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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索要双倍工资赔偿能获支持吗?

2023-05-20 04: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转自:河北工人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又和用人单位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基本案情

职工起诉用人单位 要求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倍工资

平某自2013年2月中下旬起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4年2月1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19日至2015年2月28日止,工作为事务技术管理岗位从事技术管理工作,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个小时。后双方分别于2015年3月1日、2019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续订合同生效时间分别为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21年3月15日,平某以缺少进步空间、工资较低、社会保险缴纳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等为由,提交辞职信。同日,某公司审批同意,后平某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公司向平某支付了工资报酬,并自2014年3月起为平某办理并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021年6月,平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其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未缴纳失业保险造成的损失等。劳动仲裁委裁决,由某公司支付平某未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的损失27540元,对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平某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

平某认为,双方多次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补签的《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期限”部分,用人单位却不允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可以认为,双方自2019年1月1日起补签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庭审中,某公司表示,法律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三份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平某入职该公司后,公司多次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每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平某均未提出与该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平某在劳动合同书及此后的续订书中签名,可认为其认同双方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达成合意签订的多份劳动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不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结果

无证据证明双方四次签订劳动合同中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应视为劳动者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订立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前提下的协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多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平某未举证证明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某公司未予同意或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况,故对该诉求不予支持。

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主张的,自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予支持的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平某认为,双方第三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作为认定双方经过合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协商的依据。在一审法庭调查过程中,平某明确表示,在某公司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会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工资待遇进行一个明显的提升,平某没有理由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一审法院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属于对该法条进行了曲解。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其权利。即劳动者提出行使该权利时用人单位不得拒绝,但劳动者未提出行使该权利时,用人单位继续与其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异议的,劳动者无权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中,虽然平某与某公司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在第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平某又与某公司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两份合同均已履行完毕,无充分证据证明该两份合同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无充分证据证明,平某曾向某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某公司拒绝签订;也无充分证据显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平某就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异议。因此,从第三次开始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不能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平某的上诉请求。

据《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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