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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2024-05-06 11: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成都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成都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成都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成都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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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成都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成都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标准

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职业病工伤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

【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标准

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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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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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成都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87706915、87706917

成都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cdhrss.gov.cn/

申请材料:

《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确认表》、《成都市职工因工(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涉及第三方责任赔偿),工亡人员还需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土葬区证明并由当地政府机构派出所签章)原件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成都市工伤赔偿案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4民初2126号

原告四川新雄鑫暖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51号新1号4幢1单元2楼1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雷某某,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南城镇。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四川新雄鑫暖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雄鑫公司)与被告雷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永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雄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雄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5233元;2、确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为3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工受伤后,向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委字(2016)第0830号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有误。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雷某某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工伤标准应按照成都市的标准计算。

  本院根据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有效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查明下列事实:

  被告雷某某系原告处员工,原告为被告购买了社会保险(包含工伤保险)。2015年10月25日被告在工作中不慎右手受伤,被送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出院诊断为:右中指及环指远端离断伤伴残端缺损。被告的伤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于2016年2月5日被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后被告向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原告支付被告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74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16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4、护理费500元;5、停工留薪期待遇16000元;5、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6日作出新都劳人仲案委字(2016)第0830号仲裁裁决,裁决:1、确认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解除;2、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计2874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8000元、护理费400元,共计37140元;3、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具体金额以工伤基金拨付为准。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另查,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无异议。2015年度成都市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7480元。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送达回证、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工作中受伤,被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之规定,被告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由于原告为被告购买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保险基金支付,上述费用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畴。被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文件]的规定,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原告主张以2015年四川省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被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认为四川省属于“统筹地区”,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成都市属于设区的市,故成都市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统筹地区”。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的工资报酬为计件工资,应当按照成都市最低工资计算被告治疗恢复期的平均工资,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工资支付方式为计件制,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工资明细,故对于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无异议,本院据此确认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7480元/年÷12个月/年×6个月=28740元。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之规定,被告于2015年10月25日受伤,被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于2016年2月5日被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根据《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被告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即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待遇4000元×3个月=12000元。由于被告对仲裁裁决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为8000元未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之规定,应当视为被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故本院据此确认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待遇为8000元。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四川新雄鑫暖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雷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74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800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新雄鑫暖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新雄鑫暖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某某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某

四川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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