营;(4)由受制裁主体持有或控制;(5)代表受制裁主体促成重大交易(Significant Transaction);(6)上述多种行为并存。[20]

德国公司向俄罗斯运输货物可能会被视为提供实质性帮助,但并不一定会受到美国政府的制裁。如果了解到德国公司存在违反二级制裁规定的行为,美国财政部长有可能与美国国务卿沟通,以决定是否将德国主体列入SDN名单。美国财政部对此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若德国公司供货的价值较低,不涉及俄罗斯被制裁的关键行业领域,行为的组织性、规避性、欺诈性较低,或者制裁影响很大,则德国公司被列入SDN名单的可能性较低;反之,则可能性较高。故中国公司可以尝试主张俄罗斯公司受到二级制裁并不会当然影响德国公司履行供货协议,因此不属于不能克服的合同履行障碍。

(三)俄罗斯公司受到欧盟制裁

欧盟经济制裁的适用范围主要基于两类要素:一是属地要素,即适用于欧盟境内的活动;[21]二是属人要素,即适用于具有欧盟成员国国籍的个人或实体,以及在欧盟境内存在业务的实体。[22]制裁的措施包括资产冻结、禁止向其提供资金和经济资源、[23]限制向其出口两用物项和军用技术、[24]限制交易其新发行可转让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25]违反制裁规定的后果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26]包括罚款和刑事处罚。俄罗斯公司受到欧盟制裁时的分析如下:

1. 不能预见

欧盟对俄制裁同样始于2014年克里米亚危机,在2022年俄乌军事冲突后开始扩大适用范围和打击力度。因此,若在俄乌冲突爆发后签署涉俄商事交易协议,法院可能更倾向以涉俄经济制裁的政策导向已经为公众所知为由,认定俄企受欧盟制裁的风险属可以预见的情形。

2. 不能避免

如果俄罗斯公司因从事违反欧盟制裁规定的交易活动,或者因疏于对交易对方或者进入行业领域的受制裁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而开展相关投资和交易活动,从而受到欧盟制裁,那么虽然难度较大,但是中国公司仍可试图主张该制裁后果属于当事人可以通过对该俄罗斯公司采取适当商业伙伴管理措施来避免的情形。[27]

3. 不能克服

德国公司作为欧盟成员国国籍的法人实体,具备属人要素。德国公司将采购物品运输至俄罗斯途经欧盟,具备属地要素。因此,该交易属于欧盟经济制裁的适用对象。德国公司依照德国法律在德国设立这一事实无法改变,从德国将货物运输至俄罗斯亦无法避免经过欧盟,故其供货行为难以排除欧盟要素,而违反欧盟制裁规定可能导致德国公司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因此,本交易情境中俄罗斯公司受到欧盟制裁使得德国公司履行采购协议、向其交货的困难较难克服。

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经济制裁并非完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其并不当然构成不可抗力,交易相关方受到制裁后,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免除合同责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建议参与跨境贸易和投资的交易各方,在面对国际制裁情形时,深入分析制裁措施,结合准据法准确判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方面,可以通过援引不可抗力和制裁合规条款,寻求合同的退出以及责任的免除;另一方面,对于不当解除合同的交易相对方,可以依法主张权利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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