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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中法办〔2021〕41号

2024-07-16 21: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确定与收取的管理办法

(试 行 )

第一条  为推动破产案件快速审理,规范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与收取,依法保障破产管理人利益,充分发挥管理人报酬的激励   和约束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结合本  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履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依法应当取得的报 酬 。

第三条  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数额应与其付出的劳动、勤勉程 度、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社会评价等相适应, 受理法院根据管理人的工作实绩和工作质效等依法确定管理人 报酬的数额。

第四条  管理人的报酬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 定》第二条在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

第五条  本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 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但报酬比例不得

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

定》第二条规定的比例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 外 。

第六条  对于无产可破的案件,可以从破产案件援助基金中 申请管理人报酬。

第七条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根据案件情况初步拟定管理人 报酬方案,并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内将该方案报人 民法院审核确定后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报酬计算标准、收取方式和收取时 间 。

第八条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协商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中 的报酬比例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 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比例限制范围的,管理人应在管理 人报酬方案中详细说明超出理由并明确报酬具体标准。

第九条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进行 协商。债权人会议可以授权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主席与管 理人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 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 会议决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 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按照双方的协商结果调整管理人 报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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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就管理人报酬方案无法协商一 致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应当附有 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人民法院依法对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提 出意见的情况作出审查,决定是否对管理人报酬方案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初步拟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进 行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初步确定之后,可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 情形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管理人发生更换的,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 方案中的报酬比例时,其对应的报酬总额不得超出更换前的管理 人已与债权人会议协商一致的报酬比例范围或《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比例 限制范围。但更换后的管理人另行与债权人会议协商一致提高原 报酬比例范围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 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

第十四条  管理人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 人员协助其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应从其自身报酬中支 付 。

第十五条 强制清算案件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与支取管理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 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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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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